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公司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物業公司所有辦公場所、園區、以及由物業公司管理的各類施工現場。
第三條 本制度由物業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更新和監督執行。
第二章引用標準
第四條 本制度參照以下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制定:
GB2893-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CJJ35-2017《建筑防盜與防火警示標志技術規范》
第三章安全警示標志分類
第五條 安全警示標志分為以下四類:
禁止標志:表示禁止或停止的指令,使用紅色。
警告標志:提醒人們注意潛在危險,使用黃色。
指令標志:指示必須遵守的規定,使用藍色。
提示標志:提供安全信息或指示方向,使用綠色。
第四章設置場所
在物業管理區域,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針對特定場所的特點和潛在風險,以下是一些常見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建議:
1.停車場
入口和出口:設置限速、單行道和禁止逆行的標志。
停車區域:設置停車方向、禁止停車和緊急停車帶的標志。
行人過道:設置注意車輛和人行橫道的標志。
2.登高面(如屋頂、陽臺)
邊緣:設置當心墜落和禁止攀爬的標志。
通道:設置注意安全和禁止堆放雜物的標志。
3.電梯和樓梯
電梯入口:設置電梯使用須知和緊急電話位置的標志。
樓梯:設置小心臺階和禁止奔跑的標志。
4.垃圾收集和處理區
設置垃圾分類、禁止亂扔垃圾和注意衛生的標志。
5.綠化區域
設置禁止踩踏、注意噴水和植物有毒的標志。
兒童游樂場
設置兒童監護、禁止成人使用和注意安全的標志。
6.健身房和運動場
設置運動安全、使用須知和緊急醫療設備位置的標志。
6.游泳池和水域
設置禁止跳水、注意深水和救生設備位置的標志。
7.商業區域和公共設施
設置營業時間、禁止吸煙和緊急出口的標志。
8.辦公室和會議室
設置安靜區域、禁止喧嘩和緊急疏散路線的標志。
9.倉庫和存儲區
設置禁止煙火、注意堆高和緊急疏散路線的標志。
10.變電室和配電房
設置當心觸電、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必須穿絕緣鞋的標志。
11.消防設施區域
設置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禁止遮擋和定期檢查的標志。
12.監控室和控制中心
設置禁止拍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緊急聯系方式的標志。
13.維修區域和施工區
設置施工重地、禁止進入和注意安全的標志。
安全檢查站和門衛室
設置安全檢查須知、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和緊急報警按鈕位置的標志。
14.寵物活動區
設置寵物牽引繩、寵物糞便清理和注意過敏者的標志。
15.無障礙設施區域
設置無障礙通道、緊急呼叫按鈕和無障礙設施位置的標志。
16.其他特殊區域
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五章設置原則
第七條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必須設置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位置,不得被其他物體遮擋。
緊急出口和疏散通道應設置明顯的“安全通道”標志,并指向緊急出口方向。
施工現場應根據相關法規設置適當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六章設置要求
第八條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標志應避免設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標志內容應清晰、準確,避免內容相互矛盾或重復。
標志的尺寸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七章設置方法
第九條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法包括:
附著式:通過釘掛、粘貼或鑲嵌等方式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懸掛式:使用吊桿、拉鏈等將標志牌懸掛在相應位置上。
柱式:將標志牌固定在標志桿上,豎立于其指示物附近。
第八章維護與管理
第十條 安全警示標志應由物業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
第十一條 發現損壞、褪色或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立即報告并更換或修復。
第十二條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維護和更新記錄應詳細記錄并存檔。
第九章培訓與宣傳
第十三條 物業公司應對員工進行安全警示標志的培訓,確保每位員工都能正確識別和使用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 物業公司應通過宣傳欄、會議等方式加強對安全警示標志重要性的宣傳。
第十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物業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如有變更,將及時更新并通知所有相關人員。
篇2:公司安全警示和安全防護標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和安全防護標志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的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公司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的危險源進行評估標示匯總。
3.2車間主任負責對一些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進行安裝
4內容
1.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1.2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并按GBZ158-20**設置警示標識。
1.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1.4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1.5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各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告知
2.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依照前條規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2.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2.4各車間部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
編制:
審核:
簽發:
存檔:設備動力部
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范圍。
2.5設置公告欄:
2.5.1在公司門口、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置;
2.5.2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要發放到相關崗位;
2.5.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布于崗位;
2.5.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警示
3.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3.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3.2.1術語
3.2.1.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3.2.1.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3.2.1.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3.2.1.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3.2.2基本形式
3.2.2.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3.2.2.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3.2.2.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3.2.2.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3.3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3.4.1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
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3.4.3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
3.5設置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3.5.1.2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3.5.2其他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3.5.2.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3.5.2.2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3.5.2.3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3.5.2.4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3.5.2.5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3.5.2.6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索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3.5.3設備警示標識的設置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3.6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
3.6.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3.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4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范
4.1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
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4.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4.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4.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4.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5檢查與維修
5.1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
5.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6.采購
6.1各車間部門根據GBZ158-20**
要求,對本轄區的職業病危害進行辨識,并根據實際情況將所需的警示標識報安委會。
篇3:學院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中醫XX學院后勤資產保衛處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 目的
規范學院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學院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 職責
3.1 保衛處負責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樣板,指導各使用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符合規范。
3.2 各使用單位負責安全警示標志的計劃報批和維護與管理。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3.3 后勤資產保衛處負責安全警示標志加工制作及采購。
4 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拘螤顬檎叫芜吙?,綠底白字。
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 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 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 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 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 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標志是學院公有財產,每位教職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后勤資產保衛處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 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 雨 雷 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保衛處,保衛處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保衛處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