房地產開發公司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能夠正確處理好員工所提出的各項投訴(舉報),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良好工作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3.管理職責:總經理負責員工投訴、舉報的工作。
4.投訴、舉報流程流程權責單位相關文件相關表單各部門員工部門主管總經理會議決定
4.投訴、舉辦執行辦法:
4.1對上級主管在執行公司各種獎勵制度時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有意偏袒,實行不正之風的各種行為的舉報。
4.2對上級主管在執行公司的懲罰制度時,濫用職權、歪曲事實、有意報復和打擊不同意見的人,或對本人的處罰不公正等方面的投訴與舉報。
4.3對公司各級人員中正在進行和已經進行的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舉報。
4.4對公司各職能部門管理者在履行權力和職能工作中的一切違反政策、違反制度、違反紀律的錯誤行為的反映與投訴。
4.5員工在公司內受到人格侮辱、被人誹謗、遭受不公正的對待,或被人陷害時可向上級進行求助。
4.6員工對公司各項制度、規章在執行過程中發生偏離、過頭或被曲解等問題,可提出質疑和意見。
4.7員工認為應當向上級提出的需解決和投訴的其他問題。
5.員工投訴的途徑和方法
5.1屬于部門內部日常工作中的事務糾紛,一般應向本部門的主管領導提出,由部門主管負責裁決。
5.2雖然是部門內部工作糾紛,但問題較為重要,員工認為本部門主管解決不了的,可向公司總經理提出。
5.3投訴內容涉及直接主管的,可以越級投訴。
5.4員工向部門主管投訴后一周之內得不到明確答復,或答復處理與事實出入較大,而又無法進行良好溝通時,可直接向總經理反映。
5.5跨部門的糾紛問題,一般都向總經理提出給予裁決。
6.員工投訴的應知事項
6.1所有的投訴都要求舉報人署實姓名。對涉及的人物及事件表述清楚,以便于調查證實。
6.2投訴的方式由員工自己選擇,可以將投訴信放入公司投訴信箱,也可以直接交給上級部門,還可以用電子信箱的方式傳送。
7.投訴辦理工作的要求
7.1各部門主管收到員工投訴后,限時處理。一般一周之內要給予明確答復,確需延時的,也應將延時理由告知投訴人。
7.2對投訴的問題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分析,處理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要帶個人偏見。
7.3對于投訴人要求保密的,嚴格保密,不得外傳泄露。同時,投訴的信件也應進行專項保管,一般應保存一年,再行銷毀。
7.4各級部門主管都應不得拒接受理員工投訴。
8.有關處理規定
8.1投訴屬實,責成原處理部門重新處理,撤消或修改原處理方案,并在原通報范圍內時行通報。
8.2對于投訴舉報屬實,應根據投訴人的意愿予以保密,如對公司產生較大收益效果的,應按特殊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8.3投訴或舉報不實或不完全屬實,但投訴人或舉報人并無惡意的,則由投訴處理部門向當事人雙方作出適當說明。
8.4對于無中生有、造謠生事,冒署他人姓名,有意擾亂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一經查實予以記過以上處分,嚴重者予以除名。
8.5負責辦理投訴的人員,如果違反紀律或外傳泄露投訴人名字,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除名。
篇2:動監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 動監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第一條 為制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動物衛生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訴人投訴時,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向有關組織或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動物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其執法人員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權進行投訴。
第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的,可以通過投訴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投訴。
(一)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結果不公開的。
(二)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應該辦理,無正當理由不辦或拖延的。
(三)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推諉,給服務對象造成延誤或損失的。
(四)利用職權“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職權的。
(五)執法時不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的。
(六) 動物防疫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接到投訴后,視不同情形,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答復投訴人。能夠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權復議的機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對受理的投訴,應進行登記、分類、歸檔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投訴內容不屬實的,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自受理執法投訴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十日。投訴案件辦結后,應當在七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八條 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投訴人的投訴和報復投訴人。
第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工作人員應做好投訴事項的保密工作,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投訴材料轉給被投訴人,不得泄露投訴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篇3:交運管理處投訴舉報受理制度
交運管理處投訴舉報受理制度
為全面推進政務公開,促進運政工作人員依法、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訴舉報內容
(一)不能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的有關規定,造成服務對象辦事不便的。
(二)對服務對象所申辦的事項拖延不辦,或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完畢又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三)對服務對象態度惡劣,作風粗暴、刁難、索拿卡要的。
(四)行政執法、行政處罰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有失公平,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違反承諾、不予兌現的。
二、投訴舉報電話
(一)撥打舉報電話:***投訴舉報。
(二)將所投訴、舉報的內容用信函的形式投入舉報箱內或直接送州處辦公室。
(三)向運政處負責人口頭投訴。
三、受理程序
(一)州處辦公室負責受理群眾的投訴,認真記錄投訴的事實、原由、投訴人的姓名、聯系電話等,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二)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州處辦公室向投訴者予以回復。
(三)對投訴問題的調查,按科室管理的原則,具體業務的處理由具體業務科室負責,處理結果報處領導班子會議審核。
四、處理辦法
經查證屬實的,根據被投訴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取消當年評選和晉職資格。累計被投訴三次以上的,須在全體職工會議上做出檢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行為,按《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處理。對執法過錯后果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