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森林防火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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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防火通告范文

  自11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為我市森林防火期。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森林防火期內,除依法批準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二)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四)開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在森林防火區從事野營、登山、旅游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

  三、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準,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有本通告第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林業、公安等部門報告。

  森林防火報警電話:119、z

  特此通告。

  z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指揮部

篇2: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14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6號)
為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

篇3: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17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33號

  《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年3月6日

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承擔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保護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日常管理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予以保障。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資金和日常管理經費參照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的做法,由市、縣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第五條我省下列地區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熱帶雨林、季雨林和典型的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及其他有特殊保護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或者已經遭到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貴稀有、特有或者有特殊保護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繁殖地和森林植物的原生地及其模式標本的集中采集地;

  (三)重點區域紅樹林、重要水禽棲息地,重點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

  (四)在維護生態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需要加以保護的生態敏感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建立自然保護區不得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和濕地公園的區域范圍重疊;已存在交叉重疊的,對交叉重疊的區域從嚴管理。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包括省級、市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區。

  第七條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和撤銷分別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建立和調整自然保護區,應當保證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并兼顧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八條建立和調整自然保護區,應當征得其范圍內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同意,并與自然資源權利人簽訂管護和補償協議。

  第九條根據自然資源分布情況和生態環境重要程度,自然保護區可以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并依法分別采取管護措施。

  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規定管理。

  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

  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符合自然保護區實際的保護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總體規劃到期的,應當及時組織修編。

  第十二條自然保護區內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其土地使用權劃歸自然保護區,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和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使用自然保護區內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擴大使用面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從事不符合自然保護區定位的開發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依法辦理規劃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設施,是指穿越自然保護區或者占用自然保護區土地的交通、通訊、供水、供電及符合自然保護區規劃的旅游等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采伐的除外。

  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林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采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一)發生檢疫性有害生物,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依法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而需要采伐的;

  (二)對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的生存造成妨礙,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需要采伐的;

  (三)實驗區內科學實驗林按照實驗方案需要采伐的。

  自然保護區內的竹林可以按照當地經營習慣實施擇伐,但是不得擴大原有竹林的范圍。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的生物多樣性、景觀協調性和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防止生態環境破壞和生態功能退化。

  對本辦法實施前,未與投資種植和經營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管護協議,且位于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的林木,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贖買、長期租賃、置換等方式進行保護。

  對生態功能較低,妨礙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景觀協調性和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且在本辦法實施前,未與投資種植和經營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管護協議的人工種植的桉樹、杉樹和松樹,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改造提升。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的申請內容包括:進入核心區或者緩沖區的理由、時間、地點、活動范圍、參加人員名單、身份證明以及單位證明等材料;提交的活動計劃內容包括:活動方案、觀測手段、預期目標、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材料。

  第二十條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和符合自然保護區規劃的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從事上述活動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從其規定。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建立陸生野生動物疾病監測和防治體系,制定陸生野生動物疫病和生態環境災難應急預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監測、評估。

  自然保護區嚴格控制外來物種引入,禁止開展外來物種的引種試驗和野外放生活動。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所在地和毗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組成自然保護區聯合保護委員會,制訂保護公約,共同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內的居民,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在劃定的生產生活區內從事種植、養殖業,協助管理機構做好自然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在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總面積控制指標內,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地、林木依法優先納入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自然保護區的生態公益林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給予補償,依法保障自然保護區內居民的生產生活。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步驟地對居住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與緩沖區的居民實行生態移民,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條禁止違反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獵捕、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申報設立自然保護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不按照批準文件建設或者不按照規定實施有效管護,造成自然資源嚴重破壞、失去保護價值,導致自然保護區被撤銷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于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違法修筑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獵捕、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林業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9日省政府發布,1997年粵府令33號修訂的《廣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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