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高級中學兩主兩全大體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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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學“兩主兩全”大體育管理辦法

  “兩主兩全”大體育活動作為我校示范項目一直以來都得到了學校的高度重視,本學期開學的教代會上,魏校長再次提出要在大體育活動上提升層次,強化質量,打造精品,內容和形式都要有新的可以推廣的價值。面對壓力,要正確對待,把壓力變成動力,全面落實大體育活動細則,抓好各個環節質量,保證學生必須保證“三個一”,即每天活動一小時,每天跑步1000米,每人有一項活動項目。

  大體育活動到本學期為止已經有七年了,經過七年的發展和改進,整體機制逐步完善,形成了體育課、早操、間操、體育活動課綜合一體,最終以體育藝術節為集中展示平臺的具有寧高特色的大體育模式,達到了全員參加、全年活動、自主選擇、自主創新的目的,為了能更進一步促進此項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體育課管理辦法

  1、教師提前2分鐘候課,準備場地和器材,上課后及下課前嚴格考勤,嚴禁學生上課遲到、早退,出缺勤情況及時登記并通過體育委員轉告班主任,無故缺勤每人次-0.5分,中途逃課每人次-1分。

  2、學生上課期間不允許無故離開場地,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否則按逃課處理并按規定減分,情節嚴重的轉交政教處。

  3、愛護場地和器材。損壞賠償標準:籃球120.00元,足球120.00元,排球100.00元,其它大型固定器材按學校購置定價賠償。

  4、各班級選好拿器材人員,履行使用制度,填好使用手續,本小組所有人員保護好器材,丟失按標準賠償。

  5、每次上課開始必須統一跑步1200米,跑步過程中要求整齊,步調一致,跑步結束后才能進行相關內容的學習。

  6、制定好學習計劃,按要求進行授課,并做好平時考核工作、記錄工作。

  早操管理辦法

  1、各個班級及時上報班級住宿人數,保證每次早操出席人數,每缺席1人減1分。

  2、及時到操場集合,上操鈴聲響必須到操場,否則視為遲到,每遲到1人減0.5分。

  3、要保證跑步質量,指揮員認真負責,早操要有班級口號,口號要每半個月更新一次,班級跑步要步調一致,每出現一次整體效果不好,減0.5-5分。

  4、見習學生要統一到主席臺兩側站隊,統一走兩圈,不服從指揮的減1-5分。

  5、每次早操要有講評,對于組織效果好的班級給予獎勵,加分按指揮老師提出的表揚分別加1-10分。組織差的班級根據實際情況給予1-10分的減分,效果非常差的班級,留下重新整頓并減5分。

  間操課管理辦法

  1、各班級要及時上操,下課鈴聲以后9分鐘(以出樓門為準)必須到班級指定位置進行活動,否則每人次減0.5分。

  2、各班級要在自己班級所規定的區域活動,活動內容豐富,器材齊全,每班級必須有3-5種活動內容和活動器材,每缺少一種-1分,全體學生要積極活動,活動質量好,否則減0.5分。

  3、各個班級要把學生分成幾個活動小組,選擇好活動小組長,活動以集體項目為主,檢查時發現不活動者每人每次-0.5分。

  4、站隊整齊、迅速、聽從口號,要按身高排好固定的上操位置,否則每人次減0.5分。

  4、國頒操要求要按動作節奏來完成,不拖拍,不搶拍,動作有力度,節奏感強,班級整體效果好加1-5分,否則減1-5分,體育教師檢查過程中指出學生動作不足的每人次減1分,如果整個班級在做操過程中表現散漫并被值周教師留下每次減10分。非常差的班級聽課進行學習國頒操,驗收合格方能上課。

  5、在做操過程中每發現一人次不做操減1分。

  體育活動課管理辦法

  1、每次體育活動開始必須準時到操場集合,并清點人數,每缺席1人減0.5分,每遲到一人次-0.5分,學生人數以學校教導處在冊為準。

  2、每次活動課必須以1200米跑步開始,在跑步過程中要求步伐一致,指揮員口號洪亮,要控制好節奏和班與班之間的距離,否則減1-5分。

  3、跑步過程不允許掉隊、離隊、每發現一人次減1-2分。

  4、自選項目活動時要在自己所選擇的項目場地進行活動,不允許隨意到其他場地和教學樓前,否則減1-2分。

  5、教師巡回檢查指導學生活動情況,不活動、聊天等情況每人次減0.5分。

  6、不允許早退,發現每人次減1分。

篇2: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2012修正)

  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20**修正)

 ?。?0**年12月31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20**年12月2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5月27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22日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2月22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20**年1月28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12月29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20**年1月30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促進市民體育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市民體育健身的權益,增強市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體育健身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市和縣級市、區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民體育健身工作。

  市和縣級市、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民體育健身工作。

  第四條 鼓勵市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健身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民體育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市民體育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提供資金保障,保證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適應市民體育健身的基本需要。

  第六條 各級各類體育社會團體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市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第七條 每年8月8日為本市體育健身日。

  第八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公共體育健身設施設置規劃,經規劃行政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地區詳細規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鎮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規定和當地公共體育健身設施設置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保證街道、鎮均有一定規模的公共體育健身設施。

  住宅區和村應當根據資源共享的原則,規劃和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

  新建或者改建、擴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同步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

  按照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有關單位和住戶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條 街道、鎮和村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經費,除了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支出外,可以從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經費予以保證。

  新建或者改建、擴建住宅區,按照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經費由建設單位負責,其維護和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向公共體育健身事業捐贈資金或者設施。受贈單位或者使用人應當負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開展體育健身科學研究,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宣傳,刊登和播放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第十二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體質測定標準,制訂市民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市民體質監測結果。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市民體育健身活動,為市民提供體質測試服務。

  城鎮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根據具體條件,組織開展業余、自愿、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

  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開展廣播操和課外體育活動,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學校應當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

  第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樣、注重實效的原則,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的特點,制訂體育健身計劃,組織開展工前操、工間操等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全年向市民開放,并公布開放時間。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開放時間。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有部分場地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收費的體育健身項目應當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實行優惠。

  第十七條 提倡單位的體育場館向市民開放。

  在不影響教學的情況下,學校的體育場館應當向市民開放。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以及其他對外開放的體育健身設施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蠂液褪∫幎ǖ馁|量標準;

 ?。ǘ┙⒕S修、保養制度,保持設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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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

  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的,按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市民進行體育健身活動時,應當遵守體育健身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愛護體育健身設施,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借體育健身為名進行非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 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

  社會體育指導員為市民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公益性指導服務,向市民宣傳科學健身知識。

  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持有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

  公共體育場館和有條件的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要求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區未按照規劃同步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由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建,并處以建設費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使用性質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03)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82號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已經 20**年6月18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

  第三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 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通過自愿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并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并符合國家關于城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并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文化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三章 使用和服務

  第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于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設施出租用于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于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內設置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用于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批準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文化、體育、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由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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