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小學民主理財小組工作制度
為了規范學校財務管理,發揮資金效益,更好地促進學??茖W發展,制定本制度。
1、學校成立民主理財小組,組長1名,成員3名。校務會指定一名成員進入理財小組,其他成員由全體教職工選舉正式教師(含平安公司聘請教師)擔任,任期一個學年,可連選連任,組長由得票最高的擔任。校務會其他成員及其直接親屬不得參加民主理財小組。
2、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監督審計:監督財務收支預、決算的落實執行情況;監督各項財務制度的實施和財務公開工作;對學校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進行審計,并公布;
?。?)收集反饋:征求并反映教職工對學校財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督促學校領導作出答復和整改;向老師解釋學校財務情況;每學期末在教師會議上做民主理財工作及學校財務狀況報告,并提出財務管理工作建議。
?。?)審核簽字:參加學校財務決策會議;有權確定學校(含寄宿部和幼兒部)采購的商家、廠家、品種和價格;核準所有報銷單子并簽字,單筆500元以下的必須有一名成員簽字,500—1000元的必須有兩名成員簽字,1000元以上的必須有理財小組全部成員簽字,不符合要求的校長不得審批。
3、在開展理財活動時,民主理財小組對帳目、憑證、實物、現金、存款進行全面核實,出具審核意見,并按上級要求進行公布。公布的資料須經學校負責人、分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和民主理財小組長共同簽字。當意見不統一,無法出具審核意見時,提交學校行政會討論決定處理,或上報教育總支處理。
4、民主理財小組對全體教師或教代會負責,不享受校務津貼,不領加班補助。
5、20**——20**年度民主理財小組成員(20**年5月30日選舉產生)及理財側重面:
zz側重于寄宿部
zz側重于小學部
zz側重于幼兒部
zz側重于全盤
篇2: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2012)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20**)
?。?0**年7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節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二節 職工代表
第三節 組織制度
第三章 企業事務公開
第四章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企業事務公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等形式,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四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支持職工依法開展民主管理活動,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五條 職工應當尊重和支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經營管理職權,依法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第六條 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民主管理權利。
上級工會應當支持、指導和幫助企業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對企業開展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節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人數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企業可以建立職工大會制度,也可以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五十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第十條 小型企業比較集中、職工人數較少的區域、行業,可以建立區域或者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一條 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分廠以及其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它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ǘ┻x舉和罷免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和罷免企業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聽取其履行職責情況報告;
?。ㄈ┯懻撈髽I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ㄋ模ζ髽I經營管理和勞動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ㄎ澹﹪@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福利等事項,征集職工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議;
?。┍O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第十三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蛯徸h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裁員的實施方案,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的勞動報酬、廉潔從業情況的報告;
?。ǘ┩ㄟ^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生活福利、獎懲與裁員、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ㄈ┟裰髟u議和監督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制定、修改企業章程,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二節 職工代表
第十五條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職工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毠と藬滴迨艘陨喜蛔阋话偃说?,職工代表名額不少于三十人;
?。ǘ┞毠と藬狄话偃艘陨弦磺艘韵碌?,代表名額以四十名為基數,職工每超過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七名;
?。ㄈ┞毠と藬狄磺艘陨系?,職工代表名額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確定,一般不超過四百人。
第十六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企業的職工代表。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選舉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應參加投票的職工過半數同意,方可當選。
規模較大、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可以以分公司、分廠、車間為單位,設立選區選舉代表。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連選連任,具體選舉辦法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代表任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诼毠ご泶髸嫌羞x舉權和被選舉權;
?。ǘΡ酒髽I涉及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和表決權;
?。ㄈ┯袡鄥⒓勇毠ご泶髸捌涔ぷ鳈C構對本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落實提案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民主管理活動;
?。ㄋ模┮騾⒓勇毠ご泶髸蛘呓洷酒髽I同意參加行使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砗途S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ǘ┳袷貒曳?、法規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完成本職工作;
?。ㄈΡ具x舉單位職工負責,定期向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調離本企業、退休或者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舉企業按規定程序和結構要求補選。
職工代表任期未滿,在企業內部調動工作的,代表資格保留。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停產整頓或者進入破產程序期間、職工整體或者部分待崗等特殊情況下,致使職工代表大會不能正常開展活動或者不能按時換屆的,職工代表資格應予保留,繼續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權監督和要求罷免本企業的職工代表,監督辦法和罷免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確定。
第三節 組織制度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與工會任期同步。
經上一級工會同意,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包括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中,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超過半數。
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本條例規定確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外,其他需要臨時決定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組成的工作委員會召集由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工會應當在開會前七個工作日將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案等主要文件以書面形式送達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向全體職工公開。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和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選舉或者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對本企業及其全體職工具有普遍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如需要修改,應當按法定程序提請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企業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三十四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岢雎毠ご泶髸磉x舉方案,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和代表團(組)團(組)長;
?。ǘ┱骷毠ぃù恚┨岚?,提出職工(代表)大會建議議題,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和會議組織工作;
?。ㄈ┨岢雎毠ぃù恚┐髸飨瘓F、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的設立方案及組成人員建議名單以及組織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的巡視活動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
?。ㄋ模┙M織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檢查本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辦理、落實提案的情況;
?。ㄎ澹┒ㄆ谂嘤柭毠ご?,向職工代表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⑴c職工代表的聯系制度,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ㄆ撸┨崦毠ざ?、職工監事候選人;
?。ò耍┴撠熖幚黹]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問題。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應當在上級工會指導下,由職工選舉代表組成工作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為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會議、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以及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在企業行政管理費用中支出。
第三章 企業事務公開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制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實行企業事務公開的責任人。
企業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企業事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企業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公開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注重實效、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原則。
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ㄒ唬┢髽I制定的規章制度;
?。ǘ┆剳偷那闆r及理由;
?。ㄈ┞毠ゐB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ㄋ模﹦趧影踩l生保護情況;
?。ㄎ澹┘w合同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修訂、續訂、履行情況;
?。I技術職稱的評聘情況等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其他事項;
?。ㄆ撸┓?、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除應當向職工公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ㄒ唬┢髽I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產方案,除商業秘密外的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等重大事項;
?。ǘ┢髽I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情況,企業擔保、資產轉讓情況,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履行情況,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情況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
?。ㄈ﹦趧颖U戏煞ㄒ幍膱绦星闆r,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職工提薪晉級、獎罰與福利情況,職工招聘,職工購房、售房的政策和企業公積金的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劃情況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ㄋ模┟裰髟u議企業管理人員情況,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工資(年薪)、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使用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等企業管理人員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
?。ㄎ澹┓?、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通過下列形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
?。ㄒ唬┫蚵毠ぃù恚┐髸蟾?;
?。ǘ┫蚵毠ざ?、職工監事通報;
?。ㄈ┱匍_企業情況發布會通報;
?。ㄋ模┰O立企業事務公開欄,或者通過企業內部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板報等形式公開通報;
?。ㄎ澹┓?、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一條 企業監督機構、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對本企業事務公開進行監督,并將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反饋,督促企業予以改進。
第四章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四十二條 職工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決策。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董事。
董事會中沒有職工董事的,董事會在研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職工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監督。設立監事會的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工監事制度。
第四十四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候選人由企業工會負責在工會工作人員和職工中組織推選,具體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擔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或者兼任董事、監事的人員,不得擔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四十六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變更、罷免,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除因法定情形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職責的崗位變動。
第四十七條 職工董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诙聲懻摏Q定有關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變更勞動關系、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ǘ┰诙聲芯看_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時,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ㄈ┝邢c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ㄋ模┫蚬M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有關情況;
?。ㄎ澹┓?、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 職工監事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⑴c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ǘ┒ㄆ诒O督檢查公司對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工會經費的提取繳納情況和職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險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ㄈ┝邢c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ㄋ模┫蛏霞壒?、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有關情況;
?。ㄎ澹┓?、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胤?、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熟悉公司生產經營狀況,保守公司秘密,認真履行職責;
?。ǘ┒ㄆ诼犎÷毠ひ庖?、建議,為董事會、監事會提供決策依據;
?。ㄈ┚S護職工的利益,在董事會和監事會討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提出明確的意見和建議;
?。ㄋ模﹨⒓勇毠ぃù恚┐髸挠嘘P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在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上按照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決定精神發表意見;
?。ㄎ澹┒ㄆ谙蚵毠ぃù恚┐髸雎?,接受職工代表的詢問,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的監督;
?。┓?、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ㄒ唬┚芙^依法建立和實行職工(代表)大會、企業事務公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及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ǘ褐?、妨礙、阻撓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打擊報復;
?。ㄈo正當理由拒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ㄋ模斕峤宦毠ぃù恚┐髸徸h的事項而不提交;
?。ㄎ澹┎粓绦谢蛘呱米孕薷穆毠ぃù恚┐髸Q定,給企業、職工或者社會造成嚴重后果;
?。敼_的事項而不公開或者虛假公開。
第五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毠?、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依法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活動而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ǘ┕ぷ魅藛T因履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而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使職工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指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全體職工或者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推舉產生的代表按照一定程序定期召開會議,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的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包括職工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兩種會議形式。
本條例所稱企業事務公開是指企業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按本條例規定的事項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的制度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指公司制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公司職工參與企業決策和監督、維護公司職工合法權益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五十六條 企業民主管理中的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的簽訂、管理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陜西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2012)
陜西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20**)
?。?0**年5月31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1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0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四章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章 廠務公開
第六章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陜西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推進企業民主管理,保障職工民主權利,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民主管理活動。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組織職工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等行使民主權利的活動。
第四條〔制度與形式〕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業民主管理還包括廠務公開、平等協商、設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民主議事會、民主懇談會、勞資協商會等形式。
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應當實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
促進非公有制企業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第五條〔工會職責〕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指導和幫助企業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企業工會、縣級以下區域工會和行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具體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第六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企業民主管理活動,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
第七條〔代表人數〕 實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形式民主管理的企業,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于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八條〔職代會職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髽I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安全生產、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ǘ徸h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ㄈ徸h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模范推薦人選;
?。ㄋ模┻x舉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根據授權選舉或者推薦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ㄎ澹┍O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煞ㄒ幰幎ǖ钠渌殭?。
第九條〔特別職權〕國有企業以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除行使第八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蛯徸h企業投資和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企業公積金使用、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和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裁員的實施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ǘ徸h通過有關勞動報酬、職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業重組、改制、解散、破產中職工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ㄈ┟裰髟u議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廉潔從業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除行使第八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制定、修改企業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職代會屆期〕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或者五年。
職工代表大會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一條〔職代會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方可召開。
職工代表按照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企業工會與職工代表各團(組)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主席團成員中,工人、技術人員、銷售人員、基層管理人員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經企業工會、企業經營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專委會和聯席會〕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成員人選由主席團或者工會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召集,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重要問題,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聯席會議可以邀請企業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三條〔議題確定〕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會議議題由企業工會聽取職工意見后提出,或者與企業負責人協商提出,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或者職工。
職工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題,職工二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職工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題,經主席團討論同意或者企業工會與企業負責人協商一致后,可以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四條〔表決方式〕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和表決相關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決議效力〕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的決議、決定和通過的事項,對企業負責人和職工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六條〔提交與報告〕企業應當將屬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或者通過,并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集團企業職代會〕集團企業的總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廠、車間以及其他分支機構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召開集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實行企業民主管理。
集團企業的總部機關和各分公司、分廠、車間以及其他分支機構,可以采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等形式,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選舉權和選區〕企業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職工代表)的權利。職工代表與企業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代表資格同時終止。
職工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選舉職工代表可以根據企業情況劃分選區。職工代表調離原選區的,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區可以補選代表。
職工對不稱職的職工代表有權罷免。職工代表受到刑事處罰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程序規定〕 選舉、罷免、補選職工代表,應當召開職工會議或者選區職工會議,經全體職工或者選區職工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代表構成〕 職工代表中,企業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二十。集中安置殘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殘疾人職工代表。
第二十一條〔代表權利〕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⒓勇毠ご泶髸捌涔ぷ鳈C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ㄈζ髽I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代表義務〕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胤煞ㄒ?、企業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ǘ﹨⒓悠髽I各項民主管理活動,履行職工代表職責,向企業反映職工意見和建議;
?。ㄈ┫蚵毠蟾媛穆毲闆r,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三條〔代表保護〕 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企業不得單方面解除職工代表勞動合同。
職工代表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各項活動占用工作時問的,視為正常出勤。
第四章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區域行業職代會〕 縣級以下一定區域內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內,尚不具備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可以通過選舉職工代表聯合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區域工會、行業工會作為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區域行業職代會職權〕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緟^域、行業內企業有關勞動用工、企業或者行業發展、社會保障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ǘ徸h通過區域、行業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ㄈ┍O督區域、行業內的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執行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第二十六條〔代表產生〕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額分配到區域、行業內的企業,由企業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區域或者行業工會負責人、行業協會負責人、企業工會與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負責人應當作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企業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章 廠務公開
第二十七條〔公開主體〕 企業應當建立廠務公開制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等情況,按照一定程序向職工公開,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企業應當公開的事項未予公開的,職工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工會反映。
企業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或者通報廠務公開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公開內容〕 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ㄒ唬┏虡I秘密外的企業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情況;
?。ǘ┥婕奥毠で猩砝娴姆桨?、決定;
?。ㄈ┢髽I制訂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ㄋ模┖炗?、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
?。ㄎ澹┓?、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特別公開〕 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除公開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ㄒ唬┏虡I秘密外的企業投資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等重大決策;
?。ǘ┠甓壬a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企業重大資產權屬變化、資產評估等生產經營重大問題;
?。ㄈ┢髽I業務招待費用使用情況,企業領導人員薪酬、職務消費、兼職、出國出境費用支出等廉潔自律情況;
?。ㄋ模┟裰髟u議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ㄎ澹┮勒諊矣嘘P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公開形式〕 廠務公開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ㄒ唬┫蚵毠ご泶髸蛘呗毠ご髸蟾?、通報;
?。ǘ┰诼毠ぷh事會、聯席會議、企業情況發布會上公布;
?。ㄈ┰O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
?。ㄋ模┢髽I內部信息網絡、企業報刊、廣播、黑板報等便于職工知曉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第三十一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應當在公司工會負責人、工作人員和職工中提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權利與義務〕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犎÷毠さ囊庖姾徒ㄗh,在董事會、監事會上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職工的意見;
?。ǘ﹨⑴c企業決策和監督時,代表職工利益行使權利,認真履行職責;
?。ㄈ┫蚵毠ご泶髸蛘呗毠ご髸蟾媛男新氊煹那闆r,接受職工的監督;
?。ㄋ模┓?、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罷免〕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嚴重過錯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職工聯名提議,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可以罷免。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政府監督〕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民主管理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對地方總工會提出的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以及其他妨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侵犯職工民主權利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工會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發現企業有下列侵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情形之一的,可以發出整改意見書,要求企業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書:
?。ㄒ唬┎话凑找幎ń⑵髽I民主管理制度的;
?。ǘ┎惶峤粦斕峤宦毠ご泶髸蛘呗毠ご髸徸h、通過的事項的;
?。ㄈ┚懿粓绦新毠ご泶髸蛘呗毠ご髸Q議、決定的;
?。ㄋ模┳钃下毠ご泶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履行職責的;
?。ㄎ澹σ婪男新氊煹穆毠ご泶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整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進行其他打擊報復、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選評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在授予企業或者企業經營者涉及生產經營管理榮譽稱號時,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作為評選依據。
第三十七條〔爭議調解) 職工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企業工會應當代表職工方與企業經營者協商解決。
企業工會與企業經營者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請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地方總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協調解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妨礙民主權利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撓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工會人員責任〕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使職工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國家工作人員責任〕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企業民主管理監督檢查職責,妨礙企業民主管理活動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參照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民主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援引條款〕 企業民主管理活動中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事項,依照《陜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