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綜合體的功能
城市綜合體的功能包括普遍功能和特殊功能,普遍功能體現了城市綜合體的共性,特殊功能則反映城市綜合體的獨有特性。
1城市綜合體普遍功能
1.1承載功能
作為基本功能,城市綜合體是一個城市功能的空間承載體、資源承載體和物質承載體(建筑物和設施),城市綜合體作為一個城市的信息、金融、保險、科技、商業、商務、居住、客居、會展、觀光、娛樂等城市功能的載體,為人們在城市里開展各種活動提供了物質條件和環境空間。但綜合體的載體功能是以城市的經濟發展能力和資源限制為條件的,忽略了這一點將導致閑置和資源浪費,會阻礙當地經濟的發展。另外,如超出了城市綜合體承受能力,綜合體將處于超負荷狀態,會出現功能紊亂現象。
1.2經濟功能
經濟功能是核心功能,城市綜合體是當地稅收的主要來源,是刺激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和提供就業機會的主要渠道。作為城市地標所形成的強大的推動力和輻射力引領了城市建設的發展方向,帶動了周邊區域價值的提升;大量的品牌進駐,提升了商業水平、促進了消費結構和生活方式的改變;也促進了區域產業定位和升級。
1.3文娛功能
現代城市綜合體往往會成為一個城市或局部區域的教、科、文、體和娛樂等文化事業的集中地。作為當地的文化地標,既肩負著城市文明的基礎教育功能,又承擔著城市精神文明建設和繁榮文化的任務。
1.4社會功能
城市綜合體為一個城市的各種社會活動提供了場所。各種團體,如政府機構、企業、非盈利組織、宗教組織等可以以城市綜合體的空間載體為依托,將其自身的活動影響傳播到整個城市,城市周邊區域,全國甚至國外。如美國紐約洛克菲勒中心,法國巴黎的拉德方斯廣場和上海的新天地都具備了這種社會傳播力和影響力。
2城市綜合體特殊功能
特殊功能是一個城市綜合體所獨有的不可能為每一個城市綜合體都必備的功能,亦稱綜合體的軟性功能,它反映了綜合體的特性,是城市綜合體核心競爭力---通過對稀缺的、不可復制的要素和資源進行配置和利用而形成的能力包括(聚集能力,輻射能力、流通能力和增長能力)。如以中心城市北京的國貿為地標象征的CBD綜合群以及社區型綜合體的典范上海社區型綜合體大拇指廣場。
篇2:城市綜合體物業人員配置方案和架構圖
該城市綜合體物業管理項目總占地約150畝,總建筑面積約38萬㎡,地上建筑面積約28萬㎡,其中商業建筑面積約20萬㎡,酒店面積約3.8萬㎡,精品公寓建筑面積約3萬㎡。項目規劃局部負一層、一、二層為大型集中商業,負二層、三層規劃為大型停車場,四、五層為商業天街,項目規劃有一棟25層酒店、兩棟22層酒店式公寓。
組織架構圖
序號職務人稱數量職務說明
1分管總經理(法人兼)1人監督副總經理對公司全面運作,對全體股東負責
2物業副總經理1人全面負責“城市綜合體”各項工作,協調各公司對內外工作.
3物業項目經理1人對副總經理負責,協助副總經理開展各項工作。
4人事行政2人對副總經理負責,負責物公司的日常行政人事工作。
5秩序中隊主管、保潔2人對商城物業項目經理負責,負責秩序中隊和綠化、保潔的各項管理工作。
6工程部維修經理1人對商城物業項目經理負責,負責工程部的各項管理工作。跟蹤工程設備安裝并作好記錄.
7秩序領班3人對秩序主管負責,負責全班各項管理工作以及當班過程各類事件的處理和匯報。
8秩序員45人對領班負責,負責各崗位的秩序工作。
9保潔領班、綠化4人對商城物業項目經理、保潔主管負責,負責轄區內的清潔綠化管理工作。
10保潔員58人對領班負責,負責轄區內的清潔衛生工作。
11綠化員2人對領班負責,負責整個轄區的園林綠化工作。
12廚師4人對商城物業項目經理負責,全面負責飯堂的工作,提供衛生的食品。
13客服部、租賃部經理1人對物業副總負責、負責部門運營
14租賃專員3人在客服部經理的領導下代理、出售、出租商戶、業主的物業、催收物業費用
14客戶助理(物業商管員)6人配合銷售工作對業主物業問題提供物業知識解釋、日常物業的管理、物業的收費
15售樓部茶水服務員4人給業主客服提供茶水服務協助售樓小姐工作
16形象崗4人作為物業保安形象崗.
17車輛引導崗2人引導車輛出入停車場地
18財務2人負責物業費用的開支的日常報銷、一般帳務處理。
19引導員4人引領客人,引導服務、商業城商
20水電維修工16人負責:商城、酒店、售樓部/辦公室/食堂/宿舍/水電維修、商場(分兩班)
合計166人前期物業管理期間,財務人員由南寧德凱公司委派不作物業編制.
架構人員說明
備注:1.以上人員編制在當前編制的基礎上,根據目前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要求標準而定制,以后隨工作的需要的變化人事編制及時做出調整。前期物業管理期間,財務人員由德凱置業公司委派不作為分公司編制.
2.前期物業費用測算和前期開辦啟動費用,人員工資要根據實際項目啟動和實際用人數據現場實際測算和公司提供的標準來測.
3.總編制166人(包售樓部管理和形象崗后和后期管中的商業引導25人)
篇3: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2003)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8.0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10.01
【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岐山
二○○三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
第三條 本市的城市建設檔案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保障其與城市建設需要相適應。
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依法行使監督和指導職權。
第五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全市應當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對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和利用。
各分局城市建設檔案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城市建設檔案專業知識,并按照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形成、編制、整理、歸檔城市建設檔案的實際情況,設置專門的檔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收集齊全和安全保管本單位的城市建設檔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編制,并經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各分局城市建設檔案機構(以下統稱城市建設檔案館)檢驗合格后,方可移交。編制城市建設檔案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檔案館編制。
第九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下列城市建設檔案:
(一)城市建設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包括規劃、勘測、設計、建設和市政、環衛、公用、園林、人民防空等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二)建設工程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文件及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建設基礎資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齊全、準確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原件。
第十一條 本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地下交通、人民防空等專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現狀圖和資料。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補測、補繪結束后6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十二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應當及時整理城市建設檔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保管。
建筑物、構筑物產權變動時,原建筑物、構筑物產權人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必須隨同產權一并移交給新的產權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設檔案館寄存。
第十三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各分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向城市建設檔案館按時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建設單位城市建設檔案形成、編制、整理、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編制、整理、歸檔工作應當指派專人進行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市建設檔案館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建設
工程檔案預驗收情況。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接收進館的城市建設檔案實行科學規范管理,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建設檔案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配置適宜保管、利用城市建設檔案的專門庫房和必要設施,采用先進技術,防治有害物質,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修復。
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城市建設檔案保管期限以及應當保密的密級。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定期對保管的檔案進行鑒定。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列出銷毀清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對具有密級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和利用,以及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布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目錄。
單位和個人持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利用
未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捐贈、委托保管城市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見,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充分利用城市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建立城市建設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城市建設檔案綜合信息,為社會提供城市建設基礎數據、城市建設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等。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查閱施工地點有關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資料。
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移交齊全、準確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資料。未移交以及未按時移交工程檔案資料,或者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不齊全、不準確,致使其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因無法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或者查閱的檔案資料內容不準確造成施工破壞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業務
培訓工作,利用媒體、展覽等形式向社會開展愛國主義和國情、市情教育。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各分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83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