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街道文化體育工作職責

3292

  街道文化體育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擬定本街道文化體育工作計劃,搞好全民健身活動,豐富轄區文化體育活動。

  2、普及科學知識,傳遞經濟、科技信息,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科學文化素質。

  3、貫徹宣傳文物法,協助上級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和文物保護工作。

  4、指導幫助各社區文化室開展工作,定期組織文藝匯演,指導好群眾的經常性文化活動。

  5、指導和協助社區開展好群眾性各具特色的體育活動,舉辦好全民健身系列體育活動。

  6、完成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篇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03)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82號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已經 20**年6月18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

  第三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 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通過自愿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并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并符合國家關于城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并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文化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三章 使用和服務

  第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于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設施出租用于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于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內設置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用于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批準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文化、體育、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由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小學師生文化體育節暨田徑運動會安全預案

  小學第6屆師生文化體育節暨田徑運動會安全預案

  為進一步落實《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及《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積極響應全國陽光體育活動的號召,豐富廣大師生的校園文化生活,推動群眾體育活動的蓬勃發展,培養集體主義觀念和競爭合作精神,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學校決定于20**年11月21日-22日舉辦第六屆師生文化體育節暨第十七屆田徑運動會,為全面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文件精神,切實保障與會師生人身安全,保證運動會安全順利進行,特制定此預案,望有關人員嚴格遵照執行。

  一、指導思想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制定運動會安全應急處理預案,可以預防事故的發生,并保證師生充分了解發生重大事故時的安全措施,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做到及時報警,自助自救,確保學校財產和師生生命安全。

  二、準備工作

  1.會前對全體與會師生進行安全教育,認真學習本預案,每個人都要明確職責,熟悉步驟,做到心中有數,并由各基層小學加強教育。

  (1)學校召開一次運動會組織委員、裁判員、工作人員、領隊會議,布置運動會事宜(特別是安全方面的要求)。

  (2)各校要利用晨會或班會向參加運動會的學生,講明具體的安全措施及學校安全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2.各校就運動會過程中的每個細節對運動員提出紀律要求和注意事項。

  3.學生根據自身身體狀況自愿報名參加比賽項目,任何人不得強制學生參加比賽;對有心臟病、癲癇等不適宜進行體育鍛煉的學生,不許其參加比賽;各校要公開征詢學生是否可以參加比賽,身體條件不允許的學生可在課下找老師說明情況,老師有對學生病情保密的義務。

  4.體育教師及裁判員應在賽前認真檢查好比賽器械及場地,保證運動員比賽安全。

  5.設置安全責任崗,在大會進行期間加強對場館內各重要部門的安全巡查工作,責任到人。

  6.運動會期間校醫堅守現場,隨時準備處理可能發生的運動會傷害,并提前備好相應急救藥品和器械。

  三、組織過程

  1.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人員、裁判員、所有工作人員責任到位、責任到人,各司其責,杜絕事故的發生,以確保運動會正常進行。

  2.各校要按要求負責組織運動員參加比賽;不允許學生私自離開或進入比賽場地圍觀;確保比賽中的運動員與其他學生的安全。學生有事須向各校領隊請假。大會退場時,各校領隊須負責組織本校學生按秩序退場。

  3.運動員檢錄后方能進入比賽場地,認真進行準備活動,以防止運動傷害;比賽完畢立即退場,不得在跑道內逗留圍觀。

  4.裁判員負責本裁判區域內運動員的安全,確保比賽的正常進行。賽前指導運動員做好準備活動,向運動員講清比賽中應注意的安全問題,以減少運動傷害;及時清理閑散圍觀人員(對拒不離開或與裁判員發生頂撞者上交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處理),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方能進行比賽。運動員在比賽時如果對比賽成績有疑義的,必須通過領隊向大會仲裁小組提出,不得私自找裁判裁決,更不允許尋釁滋事。

  5.保衛組應加強在運動場內的巡視。嚴禁非本校人員未經允許私自進入校內觀看比賽或滋事,嚴禁學生私自離校。

  6.所有老師在運動會期間始終要堅守崗位,隨時準備處理可能發生的意外。

  7.學生視自身身體情況可終止自己的比賽,任何人不得阻攔;裁判員和工作人員應密切關注運動員身體情況,發現學生身體出現異常,可強制其停止比賽。

  8.注意交通安全。教育學生要遵守交通規則,各校必須組織教師按大會規定的作息時間接送運動員(不得乘做"三無車輛")。

  四、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

  比賽期間一旦發生突發性事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必須立即作出反映,及時了解和分析事件的起因和發展態勢,采取措施控制事件的持續時間和影響范圍,將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當遇到突發事件時,與會師生應按照預案要求堅守崗位,各司其職,聽從大會統一指揮,開展救護工作,將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嚴禁私自行動。

  2.如遇下雨等突發事件,廣大師生應保持鎮定,聽從指揮,有序退至中心校教學樓內(或安全場所),切勿驚慌亂跑,發生踩踏事故。各校長、領隊教師積極做好本校運動員的穩定工作。

  3.一旦運動員出現挫傷、扭傷、肌肉拉傷等一般性損傷或劇烈嘔吐、眩暈、骨折、休克等較重癥狀時,要采取以下措施:

  (1)各組裁判長、檢錄員要立即向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2)領導小組組長立即派醫護人員到現場救護。

  (3)用電話與醫院聯系,做好搶救的準備工作,并安排有關人員護送傷者到醫院救治。

  (4)及時聯系家長,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到醫院。

  4.有校外人員私自進入校園經勸阻不離開的,可由保衛組勸其離開;校外人員不聽勸阻且進入場地滋事、與校內人員發生沖突的,保衛組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拒不配合的,撥打110,上報公安機關處理。

  5.事件發生后,與會領導、教師應積極處理營救,嚴禁擅離職守,先行撤離。

  6.如有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根據事先安排迅速組織學生有序撤離,并立即進行搶救;通訊聯絡組應將情況在第一時間迅速上報相關部門,請就近醫院、教育局、**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協助救助并與家長取得聯系。

  7.比賽中,如果出現各種不可預知的緊急情況,由領隊老師及時組織好本校學生,聽從大會組委會的統一指揮,按指定的路線有序撤離。

  8.任何人員如因不堅守崗位、不認真履行職責,將列入學校年度考核;如因失職造成安全事故,其損失由當事人全部承擔,并按學校工作制度進行相關處理。

  五、人員分工

  1.領導小組

  學校成立本次活動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Z

  副組長:Z

  成 員:Z

  各校(園)長及帶隊老師

  2.具體分工:

  (1)Z負責整個大會的安全監控;

  Z負責安全巡視;Z負責中心校文明勸導隊員;Z負責徑賽安全;Z負責田賽安全; Z負責醫療救護安全及車輛調度。

  (2)各校隊伍由領隊老師負責監控。

  (3)比賽場地的競技安全由蘇親切、Z負責巡視監控,中心校文明勸導隊員配合。

  (4)學校大門進出口及外來人員的勸阻由Z負責。

  (5)比賽場內由各場地裁判員負責安全監控,領導小組檢查勸阻場內閑散人員。

  (6)醫務室應提前準備好急救藥品和器械,值班人員在運動會期間必須始終堅守崗位,隨時準備處理可能發生的運動傷害或其他安全問題。比賽場地內出現摔傷等突發事件,首先由現場醫務人員進行處置。處置有困難的,由有關人員就近急送醫院進行救治。

  (7)保持通信暢通,如有意外事故發生,要及時上報,并積極處理。

  3、比賽時若出現突發事件,各校帶隊老師要立即采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置。處置有困難的,及時通知保衛組或醫務人員;危急的,屬于醫療急救方面的突發事件,要立即撥打120電話;屬于交通事故方面的突發事件,要立即撥打122電話;屬于火災方面的突發事件,要立即撥打119電話;屬于其它方面的突發事件,要立即撥打110電話。

  4、比賽中,如果出現各種不可預知的緊急情況,由各校帶隊老師及時組織好學生,聽從大會組委會的統一指揮,按指定的路線有序撤離。對沒有及時疏散的學生要向搶救人員指出具體方位,以便及時營救。

  5、突發事件后,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并做好相應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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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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