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幼兒園食物中毒報告制度
一、輕微食物中毒
1、及時救治中毒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詳細講述事情發生經過。
2、停止食物銷售,保護現場,封存可疑食品,安撫好其他輕微的中毒者,并立即與醫院聯系,送往治療。
3、保護現場,關閉有關通道門,控制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出、接觸,并通知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
4、進行內部清理,并由部門負責人尋找中毒原因,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相應的調查
5、留樣食品及留樣記錄備好送有關職能部門檢查、化驗。
二、重大食物中毒
1、立即停止食物銷售供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配合醫務人員進行搶救,并向司法和衛生部門報案。
2、封閉內部通道,關閉大門,不準工作人員和外來人員進出、接觸,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準備好員工健康證及食品留樣記錄、留樣食品。
3、保護好現場,進行內部清理,尋求中毒原因,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問話。
4、化學性食物中毒要追究原料來源源頭,看是否是人為破壞,并對所有現場人員進行現場詢問,檢查有無放化學毒素,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工作。
5、把留樣食物及留樣記錄及時送往有關部門檢查、化驗,并準備好各種餐用具送交衛生部門進行輔助化驗。
6、對輕微中毒者無需送醫院的,要現場進行安撫、救護,進行疏導,保持現場穩定。
7、積極做好一切善后親屬的安慰工作,安排好他們的生活,使影響降低到最低點。
篇2: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制度(1)
> 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制度(一)為保證食物中毒事故的有效處理,穩定學校教學秩序及社會安定,根據教育部14號文精神,特制定本校食物中毒報告制度,以備緊急之用。
一、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學校食堂供餐。
二、及時報告:
(1)條件
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癥狀。
(2)程序
發現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應即刻上報區教育局、衛生局。
(3)內容
?、僖伤剖澄镏卸净蚴吃葱约不嫉娜藬?、癥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趯W校的校名、責任人、地點和聯系電話;
?、酃獑挝坏拿Q、責任人、地點和聯系電話;
?、苣壳盃顩r和緊急處理措施;
?、輬蟾鏁r間和報告人。
三、救治病人: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錄,通知家長。
四、保護現場:保留造成或導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五、配合調查: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六、控制事態: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包括教學秩序。
七、保險介入:同時通知保險機構介入。
**學校
篇3:職工食堂食物留樣及食物中毒報告管理規定
> 公司職工食堂食物留樣及食物中毒報告管理規定樣本1總則
1.1為了規范職工食堂食物留樣及食物中毒報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結合公司職工食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1.2本規定所稱的食物留樣及食物中毒報告,指職工食堂在食品出售前,必須按規定留取樣品以及發生食物中毒時及時進行報告。
2職責
本規定由職工食堂管理員負責執行。
3內容
3.1食品留樣
3.1.1每餐食品加工烹調完成后出售前由專人留足100克,分別盛放在消毒的餐具中,留樣食品冷卻后用保鮮膜密封好(或蓋上),并在外面標明留樣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貼好標簽后,置于留樣專用冰箱中,并作好留樣記錄,以備檢查。
3.1.2留樣食品必須保留48小時,48小時后方可處理。
3.1.3留樣負責人每天作食品留樣記錄表并由餐廳經理簽字確認。
3.2食物中毒報告
3.2.1職工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應立即在第一時間救人,同時向公司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中心和蓮湖區衛生部門報告。
3.2.2立即停止食物銷售,保護現場,封存可疑食品,關閉有關通道,控制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出、接觸。
3.2.3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如實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共同尋找中毒原因。
3.3預防食品中毒的措施
3.1遵守食品衛生“五四”制
3.1.1由原料制成實行“四不制度”。采購員不買腐爛變質的原料;保管員與驗收員不收;加工人員不用,服務人員不用。
3.1.2成品存放實行四隔離制度:生熟分開,食品與非食品,成品與非成品,食品與天然冰。
3.1.3環境衛生實行“四定”辦法: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開包干制度.
3.1.4食品用具實行“四過關”制度:“一刷、二洗、三沖、四消毒”.
3.1.5個人衛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
3.2遵守外來食品索證制度.(產品合格證和化驗單)。堅持定行包裝食品“五有”有品名、廠名、廠址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方可使用。
3.3遵守正確的食品儲存制度,同時做到’四防”:防蠅、防鼠、防塵、防霉變。
3.4堅持正確食品加工制度,同時做到食品工具(刀、墩、容器)生熟分開、每日清潔消毒.
3.5堅持有體檢合格證方能上崗制度,,加工場所謝絕一切外來無關人員入內。
4檢查與考核
本規定由職工食堂經理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定期考核。
5.附則
5.1本規定由總務管理處起草,解釋權歸總務管理處。
5.2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