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設集團關于重申班組人員及民工工資發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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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集團公司關于重申班組人員及民工工資發放管理的通知

  各部門、辦事處、分公司、項目部:

  為進一步加強在建工程對施工班組的人員管理,維護公司經濟利益,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防止清包班組長集款潛逃,以及一些社會上的不法分子,以拖欠民工工資為由進行敲詐。對社會安定、公司形象造成極壞的影響,同時也對工程的正常施工帶來嚴重損失。為此經公司研究決定,針對在建工程班組人員及民工工資發放管理要求再作如下規定。希各部門、項目部認真落實執行。

  一.從清包合同中明確各班組人員管理的要求

  1.人員登記:承包人(班組長)應在人員進場或新增人員的當日,由承包人(班組長)帶領到項目部辦理登記手續,接受項目部對其的身份核對、外觀身體缺陷檢查、教育與交底。未經登記、教育與交底的人員一律不得上崗作業,同時項目部不認可此類人員在本工程發生過任何勞務關系;為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勻由該班組承包人自負。

  2.人員核對:各班組每半個月與項目部核對一次在崗人員名單,以便于項目部辦理綜合保險和及時辦理新增人員的保險與注銷退場人員的退保工作,人員退場,如未及時注銷綜合保險的,其保險費用由該班組承包人承擔。

  3.考勤制度:各班組應對本班組人員的出勤進行考勤,并上墻公布??记诒砻堪朐乱淮紊蠄蟮巾椖坎總浒?,各班組自留底一份。上報的考勤表由承包人簽字確認。

  4.保證金制度:根據清包工程量按比例收取相應的保證金,并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來保證上述事項的實行。

  5.其它方面:因搶工期,承包人(班組長)從其它工地調遣到本工程的搶工人員,承包人(班組長)應將該批人員的名單、身份證復印件上報到項目部備案,并由承包人簽字確認人員名單。搶工人員施工時間不得超過三天,其勞務工資由承包人自負。

  二.項目部對班組人員的管理

  1.及時做好人員進場、新增人員、臨時調遣搶工人員的身份核對、登記入冊、教育與交底工作并做好記錄。

  2.按時核對新增、退場人員,掌握在崗人員與退場人員情況,按時辦理保險與退保手續。根據人員登記表與各班組考勤表認真核對在崗人員,同時標注人員進場、退場的具體日期時間。

  3.清包班組必須進勞務公司,由總包單位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再由勞務公司與每個職工簽訂用工合同,各相關合同項目部應存檔備案。

  4.對各班組的考勤表應不定時的做好監督與檢查工作,并采取相應的(拍照或攝像)監控記錄。

  5.由項目經理負責制,嚴禁下屬清包班組出現再次轉包現象。

  三.民工工資發放管理要求

  1.根據合同協定、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節點、工作量,按比例足額支付工程款(民工工資),以符合法律規定的民工工資要"月結月清"的規定與要求。

  2.按半個月、每月或在發放生活費前由項目部與各班組共同核對并確認施工節點、工作量,計算核實其需支付的工程款。

  3.由各班組填寫民工工資發放申請表和民工工資發放清單,申請表應由項目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預算員、倉庫保管員核實該班組所完成的施工節點、工作量、需支付的工程款、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因返工而造成的損失、整改落實情況、違規、違章、獎罰、人員核實、材料工具領取歸還等情況,并予以簽字確認;最后由項目經理批示。

  4.項目部應根據本次工程款、考勤表中的工資發放金額進行審核,審核其真實性、符合性。

  5.每一次的工資發放清單,勻由承包人本人簽字確認其人員與金額,項目部應根據每半月核對好的人員登記表、工資發放清單、考勤表、憑本人身份證到項目部領取工資,并將工資發到每一個人,同時在簽字欄上有受款人本人簽字確認"本月工資已結清"。在沒有做到"四合一"(即人員登記表、工資發放清單、考勤表、身份證)的情況下,項目部不得支付該人的工資。

  以上各項希各部門對照要求,認真落實。同時由法務部著手做好清包(班組)合同上的細節管理事項,真正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管理要求。本規定,對新開工程從發文日起全面實施,已開始的工程補辦相關手續。發現漏洞及時堵塞,不正當現象及時消除在萌芽狀態。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元月十八日

篇2: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2012年)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的通知

  呂政辦發[20**]1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企、事業單位:

  《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9月29日

  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勞動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建立健全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投訴舉報。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筑市場的監管,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對拖欠工程款,非法分包或因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等爭議導致農民工工資無法支付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進行調查核定,并對相應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管,監督施工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克扣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事件。對有關部門通報的欠薪逃匿涉及的違反治安管理及犯罪案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及時依法查處。

  監察機關負責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負責人,嚴肅追究責任。

  工商部門負責加強企業監管,加強用人單位誠信制度建設。負責對無照經營單位或其他應由工商部門處理的情形進行查處。

  發展改革、財政、水利、電力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解決監管企業的拖欠工資問題。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督促企業及時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工資的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事項。工資的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跨春節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春節放假前結清并支付應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和相關費用。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

  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抵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要求農民工在指定場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費抵付工資。

  第七條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實名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明細項目和金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保存 2 年以上備查。農民工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 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其所在地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專門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并負責監督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農民工工資。

  第九條 建設領域用人單位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在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 3 %的資金存入工資保證金賬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預算的 3 %向建設工程所在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存入工資保證金。建設工程工期超過 1 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預算的 3 %存入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建設單位預存工資保證金后,開戶銀行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有關憑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銀行憑證后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和建設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手續時,應當提交《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建設工程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 非建設領域用人單位發生過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經查證屬實的,除依法承擔拖欠或者克扣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在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單位施工組織計劃中農民工人數最高峰時月工資總額 3 倍的標準存入工資保證金。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被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設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補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五條 建設領域工程項目竣工通過驗收并已結清和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非建設領域用人單位在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 1 年內未再次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向銀行取回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十六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開戶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在發生用人單位確無能力支付、逃避支付農民工工資等情況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時,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墊付農民工工資動用的應急周轉金本息應當依法予以追償。

  應急周轉金專戶預存數額市級一般不低于 300 萬元,縣級不低于 100 萬元。應急周轉金的儲存啟用制度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并報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對建設工程各環節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履行監控義務,對所承包建設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

  因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工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等部門和公安、監察機關及工會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公布受理電話、網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都有權舉報,農民工認為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資的有權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對。

  

篇3: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

內政辦字〔20**〕443號

為確保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利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二、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建、新建、擴建、改建、維修和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均實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制度。

三、本辦法所稱保障金是指為防止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前,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一定比例分別預先向保障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專戶儲存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由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價的1.5%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價的1.0%繳納。

保障金按照工程項目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障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專戶儲存 ,??顚S?。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金的監督使用。

四、工程建設單位和中標企業按照以下程序繳納保障金。

(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后,10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設部門保障金管理機構核定保障金繳費額(來自:www.pmce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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