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員工名稱)私收現金的處罰通知
各科室:
我院職工*1、*2利用星期天中午休息時間為病人行**術,并私收現金--元,每人各分得--元,根據《**市第*醫院糾風專項治理若干規定》之第六條規定,經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以上兩位作出如下處罰:
1、每人各處私收現金金額十倍的罰款,也就是每人**元。
2、扣罰兩人6至8月份的獎金及補貼。
3、全院通報批評。
**醫院紀律檢查委員會
二〇**年*月*日
篇2:市人民醫院整治私收漏收行為的規定
市人民醫院整治私收漏收行為的規定
為了保證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促進醫院快速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樹立我院在公眾心中的良好形象,特對“私收”“漏收”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私收費處罰
1.接到病員、親屬和社會各界人士舉報收受現金或在檢查中發現并查實的;
2.接到患者、家屬和社會各界人士舉報收受現金,經查確有檢查或治療的操作,而無收費憑證的;
3.患者來院作任何檢查、治療,都必須先繳費,后檢查、治療。非急診病人先檢查、治療,介入調查后補交費用的;
4.督查組在工作檢查中發現正在檢查、治療的病人無收費憑證(危重病人除外)的;
5.收費憑證與病員的姓名、檢查、治療時間、項目不符,且得不到病人認可的;
6.未經院領導批準,又未辦理入院手續,在病房治療24小時以上,病人反映是繳現金,科室或個人不承認的(交通事故、無名氏的急診病員,急診搶救處置后,經分管院長簽字批準,即可到住院辦理入院手續);
7.凡規定使用連號報告單的醫技科室,不按規定使用的(報告單應編號,以便核對);
8.病人費用已繳,而收費窗口不給發票的;
9.不按照醫院規定的退費程序操作,私自退費的;
10.科室或個人私自向病人出售藥品、腹帶或其它醫療和生活、康復用品的;
11.未按正常程序辦理擔保手續的門診普通病人不允許擔保。本院職工在為病人擔保時,必須先打好簽有本人姓名的擔保欠條,交收費、住院處備存,方可為其擔保。所有病人都必須在24小時內,補繳完已擔保的費用。
二、下列情形者,按漏收費、亂收費處罰
1.未辦相關手續私自降低收費標準,私自沖抵住院病人相關費用;
2.將本科室的治療檢查費憑證,抵算給其它科室作檢查治療費;
3.凡違反國家收費標準,私自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或擅自超標準收費均屬亂收費。
三、對私收費的處罰規定
1.患者、家屬或社會各界人士舉報個人私收費未被查實的(排除惡意誹謗),當事人系中層干部由分管領導作提醒談話并備案,系職工由效能監察室負責人作提醒談話并備案;
2.患者、家屬或社會各界人士舉報私收費經查實:
(1)按所收金額的1:20罰款;
(2)科主任當年度考核不得評優、評先;
(3)按金額大小、社會影響、認識態度等情節待崗一個月到三個月,待崗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4)情節嚴重者,當年度考核不得評優、評先,停止處方權半年,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同一個人在當年度查實兩次以上收受現金的:
(1)按所收金額的1:50罰款;
(2)待崗六個月;
(3)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并低聘一年處理。
4.舉報科室集體私收費查實的,第一次(1)科主任、護士長降職使用;(2)按所收現金的1:20罰款;(3)科主任、護士長及所在科室當年度不得評優。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的:①科主任免職;②按所收現金的1:30罰款;③年度考核科主任定為不合格,其他人員不得評為優秀;④全科人員職稱降聘一年。
四、對漏收費處罰規定
1.他人舉報經查實的,補全應收費用;
2.漏收費用的部分按1:2罰款;
3.同一個人第二次查實漏收費的;
(1)按所漏收金額的1:3罰款;
(2)年度考核不得評優、評先。
4.所有多收費、亂收費查實后,將多收費用退還病人,并根據收費多少給相應罰款;
5.院內職工按正常手續自愿為病人擔保,結賬時病人拒絕繳費的,所有費用由擔保人承擔。
五、落實措施
凡有投訴,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認真調查,平時有院領導和職能科室人員組成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與突擊檢查結合。凡查到與上述情形相吻合的,對號入座,按此規定,給予相應處罰,通報全院。歡迎院內外職工及社會各界人士舉報,舉報查實后,對舉報人按私收費金額的1:10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
篇3:醫院對私收費、院外行醫管理暫行規定
更多精品源自 方案 醫院關于對私收費、院外行醫管理的暫行規定
經20**年*月**日二屆四次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于20**年3月27日生效。
為保證正常醫療秩序,促進醫院快速、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樹立我院在公眾中的良好形象,特對私收費、院外行醫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本院全體員工一律不準私收費,不準院外行醫。醫務人員外出會診、進行診療活動,必須經醫務科批準同意,方可進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院外行醫論處:
1.本院在職醫務人員進入私人診所,進行診療活動者;
2.未經批準在院外開展手術、麻醉、會診、坐診、護理或其他診療活動者;
3.為謀取物質利益而介紹病人院外購藥,為個體診所進行器械消毒者;
4.不論以何種名義在院外開業和私自向院外介紹病人者;
5.指使進修生、實習生向院外介紹病人者;
6.具有其他院外行醫行為及為院外非法行醫提供便利條件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私收費論處:
1.不論以何種借口私自收取現金、出售藥品及物品,搞現錢交易者;
2.指使進修生、實習生進行私收費者;
3.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發票、私改發票或開據大頭小尾巴發票者;
4.以退票或作廢票據等名義套取藥品或現金者;
5.違背先交費、后檢查治療者(搶救急危重病人除外);
6.收受藥品回扣者;
7.其他具有私自收取費用性質者。
四、處罰:
1.凡私收費者一經查實:
(1)處以所收金額10倍罰款;
(2)停發一年工資、獎金及一切福利待遇,每月只發生活費200元;
(3)工作另行安排,不服從安排者自動離職處理;
(4)年度考核定位不合格,三年內不予晉職晉級;
(5)處罰期滿后,由個人寫出申請,科室根據個人工作表現予以鑒定,表現好者,經院部研究,予以解除處罰;
(6)第二次違犯者,停崗停薪,同時報有關部門予以除名。
2.凡本院非正式職工,有私收費、院外行醫違紀違規行為者一經查實,立即辭退。
3.凡發現科室集體私自收費,對受益者進行10倍罰款,另對科室負責人就地免職。
4.有第三條3、4、6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院外行醫者一經查實,立即停崗停薪,并報有關部門予以除名。
五、其他各類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但按原規定已作的處罰繼續生效。
七、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屬院職工代表大會。
附:審計檢查科投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