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校)財產管理暫行規定
1、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財產管理,減少損耗。同時培養教師(職工)、學生的公德意識和節約觀念,建立節約型校園。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每學期開學時,學校為學生提供桌椅(凳)一套并進行財產登記。期末時時學校對所提供的物品進行檢查,如有損壞或遺失則按規定賠償。
3、本制度所指學校財產包括:
1)除教師(職工)、學生個人物品以外的所有學校財產。如:
辦公室、教室內的全部設施、設備、電器、教具;
理、化、生實驗設施和器材(教具、標本)、音體美設施和器材、圖書和字畫;
室內外消防器材、各種設施、電器、線路等。
2)包括學校所有的室內外墻面、地面、天花板;屋面、欄桿、雕塑、景石、標識、標牌、花木等。
4、本制度所指損壞(遺失)包括:
1)無意或故意在教學(辦公)、學習(含學科競賽、培優補差課堂等)過程中,不正確使用(或操作)造成學校財產損壞(遺失)。
2)無意或故意涂畫、污損(如:粘貼、打球、手印、腳印等)室內外墻面、地面、天花板、雕塑、景石、標識、標牌、花木等。
3)用非正常手段進入教室、辦公室、實驗室、體育館、會議室等室內,造成學校財產損壞(遺失)。
4)無意或故意遺失學校財產。
5)無意或故意違反學校其他管理規定,造成學校財產損壞(遺失)。
5、發生(或發現)學校財產損壞(遺失),學校教師(職工)、學生都有報告的責任。教學班由班主任或當時任課教師,教師辦公室由教研組長,行政處室主任向總務處報告,及時維修處理,避免發生重大事故。重大問題或價值超過1000元以上損壞(或遺失),應同時向分管校長、辦公室報告處理,必要時由辦公室向上級或公安部門報告處理。
6、發生學校財產損壞,應當區別無意、故意、惡意損壞的性質,明確責任人。
1)發生價值500元以下學校財產損壞(遺失)時:
教學班由班主任(或當時任課教師)與年級辦公室共同認定責任,通知總務處。
實驗課、音體美課、圖書館,由當時任課教師(或實驗員、管理員)與年級辦公室共同認定責任,通知總務處。
教師辦公室由教研組長認定責任;行政處室由處室主任認定責任,通知總務處。
2)發生價值500元以上學校財產損壞(遺失)時,由分管校長會同年級辦公室、總務處、當事的班主任、教研組長、處室主任認定責任。必要時,報告上級或公安部門處理。
3)在公共區域范圍內發生學校財產損壞(遺失)時,由總務處、政教處、辦公室共同認定責任。
7、能夠明確認定責任的,由責任人按本制度的規定賠償,如不能明確責任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在教學班范圍內發生學校財產損壞(遺失),由該教學班負責賠償。
2)在教師辦公室、行政處室范圍內發生學校財產損壞(遺失)時,由該教研組或行政處室賠償。
8、賠償應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認真區別無意、故意、惡意損壞的性質,依據下列標準,從輕或從重處理,直至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學校財產完全損壞(遺失),由責任人按以下標準賠償:
課桌100元/張,椅子(凳子)50元/個,教室前后門1000元/扇,教室門鎖150元/個、教室儲藏室門300元/扇、寢室門300元/扇、教室窗玻璃100元/扇,教室氣窗玻璃50元/扇,廁所沖水延時閥100元/個、宿舍水龍頭30元/個。
其他物品按以下標準賠償:
購置時間6個月內,按照原價賠償。
購置時間6~12個月內,按照原價的95%賠償。
購置時間12個月以上,按照原價每年折舊10%賠償。
2)學校財產損壞經過修復能夠恢復原狀(或功能),由責任人賠償修復費用。
3)污損墻面、地面、景石、雕塑、植物、標識、標牌等,由責任人賠償修復(或恢復)的費用。
9、責任人是學生,由年級辦公室照本制度規定,出具賠償通知單交班主任,通知到當事學生。責任人是教師(職工),由總務處直接通知責任人。
10、責任人接到賠償通知,應當在三日內到學校財務室,出示賠償通知單,按賠償通知單交納賠償金。如果逾期,每超過一天,收賠償金額5%的滯納金。如果遇假日則順延。
11、賠償金額較大(500元以上),責任人一次支付有困難的。由責任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由班主任、年級主任簽字,教師(職工)由處室主任簽字,報分管校長批準后分期賠償。
12、按照本制度規定認定的責任人如果有異議,在接到賠償通知3日內,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訴。
1)當事學生如果有異議,由責任人提出書面申訴,報班主任。5個工作日內,由年級辦公室會同班主任(或當時任課教師)聽取當事學生的申訴,再次認定責任,通知總務處。
2)當事教師(職工)如果有異議,由責任人提出書面申訴,報當事的教研組長或行政處室主任。5個工作日內,由分管校長會同教研組長或行政處室主任,聽取當事人的申訴,再次認定責任,通知總務處。
3)在學校受理責任人的申訴期間,不收滯納金。
13、本制度不代替學校有關管理規定的獎懲處理。
1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本制度由總務處負責解釋,負責督促執行。
zz中學
篇2:中學辦公室財產管理規定
E中學辦公室財產管理規定
(1)為了合理使用教育經費,各部門及員工除領取正常的辦公用品外,其余一切物品由總務處嚴格保管,確實需要的物品必須經總務處批準,金額較大的物品必須請示學校主管校長批準。
(2)一切屬于個人經管的辦公桌,椅,櫥,柜等物品必須一一登記在冊,一式兩份,本人與總務處各一份物品的增減要到總務簽字登記,物品丟失損壞照價賠償.
(3) 各部門(辦公室)物品(空調,電腦,電話,電扇,門,窗等),采取集體承包原則,做到妥善保管和使用,正常損耗無法修復的要辦理報廢手續,經主管校長批準備案,如因保管或使用不妥造成損失的由直接責任人或集體承擔.
(4) 學校每學期利用期末考試前要清查盤點一次,學校物資的收發、領退、消耗都要有記錄,做到帳物相符.
篇3:E中學教室財產管理規定
中學教室財產管理規定
(1)開學前由總務處將各教室的必需物品配齊,班主任按《教室財產登記表》驗收簽字,登記表存放總務處。
(2)新配置的課桌椅編號,班主任把學生對號入座。
(3)班主任將課桌椅交學生保管使用,并配合學校經常檢查如有損壞班主任填寫維修單后交總務處先付款后修理,費用由學生支付。
(4)教室其它財產由班主任指派專人管理,負責同學要經常檢查有無損壞或遺失,有則及時報告班主任,追查責任,學生個人損壞的由學生本人賠償,無法追查責任由班級集體賠償,先付款后修理。
(5)屬自然損耗的物品由學校負責修理,對故意破壞教室財產者,加倍賠償并給予必要的批評和紀律處分。
(6)教室門鎖必須由總務處統一發給,不得任意更換,否則造成的財產損失由換鎖者負責。
(7)學校每學期結束,對教室財產進行檢查,管理好的班主任學校將給予一定的考核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