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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學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和函詢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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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大學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和函詢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我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進一步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促進干部勤政廉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及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廉政談話和函詢的對象為學校各單位黨員領導干部。

  第三條黨員干部廉政談話包括廉政教育談話,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

  第四條處級干部擔任新職務上崗或轉崗之前,均應對其進行廉政教育談話。由紀委書記與其進行個別或集體談話。談話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預防提醒為主、事前監督為主的原則,對干部廉潔從政提出要求。

  第五條廉政教育談話主要內容為:

  (一)按照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對其提出廉潔自律的具體要求。

  (二)結合不同領導崗位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其提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具體責任。

  (三)強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有關組織紀律,要求其嚴格執行并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條由信訪、案件查處或其它渠道反映的涉及到干部黨風廉政建設、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應對其進行提醒談話。提醒談話主要是提醒和聽取黨員干部本人意見。

  第七條提醒談話主要內容:

  (一)根據群眾反映,要求干部就有關問題作出實事求是的解釋或說明。

  (二)提醒干部對有關問題加以注意,有則改之,無則加勉,防止出現問題。

  (三)談話對象對提醒的問題及要求表明自己的態度。

  第八條對已發現或初步核實黨員干部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或有輕微違紀、但可免于或不予處分的問題以及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需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要求整改的,應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第九條誡勉談話的主要內容:

  (一)向談話對象指出發現的問題和錯誤,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整改;

  (二)談話對象就錯誤和批評表明態度。

  (三)根據需要,要求談話對象寫出書面認識報告,并就今后防范類似錯誤提出具體措施。

  第十條對黨員干部廉政談話的程序:

  (一)廉政教育談話、提醒談話對象由紀委、監察處確定,誡勉談話對象由紀委、監察處提出談話建議,報黨委分管領導批準。

  (二)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由紀委、監察處二名干部共同進行,并做好談話記錄,談話記錄需經談話對象本人核實、簽字。

  (三)誡勉談話由紀委、監察處向談話對象發出《談話通知書》。

  (四)誡勉談話對象的書面認識報告要按時間要求交紀委、監察處,由紀委、監察處呈送主持談話的負責人審閱。對誡勉談話對象的整改情況紀委、監察處要跟蹤監督,在規定的整改期限結束后,應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沒有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應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組織處理。

  (五)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的記錄、《談話通知書》等有關材料由紀委、監察處留存。

  第十一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潔自律、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也可采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函詢。

  第十二條對黨員干部函詢的程序:

  (一)函詢對象由紀委、監察處提出函詢建議,報黨委分管領導批準。

  (二)采取組織函詢形式,要求函詢對象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ㄈ┖儗ο笤谑盏浇M織函詢單15個工作日內,應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復,應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并征得紀委、監察處同意。對無故不回復的,應責令其盡快回復。

 ?。ㄋ模h員領導干部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紀委、監察處留存。

  第十三條廉政談話或函詢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一)在提醒談話、誡勉談話或函詢中若涉及重大問題或重要情況應及時向黨委分管領導報告。

  (二)不準向談話對象泄漏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及舉報材料等應當保密的有關情況。

  (三)黨員領導干部在接到談話通知后,要自覺接受談話,不得借故推諉、拖延;在收到組織函詢單后,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在談話或函詢中,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造假或隱瞞事實,不得追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錯誤情節予以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認真聽取談話對象的陳述和意見,實事求是做好談話記錄;對函詢對象的回復,要嚴格保密。

  (五)若確有必要,經黨委分管領導同意,可以安排誡勉談話或函詢對象在一定范圍內就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檢討或澄清。

  第十二條非*黨員領導干部,需要進行廉政談話或函詢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附:一、廉政談話通知書

  二、廉政談話記錄單

  三、組織函詢單

  E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

篇2:市供銷社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

  市供銷社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

  一、廉潔談話對象:市聯社機關、市直屬各公司、直管各基層供銷社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干部。

  二、廉政談話內容:對提拔任用的干部,著重進行黨風廉政教育、黨紀政紀和廉潔從政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對本崗位在黨風廉政方面的有關規定及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提醒。

  三、廉政談話要求:

  1.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立足教育,注重防范,著力提高領導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識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2.進行黨風廉政談話,力求客觀準確,有的放矢,注重實效,提高談話質量。

  3.對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下發任命通知文件前,由市聯社黨組負責黨風廉政教育談話,市聯社人事教育科、紀檢監察室參與。

  4.廉政談話以集體談話、個別談話方式進行,做好記錄,存入個人檔案。

篇3:E大學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和函詢實施辦法

  E大學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和函詢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我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進一步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促進干部勤政廉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及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廉政談話和函詢的對象為學校各單位黨員領導干部。

  第三條黨員干部廉政談話包括廉政教育談話,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

  第四條處級干部擔任新職務上崗或轉崗之前,均應對其進行廉政教育談話。由紀委書記與其進行個別或集體談話。談話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預防提醒為主、事前監督為主的原則,對干部廉潔從政提出要求。

  第五條廉政教育談話主要內容為:

  (一)按照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對其提出廉潔自律的具體要求。

  (二)結合不同領導崗位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其提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具體責任。

  (三)強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有關組織紀律,要求其嚴格執行并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條由信訪、案件查處或其它渠道反映的涉及到干部黨風廉政建設、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應對其進行提醒談話。提醒談話主要是提醒和聽取黨員干部本人意見。

  第七條提醒談話主要內容:

  (一)根據群眾反映,要求干部就有關問題作出實事求是的解釋或說明。

  (二)提醒干部對有關問題加以注意,有則改之,無則加勉,防止出現問題。

  (三)談話對象對提醒的問題及要求表明自己的態度。

  第八條對已發現或初步核實黨員干部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或有輕微違紀、但可免于或不予處分的問題以及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需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要求整改的,應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第九條誡勉談話的主要內容:

  (一)向談話對象指出發現的問題和錯誤,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整改;

  (二)談話對象就錯誤和批評表明態度。

  (三)根據需要,要求談話對象寫出書面認識報告,并就今后防范類似錯誤提出具體措施。

  第十條對黨員干部廉政談話的程序:

  (一)廉政教育談話、提醒談話對象由紀委、監察處確定,誡勉談話對象由紀委、監察處提出談話建議,報黨委分管領導批準。

  (二)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由紀委、監察處二名干部共同進行,并做好談話記錄,談話記錄需經談話對象本人核實、簽字。

  (三)誡勉談話由紀委、監察處向談話對象發出《談話通知書》。

  (四)誡勉談話對象的書面認識報告要按時間要求交紀委、監察處,由紀委、監察處呈送主持談話的負責人審閱。對誡勉談話對象的整改情況紀委、監察處要跟蹤監督,在規定的整改期限結束后,應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沒有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應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組織處理。

  (五)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的記錄、《談話通知書》等有關材料由紀委、監察處留存。

  第十一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潔自律、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也可采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函詢。

  第十二條對黨員干部函詢的程序:

  (一)函詢對象由紀委、監察處提出函詢建議,報黨委分管領導批準。

  (二)采取組織函詢形式,要求函詢對象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ㄈ┖儗ο笤谑盏浇M織函詢單15個工作日內,應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復,應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并征得紀委、監察處同意。對無故不回復的,應責令其盡快回復。

 ?。ㄋ模h員領導干部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紀委、監察處留存。

  第十三條廉政談話或函詢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一)在提醒談話、誡勉談話或函詢中若涉及重大問題或重要情況應及時向黨委分管領導報告。

  (二)不準向談話對象泄漏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及舉報材料等應當保密的有關情況。

  (三)黨員領導干部在接到談話通知后,要自覺接受談話,不得借故推諉、拖延;在收到組織函詢單后,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在談話或函詢中,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造假或隱瞞事實,不得追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錯誤情節予以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認真聽取談話對象的陳述和意見,實事求是做好談話記錄;對函詢對象的回復,要嚴格保密。

  (五)若確有必要,經黨委分管領導同意,可以安排誡勉談話或函詢對象在一定范圍內就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檢討或澄清。

  第十二條非*黨員領導干部,需要進行廉政談話或函詢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附:一、廉政談話通知書

  二、廉政談話記錄單

  三、組織函詢單

  E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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