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是依據zz市教委有關《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端正學風,同時為使我校學生違紀學生處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校全體學生。
第三條 本條例所涉及處理學生,由政治處或班主任提出書面材料和意見,按《條例》細則處理。
第四條 本條例對違紀學生的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第五條 對違紀學生一經發現,堅決查處,并填好“學生違紀登記表”,書面報送校長、校行政會議。
第六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由政治處編制統一的處分布告,宣布對學生的處分結果,并通知家長(家長確實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郵遞給家長)。
第二章 細則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1、對違法、受司法機關刑事拘留者。
2、偷盜學校、教職工及他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者,結合經濟處罰,偷盜者再退回贓物。
3、破壞公物,使學校財產受到損失者,結合經濟處罰。
4、在校內滋事打架斗毆、打群架的主要參與者、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打架、斗毆者,造成嚴重后果或在校內持器傷人,造成嚴重后果者,結合經濟處罰。
5、有偷盜行為而屢教不改者。
6、在校期間,談情說愛,嚴重影響學習,并造成不良影響者。
7、一學期無故曠課累計18節(一周五天,每天以六節計)以上者。
8、在校拉幫結派、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后果者。
9、在校屢有流氓習氣、恣意生事或有不自愛行為者。
10、目無師長、不服管教、辱罵威脅領導、教師或管理人員情節嚴重者。
11、翻墻、上網屢教不改者;
12、經常攜帶刀具屢教不改者;
13、以各種形式、手段進行賭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14、無故缺考三科以上者。
第二條 不愿學習,經常不按時上課,不做作業,不交作業,不參加集體活動,經常無故曠課,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經老師和校領導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勸其退學。
第三條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犯有第一條2、3、5、6、7、9、10款錯誤,但認錯態度誠懇,有悔改表現,可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半年或一年),并在全體學生大會上檢討。
2、經常出入影視廳、舞廳、娛樂廳、網吧、游戲廳者,上課、上自習期間,借故外出滯留游藝場所者。
3、翻越校圍墻者,并處以經濟處罰。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破壞公物,造成一定損失或偷盜行為而認錯態度尚好,追回贓物的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2、攜帶匕首、刮刀、菜刀、及各類危險利器。
3、一學期無故曠課12節以上者(含12節)。
4、在校內外酗酒鬧事,猜拳行令者。
5、在校內外經常吸煙,屢教不改者。
6、在周內上學期間進入網吧上網一次者。
7、留校外人員在校住宿者。
第五條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無故曠課累計6節(含6節)以上者。
2、在校期間拉幫結派者。
3、有意撕毀學校布告、涂改學校通知等政令性文告者。
4、違反門禁制度而屢教不改者。
5、私拆他人信件等受到法律保護的私人書文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缺乏文明言行,再墻壁等公共器物上亂涂亂畫,詆毀他人人身或名譽者。
2、一學期無故曠課累計在12節以上者(含12節),有一科作業連續兩周不交者。
3、在校內隨意大小便者,結合經濟處罰。
4、儀表、儀容不符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者。
第三章 附 則
第一條 以上條款所涉及學生及違紀情節,由政治處和班主任核實取詳實材料,并初步教育。
第二條 對學生違紀的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由主管領導直接處理,備檔;勸其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校委會研究,報請區局備案。
第三條 以上處分必須在全校范圍內予以公布,下發班級,并記入本人檔案。
第四條 一學期受到兩次處分者,按勒令退學對待。
第五條 對于受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可酌情請家長配合教育,做到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對犯有第三條或第四條或本《條例》未包括錯誤種類的予以家庭教育處理,時限不超過兩周。
第六條 凡當年受處分的學生本年度不得評為文明學生、優團、優干、“三好”學生或其他積極分子。
第七條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教育(一般不少于一學期),確實改正錯誤,經本人申請,班級討論,班主任簽署意見,再經政治處核實,報請學校批準方可撤消處分,并張貼在學生大會上宣布。
第八條 凡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受留校察看處分未撤消者,不發畢業證書。
篇2:A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E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創造一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嚴肅學校紀律,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增強法制觀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此條例。
第二條:違紀處分不是目的,而是作為教育管理的手段,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慎重且嚴格執行手續。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經常找他們談心,要熱情幫助,不應歧視。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及時撤消處分。
第三條: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
第四條: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后果,偶犯還是屢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下列五種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勸其退學;(7)開除學籍(僅限于高中)。
第五條: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連同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等報各教學部并簽署處理意見交學校政教處。處分決定后,由政教處會同班主任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后,處分決定全校公布。
第六條:學生處分須經主管副校長會同政教處、各教學部集體討論通過,然后由主管副校長或校長審批。
第七條:凡所犯錯誤給集體和個人帶來經濟、物質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必須承擔依法賠償責任。
第八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處分:
(一)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二)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三)主動賠償損失者;(四)檢舉揭發有功者。
第九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者;(二)認錯態度不好者;(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四)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五)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六)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七)嫁禍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蓋違紀事實的;(八)勾結校外人員違法違紀,敗壞學校聲譽的;(九)威脅、侮辱學生管理工作人員的;(十)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
第三章 處分程序
第十條 處分材料包括:(一)學生違紀事實的記載材料;(二)違紀者本人的檢討、保證書及所犯錯誤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員或組織的證明材料;(四)班級、部對違紀者的處理意見;(五)其它與違紀事實有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處分審批程序:www.zonexcapitaltr.com
(一)班主任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分申報表,提供學生違規違紀的事實、危害或影響,附送第十條所列違紀材料。
(二)班主任將申報表和違紀附屬材料送交政教處,政教處聯合年級組全面調查核實違紀事實。
(三)政教處、年級組、班主任聯合提出處分建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提交主管副校長審批,記過及以上處分提交校長會審決并由校長批準簽發;處分裁決的最高機構為校長會;處分文件由政教處擬定。
(四)通過班主任或政教處通知受處分學生和家長;由班主任、年級組和政教處聯合作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
(五)學生或家長如認為給予的處分有誤,可向主管副校長或校長申訴,但不得無理糾纏、取鬧;學校對學生的申訴應及時復查并作出終決結論。
(六)主管校長或政教處主任在全校學生大會上宣布處分決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四章 處分記載和撤銷處分
第十二條 對學生處分的結果或撤銷處分結果均須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受處分后,確能痛改前非,嚴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均有較大進步,三個月后可以撤銷處分。
第十四條 撤銷處分的程序為: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領取并填寫《學生申請撤銷處分表》;班級討論認可、課任老師、班主任認可后將申請表交政教處,政教處聯合教學部審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銷處分意見;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撤銷報主管校長審核批準;記過及以上處分撤銷由校長審核批準;政教處擬定撤銷處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五章 學生違紀行為處分細則
第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遲交和缺交作業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內累計曠課8-16節者(遲到3次按曠課1節計算);
(三)故意損毀門窗桌凳、路燈、電路,砸爛門鎖、水龍頭,損毀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設施,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擾亂學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內燃放鞭炮、校內騎車及亂停亂放、教學樓內打球、大聲喧嘩、翻越圍墻等),不聽勸阻,影響較大者;
(五)抽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裝異服、男生蓄長發、男女染黃發等明顯與中學生身份不符的穿戴、舉止、言行,經嚴肅批評、限期整改無效者;
(七)在大型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八)亂刻亂畫、亂倒污水、亂丟垃圾、亂倒剩飯剩菜、在墻面上留鞋印、涂改學校的各種公告墻報,破壞校園環境者;
(九)在校有偷竊行為者;
(十)在公共場所、樓梯口、集體活動中故意擁擠、起哄、制造混亂者;
(十一)在校期間初次進入營業性游戲廳、歌舞廳、網吧者;
(十二)不接受學生干部的正確管理,侮辱、謾罵或諷刺打擊學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門口圍觀及與不良社會青年來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擾亂課堂秩序、自習秩序,致使教師無法實施教學和輔導,影響極壞的;
(十五)有其他應警告處分行為者。
第十六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一月內累計曠課17-24節者;
(二)嚴重破壞課堂紀律,干擾教學,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內外有不止一次偷竊行為者;
(四)挑撥離間、尋釁滋事、打架斗毆;
(五)不服從教育管理,與教師或學校其它工作人員發生沖突,造成不良影響者;
(六)敲詐勒索、恃強凌弱者;
(七)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者;
(八)寫恐嚇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者;
(九)破壞學?;ú輼淠?、教學設施后果較嚴重者;
(十)考試中舞弊行為嚴重者;
(十一)違紀且不配合學校有關部門處理,態度惡劣者;
(十二)有其他應給予記過嚴重警告行為,或受過警告處分又重犯第十五條者。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一月內累計曠課25-32節者;
(二)偷竊試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壞考試;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身藏兇器(如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五)在校內外進行偷盜,情節嚴重,手段惡劣者;
(六)侮辱同學,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
(七)肆意破壞公物、破壞綠化,后果嚴重者;
(八)辱罵教職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職工行為者;
(九)有其它應給予記過處分行為或已受過處分尚未撤銷又重犯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者。
第十八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一月內累www.zonexcapitaltr.com計曠課32-40節者;
(二)不通知家長、教師擅自離家、離校出走者
(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學校聲譽者;
(四)在校期間多次進入營業性網吧者;
(五)破壞學校安全設施,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勸其退學或開除:
1、一個月內兩次記過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
2、打人致傷,情節嚴重,影響較大(除處分外應負擔醫藥費、營養費)
3、結伙斗毆,糾集校外人員來校幫兇、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故意損壞公物情節嚴重,影響較大,(除處分外還應照價賠償,并處以原價值的3-5倍以罰款)。
5、盜竊行為。
6、談情說愛,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
7、對教職工及保衛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報復行為。
8、情節嚴重的流氓行為。
第二十條:住校生違反住校規定的按《E中學住校生管理制度》處理。住借讀生違反學校紀律,處分規定的,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借讀費不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撤消處分后,將其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凡受處分的學生當年度不得評為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或其他積極分子。在畢業政審材料中,將如實填寫學生在何時受何種處分及何時撤消處分的情況。學生受到處分至畢業未能撤消者,暫緩發放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3:學生宿舍違紀處理實施辦法(2)
> 大學學生宿舍違紀處理實施辦法(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大連大學違紀學生紀律處分暫行規定》以及《大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處理辦法
1.私調床位、私開房間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2.不交住宿費、私自住宿需按日補交宿費,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3.無正當理由晚歸或夜不歸宿的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4.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私自在校外租房住,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違反宿舍衛生管理制度,破壞環境行為處理辦法
1.向窗外、樓道亂扔雜物、潑水、隨地吐痰、亂堆、亂倒垃圾、剩飯、剩菜等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2.宿舍內亂寫、亂畫、亂釘、亂貼,將由責任者賠償維修費用,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在宿舍內飼養貓、狗、鼠、兔等影響他人學習、生活和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動物者,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4.其他不遵守宿舍衛生管理制度,污染破壞環境衛生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違反宿舍公共秩序管理規定處理辦法
1.宿舍內大聲喧嘩、嬉鬧、播放音響,跳舞、打球等妨礙他人生活、休息,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2.違反規定打撲克、下棋、玩游戲等,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3.宿舍內藏放酒瓶給予批評教育,宿舍內飲酒的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酗酒肇事的加重處分。哄鬧摔瓶罐等尋釁滋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4.不注意節約水電,人為造成長明燈,長流水現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5.丟失、損壞宿舍公物不主動賠償者給予通報批評,故意損壞公物,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屢教不改,多次故意損壞公物,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6.故意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在宿舍內裸體者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有傷風俗的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8.在宿舍內個人持有、下載、觀看淫穢書刊、音像制品的,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觀看、傳播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9.在宿舍內打麻將給予通報批評,圍觀者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打麻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圍觀者給予警告處分。
10.在宿舍內叫賣、推銷或在樓前擺攤經商以及在宿舍內私自粘貼和發放宣傳單,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1.爬圍墻、護欄或窗戶進出宿舍,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2.違反學生宿舍登記會客制度,不服從門衛,宿舍管理員的管理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頂撞、辱罵、毆打工作人員和執行公務的學生干部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13.將自行車推進樓內或宿舍,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違反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處理辦法
1.私自拆移、改裝供電照明線路,私拉亂接電線,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宿舍之間亂接網線、電源線,使用劣質電器的,沒收違章劣質電源線、電器。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電爐子,電熱杯、熱得快、電熱毯、電熨斗、電吹風、電木梳、卷發器、電飯煲、電水壺等電阻性電熱器具的沒收器具視情節并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等嚴重后果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宿舍內存放或使用酒精爐、煤油爐、蠟燭等,沒收器具并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等嚴重后果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進入宿舍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宿舍內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紙張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6.未經過學校有關部門批準,男女生之間互串宿舍的,私自在宿舍內留宿外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大連大學違紀學生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