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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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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學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二)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托,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衛生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范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八、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九、水電工、微機員、電教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水電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

  十、不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賣部不執行食品衛生法,購進、出售腐爛變質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實驗員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

  十三、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購、加工、操作、環境衛生等各個環節中有違反規定的, 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將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篇2:初中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初級中學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教學行為,保證教學安全,落實事故責任,特制定有關教學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1、教師須準時上課和下課,不得無故曠課、遲到或早退,并承擔管理職責期間的教學安全。有事或公差須事先按正常程序請假,否則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2、任何教師不能擅自調課。如因擅自調課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如空堂或教師遲到等),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調課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3、如因部門工作失誤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由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4、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如教學實驗、社會實踐、研究性學習、體育課等)時,應對學生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5、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組織活動的教師應阻止其參加相關活動,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6、任何教師不得心罰、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按《zz縣第二初級中學嚴禁教職工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規定》追究相關教師的事故責任。

  7、任課教師上課(含自習和晚修)時必須落實點名制度,發現有曠課學生必須及時與班主任聯系。

  zz縣第二初級中學教務處

篇3: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5)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五)

  1、全體教職工必須牢記“安全第一”的原則,確保幼兒、教師、財產的安全。

  2、出了責任事故,影響了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領導不堅持原則,不及時處理,群眾反映大,扣有關領導2分/次、扣100元/次。

  3、因房屋或教學設備出現了安全隱患,告知了不及時處理,出了事故,扣分管領導1分/次、20元/次。主要領導扣一半,責任教師扣1/3。

  4、因工作失職,受到上級部門的通報批評,扣有關領導和具體責任人1分/次、30元/次。

  5、體罰幼兒致傷,幼兒醫藥費和營養費都由責任人負擔,扣1分/次、50元/次;體罰幼兒致死、殘,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園內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扣采購和廚房工作人員1分/次、50元/次,分管領導扣一半,行政值日和主要領導各扣1/4。情節嚴重交司法部門處理。

  7、發生幼兒逢針、骨折、燙傷、摔傷等事故,教師在崗扣0.2分/次、5元/次;在崗不負責,看書看報或與人聊天等,扣0.5分/次、10元/次;教師不在崗扣1分/次、50元/次。行政值日按責任教師的1/3扣除。

  8、如果上述事故發生在幼兒進餐時間,由責任教師承擔,分不出責任人的由帶中餐教師平分責任。

  9、幼兒發生事故,存在醫療費賠償的,1000元以內由教師協調解決,1000元以上的園里協調解決。脫崗者負全責。行政值日承擔1%。

  10、在非離園時間出現幼兒獨自走出幼兒園的,扣責任老師0.5分/次、10元/次,扣行政值日、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扣0.1分/次、3元/次。造成走失、冒領、被拐等事故的加倍扣,情節嚴重交司法部門處理。

  11、幼兒一旦出現以上安全事故,采取一票否決制,責任教師取消評模評優資格,所在班級不能評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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