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學校突發災害安全預警應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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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突發災害安全預警應對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雷擊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生存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 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建教師護校、護生救護隊,維持穩定。

篇2:上海市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規定(2003)

  (20**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的發布,有效防御和減輕災害性天氣對人民生命和國家、集體以及個人財產造成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和種類)

  本規定所稱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是指由有發布權的氣象臺根據氣象探測資料制作、為有效防御和減輕災害性天氣危害而向社會公眾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信息符號。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和含義三部分構成。

  本市預警信號分為臺風、暴雨、高溫、低溫和大霧預警信號五類(見附件)。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氣象局(以下簡稱市氣象局)負責本市預警信號發布的管理工作。

  新聞宣傳、通信等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預警信號的發布工作。

  第四條(統一發布制度)

  本市實行預警信號統一發布制度。

  全市的預警信號由上海中心氣象臺發布。區(縣)氣象臺需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號的,應當在上海中心氣象臺的指導下,按照職責發布。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號或者其他災害性氣象信息。

  第五條(預警信號發布及通報)

  上海中心氣象臺應當及時、準確地發布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通報相關政府部門和防災減災機構。

  第六條(發布程序)

  全市的預警信號由上海中心氣象臺首席預報員負責制作,報臺長或者臺長授權的副臺長簽署后發布。區(縣)氣象臺發布的預警信號由值班預報員在上海中心氣象臺指導下制作,報所在區(縣)氣象臺的臺長或者臺長授權的副臺

  長簽署后發布。 預警信號制作、發布的具體程序,由市氣象局制訂。

  第七條(播發規定)

  本市各類媒體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使用本規定附件中統一的信號名稱和圖標,并完整準確地播發氣象臺提供的預警信號信息。

  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在收到氣象臺發布或者更新的預警信號信息后15分鐘內,播發該預警信號信息。其他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的,應當使用上海中心氣象臺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信息。

  預警信號的具體播發辦法,由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會同市氣象局制定。

  第八條(預警信號傳輸)

  預警信號通信傳輸單位應當與市氣象局密切配合,制訂相關措施,確保預警信號通信傳遞暢通。

  第九條(災害防御)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和部門實際,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系統、預警信號播發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參照預警信號防御指引(見附件),制訂防御氣象災害的措施。

  交通、通信、能源等重要公共設施管理機構,教育、衛生等公益性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參照預警信號防御指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并實施氣象災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引

  一、臺風預警信號

  臺風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紅色、黑色表示。

  (一)臺風黃色預警信號

  圖標:黃

  含義:熱帶氣旋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影響本市,最大風力可達或者已達8級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收聽、收看有關媒體報道,了解臺風動態,妥善安置易受臺風影響的室外物品;

  2、各部門、各單位關注臺風動態,做好防御準備;

  3、相關單位加固戶外裝置,通知

  高空、水上等戶外作業人員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二)臺風紅色預警信號

  圖標:紅

  含義:熱帶氣旋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影響本市,最大風力可達或者已達10級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盡可能停留在室內或者安全場所避風;

  2、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災情,落實應對措施;

  3、相關單位通知高空、水上等戶外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危險地帶人員撤離。

  (三)臺風黑色預警信號

  圖標:黑

  含義:熱帶氣旋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影響本市,最大風力可達或者已達12級以上。

  防御指引:

  1、高空、水上等戶外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危險地帶人員撤離;

  2、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3、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采取專門的保護措施,處于危險地帶的必要時可以停課、停業。

  二、暴雨預警信號

  暴雨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紅色、黑色表示。

  (一)暴雨黃色預警信號

  圖標:黃

  含義:本市部分地區1小時降雨量將達或者已達3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收聽、收看有關媒體報道,了解掌握暴雨最新信息;

  2、相關單位通知戶外作業人員,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3、低洼、易受淹地區做好排水防澇工作。

  (二)暴雨紅色預警信號

  圖標:紅

  含義:本市部分地區1小時降雨量將達或者已達6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盡可能停留在室內或者安全場所避雨;

  2、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災情,落實應對措施;

  3、易受暴雨侵害的戶外作業需采取專門的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暫停作業。

  (三)暴雨黑色預警信號 圖標:黑

  含義:本市部分地區12小時降雨量將達或者已達150毫米以上,且雨勢可能持續。

  防御指引:

  1、戶外作業人員暫停作業;

  2、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3、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需采取專門的保護措施,處于危險地帶的必要時可以停課、停業。

  三、高溫預警信號

  高溫預警信號分兩級,分別以紅色、黑色表示。

  (一)高溫紅色預警信號

  圖標:紅

  含義:本市最高氣溫24小時內將要或者已經升至35℃以上。

  防御指引:

  1、各部門、各單位注意了解掌握高溫信息,做好防暑降溫工作;

  2、相關單位對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溫指導,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3、相關單位通知戶外或者高溫條件下的作業人員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二)高溫黑色預警信號

  圖標:黑

  含義:24小時內,本市最高氣溫將要或者已經升到38℃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盡量避免午后高溫時段的戶外活動;

  2、各相關部門、單位落實防暑降溫保障措施。

  四、低溫預警信號

  低溫預警信號分兩級,分別以紅色、黑色表示。

  (一)低溫紅色預警信號

  圖標:紅

  含義:因冷空氣侵襲,致使本市在24小時內降溫幅度超過6℃,且最低氣溫將要或者已經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及時添衣保暖;

  2、各相關部門、單位做好防御霜凍、冰凍工作。

  (二)低溫黑色預警信號

  圖標:黑

  含義:因冷空氣侵襲,致使本市氣溫急劇降低,最低氣溫將要或者已經降到零下5℃以下,且日平均氣溫降到0℃

  以下。 防御指引:

  1、各相關部門、單位啟動緊急防御霜凍和冰凍方案,落實防寒防凍措施;

  2、相關單位通知戶外作業人員采取防寒措施。

  五、大霧預警信號

  大霧預警信號分兩級,分別以紅色、黑色表示。

  (一)大霧紅色預警信號

  圖標:紅

  含義:本市部分地區未來3小時內可能出現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低于200米的大霧,且能見度有可能進一步降低。

  防御指引:

  1、大霧使空氣質量明顯降低,市民需適當防護;

  2、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大霧黑色預警信號

  圖標:黑

  含義:未來3小時內,本市部分地區可能出現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低于50米的大霧,且可能持續一段時間。

  防御指引:

  1、受大霧影響地區的機場暫停飛機起降,高速公路和輪渡暫時封閉或者停航;

  2、各類機動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篇3:溫州市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辦法(2015年)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150號

  《溫州市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陳金彪

  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氣象災害的預警與應急工作,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浙江省氣象條例》、《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及本市管轄的海域(以下統稱轄區)內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道路結冰、霾等氣象災害的預警與應急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警先導、應急聯動、依法規范、協調有序、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資金,保障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不斷提升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能力和現代化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轄區內除防汛防旱外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氣象局或者氣象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氣象災害防御領導小組,負責氣象災害防御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條 財政、保監、金融、氣象等部門應當和保險機構積極探索建立與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措施效能相掛鉤的財政補貼、投保優惠、理賠高效的巨災保險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主動參與災害保險。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防御知識納入學校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

  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應急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對在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

  第二章 預警發布傳播

  第八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方式發布,包括“發布”、“變更(升級、下調)”和“解除”等三種形式。

  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生的緊急程度以及發展態勢,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級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及對應的氣象災害中英文圖標標識。

  第九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單位、發布時間;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預警區域、災害名稱、預警等級及對應圖標;

  (三)氣象災害可能影響的范圍、強度、時段、趨勢和防御指南等。

  第十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相應管理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按照職責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市、縣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基礎設施建設,暢通發布傳播渠道,及時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擴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覆蓋范圍。

  第十二條 市、縣 (市、區)廣播、電視、報紙、政府門戶網站、基礎通信運營企業(電信、移動、聯通)等公共信息傳播機構,應當與當地氣象部門建立穩定、可靠、迅捷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獲取(發送與接收)渠道,及時、完整、無償向社會播發(含增播、插播)或者刊載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社區、機場、港口、碼頭、車站、交通要道、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包括在已有信息發布平臺加載氣象預警信息),及時、完整、無償播發(含增播、插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各部門氣象聯絡員、鄉鎮(街道)氣象協理員、村(社區)氣象信息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員應當做好本部門(行業)、區域或者單位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臺風、暴雨、暴雪、冰雹、雷電、大風、大霧、霾等重大(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啟動重大(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全網發布機制,通過數字電視、應急廣播全頻道滾動發布和手機短信全網發布等手段,提高預警信息傳播時效和覆蓋面。

  重大(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全網發布細則由市應急辦會同氣象、廣電和通信運營企業等單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機構和個人不得隨意刪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的內容,確因傳播方式局限需要壓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時,必須確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單位、發布時間、預警區域、災害名稱、預警等級、預警時段(視頻、報紙、網站加預警圖標)等要素的完整表達。

  第三章 應急聯動響應

  第十六條 市、縣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行業)或者本單位可能遭受不同氣象災害的風

  險和影響,落實相應的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結合、常態防御和應急處置相結合的措施,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針對性(分災種)應急預案,廣泛宣傳、定期演練、不斷完善,確保臨戰時應急聯動響應機制的有效實施。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準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縣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級別,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動機制,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業)或者本單位可能遭受的風險和影響,及時啟動、調整或者終止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做好本地區、本部門(行業)或者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工作。

  在氣象災害發生前的防災應急階段,重點做好人員轉移、設施加固、采取應急預防性措施等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時的抗災應急階段,重點做好人員避災、緊急排險、應急搶險等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的救災應急階段,重點做好災民救助、傷員救治、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社會生活生產秩序等工作。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指揮部及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明確的職責,協調指揮、協同聯動做好氣象災害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指揮部的部署和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做好本區域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村(社區)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按照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處置決定、命令,配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動員群眾應急避災、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十九條 市、縣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啟動、調整或者終止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防災減災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并做好全過程的氣象保障跟蹤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氣象、住建、海事、發改、公安、城管與執法、環保、港航、糧食、旅游、教育、國土資源、交通、民政、水利、農業、衛生、林業、電力、海洋與漁業、保監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相應的氣象災害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監測和預警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非公共服務保障部門的企事業單位,在接到所在區域受到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大霧、高溫、雷電等重大氣象災害影響的紅色預警信號,或者受到臺風、暴雨、暴雪、冰雹、道路結冰、霾等氣象災害影響的橙色預警信號時,應當采取撤離危險地帶、避免戶外活動、終止野外作業等有效應急避災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眾應當注意收聽、收看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的最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根據氣象災害可能的影響,及時采取儲備飲用水、方便食品、急救藥品、應急照明等必要的應急準備和避災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和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規定做好氣象災害防御準備和應急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職導致氣象臺漏發、錯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廣播、電視、報紙、政府門戶網站、基礎通信運營企業漏發、錯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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