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請示報告制度(九)
1.報告范圍:
(1)急性中毒造成人員死亡或中毒人數3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發生重大災情、重大交通事故、嚴重工傷等需要緊急救助的事件或涉及到法律糾紛的病例。
(3)發現甲類傳染病鼠疫病例、霍亂暴發流行和乙類傳染病肺炭疽及其他易擴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4)發生醫療糾紛,或者影響較大的聚集事件,妨礙醫療秩序。
(5)孕產婦死亡或患者死亡涉及法律必須要做尸體解剖時。
(6)發生醫療事故或重大醫療糾紛,麻醉藥品、劇毒藥品、輻射源丟失,輻射源泄露等。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碼設備丟失、信息網絡故障。
(8)貴重器材及重點要害部門大面積失竊案。
(9)大面積停電或通訊中斷事件。
(10)重大手術、重要臟器切除、截肢、首次開展的新手術、新療法、新技術和自制藥品首次臨床應用。
(11)緊急手術,患者親屬不在時。
(12)外賓、副處級以上領導住院。
(13)各科室中層干部、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出差、休假連續3天以上。
(14)各科室接受院外任務或擬與院外協作某項任務。
(15)職工因病新住院或院外治療或傷亡者。
(16)收治涉及法律及政治問題的患者。
(17)外賓或兄弟醫院來院參觀、講學及進修。
(18)代表醫院外出參加有關會議以及醫院各黨派人員參加院外社會活動。
2.報告程序:
(1)特大事件(1~11項)發生后,必須迅速報告院長,并向有關職能科室報送相關材料。
(2)醫療系統有重要工作或發生重大情況,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向醫務科、護理部請示報告,發生其他重大情況,及時向院辦報告。
(3)非工作時間發生情況,向行政總值班報告,總值班根據情況的性質分別處理,特大事件向院長報告后處理,一般情況處理后需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4)中層干部出差或休假3天以上必須向院長報告并到院辦登記。
(5)外單位來院參觀或有關領導住院,要及時向院辦報告,并轉告院長。
對遲報、漏報、瞞報重大事項的科室和相關人員要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篇2:院請示報告制度
請示報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況,必須及時逐級向有關部門及院領導請示報告。
一、遇有嚴重工傷、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類傳染病及必須動員全院力量搶救的病員時。
二、凡有重大手術,重要臟器切除、截肢、首次開展的新手術、新療法、新技術和自制藥品首次臨床應用時。
三、緊急手術而病員的單位領導和家屬不在時。
四、發生醫療事故或嚴重差錯時。
五、丟失或損壞貴重器材、藥品和劇毒藥品時。
六、發現成批藥品失效或變質時。
七、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問題及存在爭議或不能確診的病人時。
八、重大經濟開支。
九、增補、修改醫院規章制度、技術操作常規時。
十、工作人員因公出差、院外會診、接受院外任務時。
十一、參加院外進修學習、接受來院業務進修人員時。
十二、發生病人逃跑、傷人、自殺以及有自殺跡象的病員時。
十三、丟失重要機密文件時。
十四、職工發生打架斗毆或與社會上發生沖突時。
篇3:公司請示報告制度范例
請示報告制度
目的: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進一步規范公司的辦事程序,提高工作和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請示或報告工作應堅持逐級請示報告的原則,非特殊情況,不得越級請示或報告工作。
2、請示工作可采取發送《簽報單》及口頭請示兩種形式進行,重大、重要工作的請示,必須報送《簽報單》。
3、《簽報單》的報送,需經本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再報主管領導、總經理審批。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緊急工作事宜,需及時簽署審核、審批意見。
4、請示的工作事項辦畢后,承辦部門負責人(承辦人)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辦理情況,便于領導統籌安排下一步工作。
5、涉及費用支出的事項,未經請示不得擅自決定,否則,其費用由有關責任人自理。
6、本規定也適用使用電子辦公系統的請示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