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項目設計變更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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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設計變更工作指引

  1、綜述

  在項目各階段施工圖發出后,設計單位根據建設單位要求,對設計圖紙做出的變更,統稱"設計變更",包括設計修改、設計補充。

  公司相關部門,如銷售部、物業、酒店管理等部門發出的設計修改要求,須由公司完成設計變更審批流程。公司領導、設計部發出的變更要求,公司應經辦并完成審批流程。

  2、設計變更執行原則

  2.1 多級審核原則:至少要經過二級及以上的審核。第一級為開發設計部、工程(配套)部、造價部;第二級為主管副總經理。

  2.2 歸口管理原則:設計單位負責編制《設計變更通知單》;開發設計部負責編制《設計變更審批單》及《設計修改意向單》,負責發放《設計修改意向單》及《設計變更通知單》,負責除《設計變更確認單》外的其它設計變更表單的編號;工程(配套)部負責《設計變更確認單》的事實確認;造價部負責《設計變更確認單》的費用確認及編號。

  2.3 時間限制原則:實行嚴格的時間限制,實行一單一算,嚴禁事后補辦。

  2.4 專人跟進原則:開發設計部、工程(配套)部及造價部應專人負責設計變更工作。

  3、設計變更分類

  3.1 設計變更分為二類:第一類為產品設計變更,第二類為其它設計變更。

  3.2 第一類設計變更

  3.2.1 第一類設計變更是指:變更將影響原經公司審批的規劃指標、建筑方案,牽涉到功能布局、面積指標、重大效果等公司重點控制事項的設計變更;或可能引起相關法律糾紛,如與主力店的合作糾紛、可能導致購房業主法律糾紛的設計變更,包括國家或地方政策、法規的變化引起的規劃調整等。

  3.2.2 第一類設計變更的辦理原則:均須報規劃院和商業項目公司造價部審核。

  3.3 第二類設計變更

  3.3.1 第二類設計變更是指:除第一類設計變更以外的一切設計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售樓協議文件引起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設計圖紙錯誤(錯、漏、碰、缺)引起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配合施工需要引起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配合設計優化需要引起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業態對接和專項設計分步實施造成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配合商家進場造成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等。

  3.4.2 第二類設計變更的辦理原則:設計變更必須做到事前控制,必須按照設計變更的審批權限完成審批程序,嚴禁肢解設計變更。

  3.4.3 售樓協議引起的設計變更引起成本增加時,公司必須在辦理設計變更之前同客戶簽訂費用承擔協議。

  4、設計變更審批權限

  設計變更審批權限

  設計變更金額 有效簽字人(共同簽署) 責任人

  第一類 不分金額 公司經營管理班子、設計部、公司造價部工程副分管副總經理

  第二類 5萬元及以下 公司開發設計部、造價部、工程(配套)部、設計經理公司總工

  5~10萬元 公司開發設計部、造價部、工程(配套)部、設計經理、工程副總經理公司工程副總經理

  10萬元及以上 公司開發設計部、造價部、工程(配套)部、設計經理、分管副總經理;董事長公司董事長

  4.1 設計變更金額是指單位工程中單項設計變更引起的成本變化總金額,設計變更引起的成本變化應包括:實施設計變更本身發生的費用、返工發生的費用、造成相關專業調整所發生的費用等。

  4.2 設計變更未完成審批,不得付諸工程實施;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3 造價部估算設計變更引起的成本變化,誤差盡可能控制在10%以內。

  4.4 為提高效率,公司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需要,在自身職權范圍內進行授權,但授權人仍為責任人。

  4.5 公司應加強設計管理工作,做好前期工作,合理安排設計周期,提高設計圖紙質量,盡量減少設計變更的發生。

  4.6 對于必須進行的設計變更,公司應盡可能在變更部位的工程施工之前完成設計變更的一切手續,避免發生返工浪費。

  4.7 施工圖會審時發現圖紙中出現的錯、漏、碰、缺等設計問題,以施工圖會審紀要的形式進行變更,不另進行審批。施工圖會審時造成方案或建造標準改變時,必須按照設計變更流程完成審批。造價部必須參加圖紙會審并在圖紙會審紀要上簽字。

  5、設計變更辦理時間

  5.1 設計變更實施前,公司審批權限范圍內的設計變更,辦理時間為5個工作日。

  5.2 在緊急情況下(由公司設計部、工程分管副總經理判斷),對于不影響建筑質量和驗收的第二類設計變更,根據設計變更審批權限,在完成《設計變更審批單》,知會設計單位后,開發設計部編寫《設計變更通知單》一式三份,開發設計部、造價部、施工單位各一份原件,工程(配套)部、監理單位留復印件。如果相關施工單位多于一家,則原件也需多出相應份數。施工單位接到《設計變更通知單》后可立即組織施工。

  5.3 設計變更實施后,工程(配套)部、造價部、監理公司、施工單位對每月25日前已實施完畢的設計變更進行確認。對于增加工程成本的設計變更,如果未經確認,在工程結算時將不予考慮;對于降低工程成本的設計變更,如果施工單位不配合確認工作,由監理單位及公司共同確認后生效,將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

  6、設計變更辦理方法

  6.1 設計變更辦理方式

  6.1.1 用《工程聯系單(變更)》《設計變更審批單》、《設計修改意向單》、《設計變更通知單》、《設計變更確認單》五張表單完成設計變更的提出、審批、確認程序。設計變更可由公司各部門、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提出。

  6.1.1.1 提出設計變更的單位或部門,通過《工程聯系單》形式通知工程(配套)部。

  6.1.1.2 工程(配套)部及公司相關專業工程師在《工程聯系單》上描述該設計變更部位的現狀(是否已按原設計圖紙實施完畢、部分實施或未實施)、分析該設計變更對工程質量和進度的影響后,提交開發設計部,工程(配套)部留存復印件。

  6.1.1.3 結算以《設計變更確認單》、《設計變更通知單》及相應的變更圖紙作為依據。

  6.1.2 開發設計部負責對《設計變更審批單》、《設計修改意向單》、《設計變更通知單》進行編號,三個表單為同一編號,編號方法為:在設計變更歸屬的設計合同的編號后加"-bg-***"(***為序號)。

  6.1.3 造價部負責對《設計變更確認單》進行編號,編號方法為:在設計變更歸屬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編號后加"-bg-***"(***為序號)。

  6

.1.4 《設計變更通知單》須得到總工確認后才能實施。

  6.2 設計變更辦理程序

  6.2.1 第一類設計變更

  6.2.1.1 根據工程(配套)部提供的《工程聯系單》,開發設計部填寫《設計變更審批單》。如果需要,開發設計部應事先與設計單位溝通。

  6.2.1.2 工程(配套)部負責填寫工程意見,造價部根據設計變更的內容估算成本變化。

  6.2.1.3 開發設計部經辦人負責辦理審批會簽,審批會簽按設計變更審批權限執行?!对O計變更審批單》通過審批后,開發設計部留存一份原件,造價部留存復印件。

  6.2.1.4 公司內部審批完成后,開發設計部編制《設計修改意向單》一式二份,一份留底存檔,一份發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根據《設計修改意向單》要求,完成《設計變更通知單》一式三份,經設經理進行確認、工程副總簽字后,開發設計部、造價部、施工單位各一份原件。工程(配套)部、監理公司留復印件。

  6.2.1.5 設計變更實施完畢,施工單位填寫《設計變更確認單》一式二份,寫明其實施情況,監理和工程(配套)部對表單中的事實進行確認,造價部對表單中的費用進行確認。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公司派駐現場的工程師(一般為主管工程的分管副總經理)簽字確認后,造價部、工程(配套)部、施工單位、各一份原件,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工程(配套)部、開發設計部、監理公司留復印件。無論有無發生,每份設計變更通知單均必須經確認。

  6.2.1.6若涉及到已發布廣告宣傳、已簽訂售樓協議的規劃及建筑設計變更,應首先通知營銷部,并由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評估后,再決定是否進行設計變更。

  6.2.2 第二類設計變更

  6.2.2.1 根據工程(配套)部提供的《工程聯系單》,開發設計部填寫《設計變更審批單》。

  6.2.2.2 工程(配套)部填寫現場情況,造價部根據設計變更的內容估算成本變化。

  6.2.2.3 開發設計部經辦人負責辦理審批會簽,審批會簽按設計變更審批權限執行?!对O計變更審批單》通過審批后,開發設計部留原件,造價部留復印件。

  6.2.2.4 開發設計部根據批準的《設計變更審批單》的內容編制《設計修改意向單》一式二份,開發設計部、設計單位各一份原件。

  6.2.2.5 設計單位修改完成后,向開發設計部提供《設計變更通知單》一式三份,經設計經理確認、工程副總簽字后,開發設計部、造價部、施工單位各一份原件,工程(配套)部、監理公司留復印件。

  6.2.2.6 設計變更的工作內容完成后,施工單位填寫《設計變更確認單》一式二份,并對表單中的事實進行確認,造價部對表單中的費用進行確認。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公司派駐現場的工程師(一般為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簽字確認后,造價部、施工單位各留一份原件,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工程(配套)部、開發設計部、監理公司留復印件。無論有無發生,每份設計變更通知單均必須經確認。

  6.2.2.7 售樓協議引起的設計變更不引起成本增加(如:隔墻不砌、墻面不做面層抹灰、不油漆、潔具不安、門移位等)、不影響工程質量及驗收、不造成客戶投訴時,公司完成審批手續,開發設計部知會設計單位后,編寫《設計變更通知單》,開發設計部、工程(配套)部、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一份原件。

  6.2.2.8 屬于5.2條及6.2.2.7條的情況,開發設計部不需編制《設計修改意向單》,設計單位不需編制《設計變更通知單》,由開發設計部編寫《設計變更通知單》。

  7 附表

  7.1 《工程聯系單(變更)》

  7.2 《設計修改意向單》

  7.3 《設計變更審批單》

  7.4 《設計變更通知單》

  7.5 《設計變更確認單》

篇2:項目設計變更工作指引

  項目設計變更工作指引

  1、綜述

  在項目各階段施工圖發出后,設計單位根據建設單位要求,對設計圖紙做出的變更,統稱"設計變更",包括設計修改、設計補充。

  公司相關部門,如銷售部、物業、酒店管理等部門發出的設計修改要求,須由公司完成設計變更審批流程。公司領導、設計部發出的變更要求,公司應經辦并完成審批流程。

  2、設計變更執行原則

  2.1 多級審核原則:至少要經過二級及以上的審核。第一級為開發設計部、工程(配套)部、造價部;第二級為主管副總經理。

  2.2 歸口管理原則:設計單位負責編制《設計變更通知單》;開發設計部負責編制《設計變更審批單》及《設計修改意向單》,負責發放《設計修改意向單》及《設計變更通知單》,負責除《設計變更確認單》外的其它設計變更表單的編號;工程(配套)部負責《設計變更確認單》的事實確認;造價部負責《設計變更確認單》的費用確認及編號。

  2.3 時間限制原則:實行嚴格的時間限制,實行一單一算,嚴禁事后補辦。

  2.4 專人跟進原則:開發設計部、工程(配套)部及造價部應專人負責設計變更工作。

  3、設計變更分類

  3.1 設計變更分為二類:第一類為產品設計變更,第二類為其它設計變更。

  3.2 第一類設計變更

  3.2.1 第一類設計變更是指:變更將影響原經公司審批的規劃指標、建筑方案,牽涉到功能布局、面積指標、重大效果等公司重點控制事項的設計變更;或可能引起相關法律糾紛,如與主力店的合作糾紛、可能導致購房業主法律糾紛的設計變更,包括國家或地方政策、法規的變化引起的規劃調整等。

  3.2.2 第一類設計變更的辦理原則:均須報規劃院和商業項目公司造價部審核。

  3.3 第二類設計變更

  3.3.1 第二類設計變更是指:除第一類設計變更以外的一切設計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售樓協議文件引起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設計圖紙錯誤(錯、漏、碰、缺)引起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配合施工需要引起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配合設計優化需要引起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業態對接和專項設計分步實施造成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配合商家進場造成的設計修改或補充事項等。

  3.4.2 第二類設計變更的辦理原則:設計變更必須做到事前控制,必須按照設計變更的審批權限完成審批程序,嚴禁肢解設計變更。

  3.4.3 售樓協議引起的設計變更引起成本增加時,公司必須在辦理設計變更之前同客戶簽訂費用承擔協議。

  4、設計變更審批權限

  設計變更審批權限

  設計變更金額 有效簽字人(共同簽署) 責任人

  第一類 不分金額 公司經營管理班子、設計部、公司造價部工程副分管副總經理

  第二類 5萬元及以下 公司開發設計部、造價部、工程(配套)部、設計經理公司總工

  5~10萬元 公司開發設計部、造價部、工程(配套)部、設計經理、工程副總經理公司工程副總經理

  10萬元及以上 公司開發設計部、造價部、工程(配套)部、設計經理、分管副總經理;董事長公司董事長

  4.1 設計變更金額是指單位工程中單項設計變更引起的成本變化總金額,設計變更引起的成本變化應包括:實施設計變更本身發生的費用、返工發生的費用、造成相關專業調整所發生的費用等。

  4.2 設計變更未完成審批,不得付諸工程實施;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3 造價部估算設計變更引起的成本變化,誤差盡可能控制在10%以內。

  4.4 為提高效率,公司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需要,在自身職權范圍內進行授權,但授權人仍為責任人。

  4.5 公司應加強設計管理工作,做好前期工作,合理安排設計周期,提高設計圖紙質量,盡量減少設計變更的發生。

  4.6 對于必須進行的設計變更,公司應盡可能在變更部位的工程施工之前完成設計變更的一切手續,避免發生返工浪費。

  4.7 施工圖會審時發現圖紙中出現的錯、漏、碰、缺等設計問題,以施工圖會審紀要的形式進行變更,不另進行審批。施工圖會審時造成方案或建造標準改變時,必須按照設計變更流程完成審批。造價部必須參加圖紙會審并在圖紙會審紀要上簽字。

  5、設計變更辦理時間

  5.1 設計變更實施前,公司審批權限范圍內的設計變更,辦理時間為5個工作日。

  5.2 在緊急情況下(由公司設計部、工程分管副總經理判斷),對于不影響建筑質量和驗收的第二類設計變更,根據設計變更審批權限,在完成《設計變更審批單》,知會設計單位后,開發設計部編寫《設計變更通知單》一式三份,開發設計部、造價部、施工單位各一份原件,工程(配套)部、監理單位留復印件。如果相關施工單位多于一家,則原件也需多出相應份數。施工單位接到《設計變更通知單》后可立即組織施工。

  5.3 設計變更實施后,工程(配套)部、造價部、監理公司、施工單位對每月25日前已實施完畢的設計變更進行確認。對于增加工程成本的設計變更,如果未經確認,在工程結算時將不予考慮;對于降低工程成本的設計變更,如果施工單位不配合確認工作,由監理單位及公司共同確認后生效,將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

  6、設計變更辦理方法

  6.1 設計變更辦理方式

  6.1.1 用《工程聯系單(變更)》《設計變更審批單》、《設計修改意向單》、《設計變更通知單》、《設計變更確認單》五張表單完成設計變更的提出、審批、確認程序。設計變更可由公司各部門、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提出。

  6.1.1.1 提出設計變更的單位或部門,通過《工程聯系單》形式通知工程(配套)部。

  6.1.1.2 工程(配套)部及公司相關專業工程師在《工程聯系單》上描述該設計變更部位的現狀(是否已按原設計圖紙實施完畢、部分實施或未實施)、分析該設計變更對工程質量和進度的影響后


,提交開發設計部,工程(配套)部留存復印件。

  6.1.1.3 結算以《設計變更確認單》、《設計變更通知單》及相應的變更圖紙作為依據。

  6.1.2 開發設計部負責對《設計變更審批單》、《設計修改意向單》、《設計變更通知單》進行編號,三個表單為同一編號,編號方法為:在設計變更歸屬的設計合同的編號后加"-bg-***"(***為序號)。

  6.1.3 造價部負責對《設計變更確認單》進行編號,編號方法為:在設計變更歸屬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編號后加"-bg-***"(***為序號)。

  6.1.4 《設計變更通知單》須得到總工確認后才能實施。

  6.2 設計變更辦理程序

  6.2.1 第一類設計變更

  6.2.1.1 根據工程(配套)部提供的《工程聯系單》,開發設計部填寫《設計變更審批單》。如果需要,開發設計部應事先與設計單位溝通。

  6.2.1.2 工程(配套)部負責填寫工程意見,造價部根據設計變更的內容估算成本變化。

  6.2.1.3 開發設計部經辦人負責辦理審批會簽,審批會簽按設計變更審批權限執行?!对O計變更審批單》通過審批后,開發設計部留存一份原件,造價部留存復印件。

  6.2.1.4 公司內部審批完成后,開發設計部編制《設計修改意向單》一式二份,一份留底存檔,一份發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根據《設計修改意向單》要求,完成《設計變更通知單》一式三份,經設經理進行確認、工程副總簽字后,開發設計部、造價部、施工單位各一份原件。工程(配套)部、監理公司留復印件。

  6.2.1.5 設計變更實施完畢,施工單位填寫《設計變更確認單》一式二份,寫明其實施情況,監理和工程(配套)部對表單中的事實進行確認,造價部對表單中的費用進行確認。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公司派駐現場的工程師(一般為主管工程的分管副總經理)簽字確認后,造價部、工程(配套)部、施工單位、各一份原件,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工程(配套)部、開發設計部、監理公司留復印件。無論有無發生,每份設計變更通知單均必須經確認。

  6.2.1.6若涉及到已發布廣告宣傳、已簽訂售樓協議的規劃及建筑設計變更,應首先通知營銷部,并由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評估后,再決定是否進行設計變更。

  6.2.2 第二類設計變更

  6.2.2.1 根據工程(配套)部提供的《工程聯系單》,開發設計部填寫《設計變更審批單》。

  6.2.2.2 工程(配套)部填寫現場情況,造價部根據設計變更的內容估算成本變化。

  6.2.2.3 開發設計部經辦人負責辦理審批會簽,審批會簽按設計變更審批權限執行?!对O計變更審批單》通過審批后,開發設計部留原件,造價部留復印件。

  6.2.2.4 開發設計部根據批準的《設計變更審批單》的內容編制《設計修改意向單》一式二份,開發設計部、設計單位各一份原件。

  6.2.2.5 設計單位修改完成后,向開發設計部提供《設計變更通知單》一式三份,經設計經理確認、工程副總簽字后,開發設計部、造價部、施工單位各一份原件,工程(配套)部、監理公司留復印件。

  6.2.2.6 設計變更的工作內容完成后,施工單位填寫《設計變更確認單》一式二份,并對表單中的事實進行確認,造價部對表單中的費用進行確認。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公司派駐現場的工程師(一般為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簽字確認后,造價部、施工單位各留一份原件,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工程(配套)部、開發設計部、監理公司留復印件。無論有無發生,每份設計變更通知單均必須經確認。

  6.2.2.7 售樓協議引起的設計變更不引起成本增加(如:隔墻不砌、墻面不做面層抹灰、不油漆、潔具不安、門移位等)、不影響工程質量及驗收、不造成客戶投訴時,公司完成審批手續,開發設計部知會設計單位后,編寫《設計變更通知單》,開發設計部、工程(配套)部、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一份原件。

  6.2.2.8 屬于5.2條及6.2.2.7條的情況,開發設計部不需編制《設計修改意向單》,設計單位不需編制《設計變更通知單》,由開發設計部編寫《設計變更通知單》。

  7 附表

  7.1 《工程聯系單(變更)》

  7.2 《設計修改意向單》

  7.3 《設計變更審批單》

  7.4 《設計變更通知單》

  7.5 《設計變更確認單》

篇3:開發項目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管理作業指引

  開發項目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管理作業指引

  1.目的

  為規范設計變更、工程洽商(以下簡稱“變更洽商”)管理工作,有效地對工程成本進行過程控制,提升產品品質和防范經營風險。

  2. 適用范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開發項目以及委托公司管理的開發項目(以下統稱“開發項目”)。

  3. 術語及定義

  無

  4. 職責

  4.1經濟合同部

  4.1.1 對各開發項目定期上報的《變更洽商經濟分析報告》進行審核,并匯總信息。

  4.1.2 結合各開發項目上報的《變更洽商經濟分析報告》,經濟合同部進行目標成本監控及預警工作,并組織有關單位及部門進行重大變更洽商成因分析。

  4.2規劃設計部

  4.2.1 對各開發項目定期上報的《變更洽商匯總分析報告》進行審閱,并匯總信息。

  4.2.2 根據各專業論證結果,如涉及到外立面、景觀、規劃、室內精裝修及其他的重大變更洽商,按照規劃設計部《設計變更管理流程》進行操作。

  4.3項目部、項目公司

  4.3.1 項目專業工程師負責變更洽商的技術必要性、合理性審核,并聯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跟蹤《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流轉。

  4.3.2 項目設計負責人負責變更洽商設計合理性的審核。

  4.3.3 項目預算負責人負責變更洽商的費用審核,并定期向經濟合同部上報變更洽商經濟分析報告。

  4.3.4 項目部、項目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按權限負責變更洽商的審批。

  4.3.5 項目專業工程師負責變更洽商的簽署,并負責跟蹤變更洽商實施情況。

  4.3.6 凡合同金額超過 200 萬元的,執行過程中預估結算金額比原合同金額超出10%以上,項目部、項目公司應編制專項分析報告,并上報經濟合同部。

  5. 工作內容

  5.1公司變更洽商管理工作設于項目部及項目公司,負責變更洽商的審批、簽署及管理工作。

  5.2經濟合同部負責變更洽商經濟信息管理和目標成本監控工作。

  5.3規劃設計部負責審閱項目變更洽商匯總分析報告,并采取有效的預防糾正措施。

  5.4變更洽商類別,變更洽商主要包括: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現場簽證、設計交底、圖紙會審。

  5.4.1 設計變更分為兩類:

  a)一類由設計院提出,旨在對原設計圖紙中不完善之處提出變更、完善;

  b)一類由各開發項目根據市場主動對設計進行的合理優化,并通過設計院采用《設計變更通知單》形式發出。

  c) 設計交底、圖紙會審是設計變更的特殊形式。

  5.4.2 工程洽商分為兩類:

  a)一類由施工單位提出,旨在針對圖紙中設計事項與現場施工條件發生沖突時,提出的處理方案;

  b)一類由各開發項目為了降低工程成本等原因主動提出的工程  處理意見以及工程量變更。

  c) 現場簽證是工程洽商的特殊形式。

  5.5設計變更審批程序

  5.5.1《設計變更通知單》由設計院發給項目部、項目公司及監理單位。

  5.5.2 項目專業工程師收到《設計變更通知單》后,要會同監理工程師對其內容的必要性、合理性、技術可行性進行審核,在《變更洽商審批流轉單》(參考格式見附件)上填寫明確意見,如有必要,應轉給其他相關專業工程師審核。專業工程師審核并填寫明確意見后,轉給工程部室(專業組)負責人。

  5.5.3 工程部室(專業組)負責人對其內容的必要性、合理性、技術可行性進行審核,在《變更洽商審批流轉單》上填寫明確意見并轉給項目設計負責人。

  5.5.4 項目設計負責人對其內容的設計合理性進行審核,在《變更洽商審批流轉單》上填寫明確意見并轉給項目預算負責人。

  5.5.5 項目預算負責人根據設計變更的具體內容,對其產生的費用做出估算,在《變更洽商審批流轉單》上填寫明確意見并轉給項目高管審批。

  5.5.6 項目高管審批并簽字后,完成《變更洽商審批流轉單》的審批。

  5.5.7 專業工程師根據會簽意見最終簽署《設計變更通知單》,發給相關單位。

  5.6工程洽商、現場簽證、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審批程序

  5.6.1 工程洽商、現場簽證、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審批程序執行設計變更審批程序。

  5.6.2 在涉及到技術變更、重大建筑設計變更或其他必要情況下,工程洽商、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必須先由設計單位簽署意見。

  5.7變更洽商經濟分析報告

  5.7.1 在變更洽商簽署后,項目部、項目公司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變更洽商費用分析,核算該份變更洽商產生的費用增減;

  5.7.2 項目部、項目公司定期對已簽署的經濟變更洽商進行匯總、分析,根據核算的變更金額進行統計,出具經濟分析報告。變更洽商經濟分析報告定期上報經濟合同部。

  5.8變更洽商匯總分析報告

  5.8.1 項目設計負責人定期對設計變更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將涉及到外立面、景觀、規劃、室內精裝修及其他的重大變更洽商信息進行匯總,并上報規劃設計部。

  5.9變更洽商編制要求

  5.9.1 變更洽商應在實施之前,及時完成審批、簽署程序,原則上不允許先實施變更洽商,后補文字手續的做法。

  5.9.2 變更洽商應做到文字表述清晰,工程位置明確。隱蔽工程的變更洽商應附圖片資料,以保證變更洽商的可追溯性。

  6.附則

  6.1本指引由質量部、規劃設計部、經濟合同部共同起草,由三個部門負責解釋。

  6.2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6.3變更洽商審批流轉單(格式)

  附件:變更洽商審批流轉單 (格式)

  項目部(項目公司)名稱

  工程名稱專業名稱

  來文單位&nbs

p;收文時間年月日

  內容摘要:

  注:變更洽商內容如與其它專業有關時需有會簽意見,需會簽專業由專業工程師確定。

  專業工程師意見:相關專業會簽意見:

  簽字:日期:工程負責人:日期:

  專業設計人員意見:

  簽字:日期:設計負責人:日期:

  專業預算人員意見:

  簽字:日期:預算負責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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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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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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