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產品價值抵租金”費用財務核算方式的請示
根據我司與部分M層商戶簽訂的“產品價值抵租金”《商鋪租賃補充協議》優惠扶持政策的租賃費用構成為:現金+產品價值抵租金,為明淅費用收繳工作,現針對產品價值抵租金部分的核算方式請示如下:
1、營運部負責與相關商戶簽訂“產品價值抵租金”《商鋪租賃補充協議》、《產品價值抵作租金確認函》并提供協議原件至財務部、行政部存檔。
2、財務部憑上述《商鋪租賃補充協議》、《產品價值抵作租金確認函》核算該商戶已繳交該“產品價值抵租金” 的相應費用,以免再產生相關欠費數據。
妥否,請上級領導審批指示。
附件:《商鋪租賃補充協議》、《產品價值抵作租金確認函》
日期:
篇2:學校教師住房安排租金收取管理辦法
學校教師住房安排及租金收取管理辦法
為了保證學校住房的合理配置,按照“有償住房”的原則,并結合學校住房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特制定《學校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解決教師校內住房為出發點,著力化解學校住房配置矛盾,積極促進學?!坝行?、平穩、和諧”地發展。
二、租房原則
1、優先原則。根據學校有限的少量住房實際情況,優先解決未參加房改而需要安排住房的在職教職工。
2、普惠原則。針對教職工經濟收入現狀,學校對租房教職工的租房面積實行普惠政策。其租房面積計算公式:雙職工(或長期住校教師)租房面積=實有房屋面積—20平方米;其余單職工租房面積=實有房屋面積—10平方米。
3、有償原則。學校推行以收取房租為主要方式的有償住房配置制度。學校每半年(即6個月)按教職工租房面積,進行核算并一次性收取房租。
4、平等原則。無論是學校管理干部、班主任、老教師及任課教師等,均一視同仁,無條件地按規定標準繳納房租。
三、租金標準
1、按租房面積每月2.00元/平方米收取。
2、調離本校教師應退還所租房屋。若情況特殊仍需繼續租房,則房租金額按實有房屋面積每月10.00元/平方米收取。
3、教師退休時,應向學校退還所租房屋。若情況特殊仍需繼續租房,則房租金額按實有房屋面積每月2.00元/平方米收取。
4、任何租房教師,嚴禁將學校住房轉租他人。否則,房租金額按實有房屋面積每月15.00元/平方米收取。
四、租房要求
1、租房教師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增加附屬設施等。
2、學校對教師所租房屋的門鎖、線路、管道等,一次性安裝到位。若有損壞或丟失,概由租房教師負責維修與賠償。
篇3:廈門市公有住房租金減免暫行規定(1999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8.5
實施日期:1999.8.5
廈府(1999)綜094號
第一條 根據國發[1998]2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廈門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減免對象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因提高房租而增加較多支出的下列人員: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和已故離休干部、職工的配偶;
(二)享受撫恤待遇的烈軍屬,無穩定收入的殘廢軍人;
(三)單獨居住、無穩定收入、無子女贍養的,享受撫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職工的配偶;
(四)社會孤老和民政部門確認的社會救濟戶;
(五)職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三條 減免標準
住房面積在廈府[1995]綜139號和廈府[1998]綜084號文規定標準內的下列情況實行租金減免:
(一)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和已故離休干部、職工的配偶的租金減免(以1992年5月1日)前租金標準為基準計算增支部分)。
1、1937年7月6日(含6日)前參加革命、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和已故離休干部、職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同住成員住房補貼相抵(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每戶每月凈增支出,給予全額減免;
2、1937年7月6日以后至1945年9月2日(含2日)以前參加革命、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和已故離休干部、職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同住成員住房補貼相抵,每戶每月凈增支出超過10元的部分,給予減免;
3、1945年9月2日以后至1949年9月30日(含30日)以前參加革命、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和已故離休干部、職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同住成員住房補貼相抵,每戶每月凈增支出超過15元的部分,給予減免。
(二)對享受撫恤待遇的烈軍屬,無穩定收入的殘疾軍人提租的增支部分給予全額減免。
(三)單獨居住、無穩定收入、無子女贍養的,享受撫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職工的配偶提租的增支部分給予全額減免。
(四)社會孤老和民政部門確認的社會救濟戶提租的增支部分給予全額減免。
(五)職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實行廉租辦法: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元(含230元)以內的,按現有租金的60%繳交;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300元(含300元)以內的,按現有租金的75%繳交;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350元(含350元)以內的,提租的增支部門給予全額減免。
4、上述家庭人均月收入標準原則上每年度調整一次。
本條(一)、(二)、(三)、(四)款符合(五)款規定的按(五)款執行。
第四條 辦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減免申請;
(二)有工作單位的,本人及同住成員的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三)無工作單位的,居委會和區民政局出具證明;
(四)到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辦理減免手續。
第五條 本規定由廈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