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定性及扣罰額度
在檢查中發現有安全生產、工作紀律、服務態度、完成崗位職責情況、言行規范等方面問題的,根據情節輕重、后果大小等對部門進行相應處罰,由部門負責對當事人進行相應處罰。部門經理就負相應領導責任,故每次扣罰金額的1%由部門負責人個人承擔。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部門扣罰20元
?、俨话磿r上下班的;
?、谏蠉彆r未按規定著工作服或工作帽等防護用品的;
?、凵蠉彆r未按規定佩戴工號牌或服務證的;
?、苌蠉徢拔窗匆幎ㄏ词?,或留長指甲的(食品、衛生行業);
?、莩鍪凼称窌r未使用售貨工具的;
?、蕲h境衛生不潔的;
?、叱鲕嚂r間、食堂開飯時間、浴室開放時間,其他服務時間延誤5分鐘以上10分鐘以內的。
?、鄨绦斜緧徫灰幷轮贫热鄙僖豁椀?。
2、情節較重、影響較重的,對部門扣罰50元
?、僦?、副食品或飲料、商品、材料價格未標明或不清楚的;
?、诔鍪奂倜皞瘟踊蜻^期食品或飲料;
?、酃ぷ鳝h境衛生不潔有二項未達標的;
?、艹鲕嚂r間、開飯時間、浴室開放時間或其他服務時間延誤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的;
?、莨ぷ鲿r間進行其他娛樂活動或干私活的;
?、薨雌谕瓿尚夼?、維修或建筑施工任務;
?、邎绦幸幷轮贫扔?項被扣分的;
?、噢D借工號牌或挪作他用的;
?、岜煌对V或被舉報,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3、情節嚴重、影響大的,對部門扣罰100元
?、俜諔B度惡劣、辱罵他人的;
?、阡N售偽劣、變質食品或飲料的;
?、酃室馓岣呤称?、飲料、商品、材料銷售價格的;
?、懿蛔袷貢r間規定,出車、食堂開放、浴室開放時間延誤30分鐘以上造成不良后果的;
?、菥S修或施工因質量造成不良后果,用戶反映強烈的;
?、蘧芙^接受檢查的;
?、呔懿粓绦幸幷轮贫然蜻`犯勞動紀律的;
?、噙`反操作程序,并造成損失的;
?、釋ν獬兄Z服務,未兌現的;
?、夥彩艿綄W校通報批評一次的或在檢查中有二項扣分的;
4、情節惡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部門扣罰500元,直至該部門負責人調離行政崗位
?、俦煌对V、舉報的事件經查證情況屬實,性質嚴重的;
?、谠跈z查中發現,經兩次整改(以通知書為準)仍不符合要求的;
?、鄯彩艿綄W校通報批評有兩項以上(含兩項)的,或在校園文明等專項檢查中有三項以上(含三項)扣分的;
?、苓`章、違紀造成重大損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在此列;
?、莘諔B度極其惡劣,毆打他人的。
說明:由于問題不可一一盡數,以后若發現問題而又不在上述所列條款中,則根據情節輕重、影響大小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二、扣罰程序
1、對定性明確的,由辦公室直接開處罰單(一式三份),當事部門負責人及當事人(若有)簽字后生效;
2、對定性不明確的,由監控領導小組全體成員討論后定性,由總經理開處罰單(一式三份),當事部門負責人及當事人(若有)簽字后生效;
3、對開出的合理罰單,當事部門負責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甚至無理取鬧的,則由所在部門分管總經理簽準,加倍處罰;
4、辦公室每月負責匯總一次罰單,由總經理簽字后報財務結算中心,由財務經算中心統一扣罰。
篇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p>
二、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p>
四、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p>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將其中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第八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
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將其中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根據20**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年12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婪ń祪r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ǘ┨峁┫嗤唐坊蛘叻?,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笤?、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ǘ┏a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ㄈ├闷渌侄魏逄r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ǘ└哂诨蛘叩陀谡▋r制定價格的;
?。ㄈ┥米灾贫▽儆谡笇r、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ㄎ澹┳粤⑹召M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ㄆ撸φ髁钊∠氖召M項目繼續收費的;
?。ò耍┻`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ň牛娭苹蛘咦兿鄰娭品詹⑹召M的;
?。ㄊ┎话凑找幎ㄌ峁┓斩杖≠M用的;
?。ㄊ唬┎粓绦姓笇r、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粓绦刑醿r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ǘ┏^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ㄈ┎粓绦幸幎ǖ南迌r、最低保護價的;
?。ㄋ模┎粓绦屑卸▋r權限措施的;
?。ㄎ澹┎粓绦袃鼋Y價格措施的;
?。┎粓绦蟹ǘǖ膬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粯嗣鲀r格的;
?。ǘ┎话凑找幎ǖ膬热莺头绞矫鞔a標價的;
?。ㄈ┰跇藘r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ㄋ模┻`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ㄒ唬┻`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ǘ┎粫和O嚓P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ㄈ┎粫和O嚓P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ㄒ唬﹥r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ǘ也閷曳傅?;
?。ㄈ﹤卧?、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ㄋ模┺D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ㄎ澹┙洜I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鑿闹靥幜P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價格執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劃行為處罰暫行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劃行為處罰暫行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劃行為處罰暫行辦法》已經20**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谷春立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0**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規章(共30件)
......
?。ǘ栋吧绞羞`反城市規劃行為處罰暫行辦法》?
1.刪除第七條中“強制清理,并”。
2.刪除第八條,即: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暫扣施工機械和施工工具,并處以施工取費總額50%-10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并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
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劃行為處罰暫行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鞍山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違反城市規劃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鞍山市城市市區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集體土地)。
第三條 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實施處罰,各區人民政府及市建設、規劃、土地等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銜接和配合工作。
第四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或者其它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審批手續以及未按標準進行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同時可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ㄒ唬┥米栽黾樱p少)建(構)筑物面積的;
?。ǘ┥米砸莆贿M行建設的;
?。ㄈ┕こ添椖抗δ苋笔У?;
?。ㄋ模┥米愿淖兘ǎ嫞┲锪⒚?、造型、色彩的;
?。ㄎ澹┥米栽黾樱p少)建(構)筑物層高的;
?。┥米赃M行地下管網建設的。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浥鷾蔬M行臨時建設的;
?。ǘ┪窗凑张鷾蕛热葸M行臨時建設的;
?。ㄈ┡R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擅自挖取沙石、土方、圍填水面及設置廢渣、廢品、沙石堆放場等改變地形地貌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恢復地形地貌;逾期不履行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當事人接到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責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且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對妨礙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