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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條例

2045
>  集團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規范化管理,使制度工作有統一、明確的依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分(子)公司、部門的制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制度管理

  第三條制度化管理概念及目的

  (一)制度化管理:是指依據本公司的企業理念、綱領、經營宗旨,在充分考慮公司的現狀、發展的基礎上,制定各類文件化的管理規章,以形成健全、統一、規范、相對穩定的管理體系,通過對該體系的嚴格實施和不斷完善,達到公司管理有序、高效的目的。

  (二)制度:是指圍繞公司經營目標,為實現高效、規范管理而制定的各類章程、制度、規定、程序、標準、細則及相關表格等總稱。

  (三)目的和意義:

  1、使公司的各項管理程序化、標準化,減少工作中的無序性、盲目性、隨意性;

  2、明確界定各管理層垂直指揮、橫向聯絡之間的權責關系,減少內耗,提高工作效率;

  3、系統地建立、研究公司的管理模式,使公司管理水平的每一次提升都有一堅實的平臺。

  第四條制度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

  (一)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含集團公司基本制度,各系統管理制度,跨公司、部門管理制度)由總經辦體系辦負責管理,并組織編寫與頒布。

  (二)各公司、部門流程性規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規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門行政人事負責人或企管辦負責管理,并組織編寫與頒布。

  第五條制度管理參照ISO9001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并尋求與ISO9001模式進行有效結合。

  第六條制度建設遵循三個有利于的原則: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工作流程,減少不必要的接口;有利于創新及持續改善,防止守舊與不主動;有利于人才的成長和個人能力的彰顯。

  第七條集團公司的管理遵循制度化、規范化管理的原則,堅持管理執行的依據是公司規章制度。

  第八條制度管理基本要求

  (一)"以制度作為一切工作的指南"

  (二)"所有崗位運行之前必須先有制度,若無制度則應及時編制或申請編制"

  (三)"出現管理問題,先看有無制度,有制度的按制度執行;沒有制度的判為管理失職;有制度但不合理也屬管理失職"

  第九條制度的權威性:任何一項制度的制訂、頒布、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制度制訂程序,同時頒布者、批準者亦必須是授權的,任何部門不得違反程序擅自頒布制度。

  (一)集團公司總經辦體系辦為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的頒布者,由集團公司總裁授權。

  (二)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的批準者,由集團公司總裁明確授權給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成員,實行制度會簽制。

  (三)各公司、部門流程性規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規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門總經理審批,但其管理制度須到集團公司總經辦體系辦審核或備案。

  第十條制度的有效性:任何制度產生和存在的前提是它必須對實際管理有效,能服務于公司目標的實現,不得頒發空洞無適用價值的制度。

  第十一條制度的強制性:規章制度一旦生效,在其更改前,必須無條件執行;若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應以書面形式反饋到制度總經辦門,可作為后期修訂依據。

  第十二條制度的平等性:規章制度無例外性原則,人人在制度面前平等。

  第十三條制度的持續性(一致性):各項規章制度之間相關連的部分,管理尺度、標準及懲罰條例必須一致,任何公司、部門不得無視公司基本制度去自創制度,從而背離公司管理。

  第十四條制度的可行性:任一規章制度的條文必須是可以執行的,不能執行的條文或法規需及時修改或廢止,以確保制度的可行性。

  第十五條制度的可監督性:任一制度的執行,必須會有相關執行結果反映,而不是泛泛而談,沒有實際內容。

  第十六條制度的可衡量性與彈性:制度的制訂必須有尺度、有標準,能夠區分有無觸犯,能量化的指標必須量化;任一規章制度都不可以完全絕對化,都有一個精確度,在精確度允許的范圍內有一定的彈性,這種彈性只是為了平衡管理、提高效率、增加解決問題的需要,而不是無限制的彈性,從而影響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十七條新否定舊的原則:與新制度相矛盾的舊制度,在新制度實行后一律廢止,不得存在多種雷同制度重復頒發、同時并存現象。

  第十八條相對穩定性原則:制度一旦制訂即應保持其相對穩定,臨時性規定不得以制度形式出現,而應以通知等形式發放。

  第三章制度制訂流程

  制度制訂流程圖

  第十九條立項調查

  為確保制度的嚴肅性,任何一項制度產生以前均須進行立項調查。對制度所涉及的事物范圍、客觀環境、目前正在運行的制度或慣例存在的優劣等問題進行實地調查,以作為制度編制依據與參考。

  第二十條擬定初稿

  制度編寫人員在進行調查分析后,根據情況和目的制訂出詳細的條文,這些條文須符合編寫原則和規定的格式。

  第二十一條討論定稿

  對于擬定好的制度初稿,須組織制度涉及到的部門人員進行討論,討論該制度實行后可能出現的正負面效果,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正面效果,減少負面影響。經過深入調查討論后的制度,形成定稿。

  第二十二條報上級批準

  (一)集團公司基本

  規章制度,由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成員會簽。

  (二)各公司、部門流程性規章制度,經過集團公司總經辦體系辦核準后,由各公司、部門總經理審批。

  (三)各公司、部門流程支持性規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門總經理直接審批。

  第二十三條頒布

  上級批準后,統一以標準格式,進行有效編號,加蓋制度專用章,頒布下發,并注明正式生效日期。

  也可采用電子郵件方式發放,但須嚴格控制發放范圍,且原件必須加蓋制度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正式運行

  制度正式生效后,由相關職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職能管理系統內制度的監督執行,總經辦負責全公司制度執行的監督工作。制度總經辦門要及時收集制度運行信息,迅速做出解釋和調整。

  第二十五條修正或廢止

  制度運行中,因情況的變化可對制度提出修改意見或廢止。若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已不適應公司管理需要,各相關部門或公司領導可以向制度總經辦門建議,建議或申請修改或廢止該項制度。經調查研究報上級批準后,總經辦體系辦對該制度進行修改或廢止,需修改的制度按照制訂程序進行。

  第四章制度的編寫要求

  第二十六條關于同問題制度的數量要縮小到最低限度,以便于制度的系統化和統一性。

  第二十七條從屬性制度及細則盡量與主要程序性制度同時編寫;非同步編寫時須考慮到制度的一致性和關聯性。

  第二十八條一項制度應有共同的內容,存在同一的規定對象,一項制度盡量不要規定兩個以上不相干或關聯性不強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新制度的編制要查找前期制度和相關制度,以更好地進行制度間的銜接;還要查找相關的法律,盡量避免與法律相沖突。

  第三十條制度編寫應以統一格式發放,具體按總經辦體系辦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制度的基本結構是條文,一個完整的規定盡量不要在兩句或更多的條文中分述。條文性制度依次按"第××章"、"第××條"、"(一)、(二)、(三)"、"1、2、3"來劃分章、節、段、句;若制度針對的問題單一或內容不多時可直接以條款形式,而不必分章;表格圖表性制度則直接表示。

  第三十二條所有制度總則里須有該制度的"目的"和"適用范圍";"相關職責"和"術語解釋"可根據需要進行增減。

  第三十三條"具體條文"是制度的主要內容,若涉及的問題較多,可劃分若干節。

  第三十四條"附則"里的條款可根據制度需要進行選擇,但須有"監督執行部門"。

  (一)與相關制度的關系──主要指與舊條例及關聯性較強制度之間的關系;

  (二)解釋者──是指對該制度擁有最終解釋、仲裁權的部門;

  (三)監督者──是指該制度的主管或監管部門,它有該制度監督執行的權力和責任。

  (四)生效、修正條例--主要對該制度批準、修改權力的規定。

  (五)終止條件──是對該制度自動終止的條件的規定。

  (六)其它補充說明。

  第五章制度控制程序

  第三十五條制度發放控制

  (一)所有的制度均為受控文件。一指所有制度均對外保密,且只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不得隨意復印;二指所有的制度均為現場有效性,不得有不同版本的制度同時存在。

  (二)制度的發放范圍。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由總經辦體系辦確定,各公司、部門流程性規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規章制度由該公司、部門企管辦或行政人事負責人確定。

  第三十六條制度的歸檔和借閱控制

  (一)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由總經辦負責存檔,各公司、部門系統管理或跨部門管理制度必須以拷貝或郵件形式發送到總經辦體系辦進行分類存檔備案。

  (二)各公司、部門流程性規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規章制度必須單獨分類存檔,不得零散放置,并列清單管理。

  (三)需臨時借閱的人員,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進行借閱登記,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歸還。

  第三十七條制度的更改與換版控制

  (一)制度需要更改、換版時,按制度制訂程序同樣履行審批手續。

  (二)換版的原制度作廢,使用新版本。

  第三十八條制度的廢留控制

  作廢的制度由制度總經辦門提出作廢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加蓋作廢章,并進行作廢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由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條本條例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總經辦。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執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

篇2:安管部值班制度

  安管部值班制度

  一:嚴格貫徹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部門的管理規定。

  二:嚴格執行儀容儀表規定,按規定著裝、佩帶工牌上崗。

  三: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熟練掌握崗位工作技能。

  四:文明執勤,用語規范,動作大方得體,有禮有節。

  五: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背手、袖手、將手插入褲袋。

  六: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不得脫崗、串崗、擅離崗位。

  七:當值時不得吸煙、聊天、讀書報、聽音樂、吃東西、喝酒,不得酒后上崗,不得打瞌睡、睡覺。

  八: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九: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于工作無關的事。

  十: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任務。

篇3:安管部交接班制度

  安管部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5分鐘做好接班的準備工作,按規定著裝,佩戴好名牌,準時接班。

  (2).接班人員要詳細閱讀交接班記錄和有關通知單,詳細了解上一班值班情況,對不清楚的問題一定要向交班者問清楚,交班者要主動向接班者交待值班情況,交班記錄要詳細完整。

  (3).如在交班時設備突然發生故障,或正在處理故障,應由交班人員為主排除,接班人員積極配合,待處理完畢或告一段落,報告經理或主管,征得同意后交班人員方可離去,其交班者延長的工作時間,視事故報告分析后,再作決定。

  (4).在規定的交接班時間內,如接班者因故未到,交班者不得離崗,擅自離崗者作曠工處理,發生的一切問題由交班者負責;接班者不按時間接班,經理或主管要追查原因,視具體情節作出處理,交班者延長的工作時間除公布表揚外,并發給超時工資。

  (5).接班人員酒后上崗者,交班人不得交班,并及時將情況反應給本班領班,由交班領班與接班領班協調處理或報主管處理。

 ?。?)下班隊員由領班對本班工作進行講評后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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