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公司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獲取、識別、評審、更新適用于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為體系的運行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獲取、識別、評審、更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3.管理職責
3.1**部
負責安全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收集、識別及更新,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各分公司、直屬企業(以下簡稱各下屬單位)進行符合性評價,并負責向各部門和下屬單位宣傳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負責法律法規及安全操作規程的發布;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各職能部門
負責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傳遞到**部;負責編寫本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
3.3各下屬單位
負責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傳遞到**部;負責編寫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4具體規定
4.1獲取途徑
4.1.1由**部通過網絡、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方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1.2上級部門的通知、公報等由**部收集整理。
4.1.3各職能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部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
4.2登記與識別
4.2.1根據公司經營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4.2.2根據本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4.2.3**部組織相關部門對獲取和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組織評審確認,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并編制《適用的法律、法規清單》。
4.3更新
4.3.1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
4.3.2**部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評審、更新工作。
4.3.3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識別與評審。
4.4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4.4.1**部及時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并下發到相關部門單位。
4.4.2各部門、各下屬單位要組織學習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各部門、培訓學習情況要有記錄。
4.4.3**部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督促整改。
4.5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4.5.1**部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下發到部門、下屬單位及班組,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
4.5.2各部門、各下屬單位應根據具體工作的危險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下發到班組,崗位人員應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6評審和修訂
4.6.1**部每年一次組織有關各部門、各下屬單位對頒發的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適宜性文件及時進行修訂。
4.6.2當發生事故時,或工作內容發生變更時,各部門、各下屬單位應及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適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訂時應填寫《文件更改審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內容,經**部報公司領導批準后進行修訂。
4.6.4新修訂的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應及時發放到崗位,保證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統一作廢。
5.附則
5.1本制度與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執行。
5.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與修改。
5.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某公司法律工作制度
法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集團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使集團公司的行為適應市場經濟法制化的要求,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集團公司設立專職法律(顧問)人員,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負責整個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的法律工作,指導、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和下屬企業的涉及法律的業務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有關文件、資料,詢問企業有關人員。
第三條 法律(顧問)人員在集團公司對外有關合資合作公司的企業章程的規定范圍內指導、監督相關合資合作公司中涉及法律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四條 法律(顧問)人員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實際工作的需要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規章制度;加強與企業財務、各職能等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各項規章監督機制。
第五條 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參與集團公司的重要經營決策與重大經營活動,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及提供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1) 根據指示或需要,直接參與重大項目的談判;
(2) 草擬、審查、修改集團公司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 根據集團公司的發展情況,參與公司的有關收購、參股、兼并等資產運作活動。
第六條 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集團公司參與集團公司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糾紛的訴訟、調解和仲裁等活動;必要時,負責選聘律師,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七條 參與處理集團公司與工商、物價、稅務等政府部門的其他有關涉及法律的事務。
第八條 負責集團公司的合同管理。
1.合同文稿由經辦部門負責擬訂,其它職能部門會稿,報送法律(顧問)人員審核,必要時法律(顧問)人員可就法律意見直接向集團總經理層反應。
2.重大合同的談判www.zonexcapitaltr.com須財務負責人、法律(顧問)人員參與。
3.出現合同違約情形,合同經辦人或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報告集團總經理并主動與法律(顧問)人員聯系,協同解決。
4.出現因合同引起的訴訟,由法律(顧問)人員提供方案,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5.重大法律問題,由法律(顧問)人員向司法部門征求意見。
6.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集團總經理等代表公司簽署。
7.合同經行政、法務部審查,符合公司規定,經集團總經理批準、簽署,方可蓋章。
8.合同文件蓋章后,合同正本、附件、會簽底稿、法律意見書交辦公室存檔一份,合同復印件送相關部門備案。
9.合同文件屬保密文件、借閱合同,按保密文件的借閱規定執行。
第九條 負責或者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在集團司內部開展法律培訓工作,提高集團公司內部員工的法制觀念,增強集團公司整體的法律素質。
第十條 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集團公司內部各種違法亂紀案件;并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十一條 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工作原則。
第十二條 預防為主的原則 防患于未然,防止違法事件的發生,發現問題則及時處理,盡量減少爭議和糾紛。
第十三條 指導為主的原則 除需直接自行辦理的工作外,對其他部門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見為主,不代辦包辦。
第十四條 法制原則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辦事,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保守秘密原則 對工作中涉及的集團公司機密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合法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在合法基礎上,針對集團公司工作中的具體情況,采取靈活的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效力范圍包括集團公司本部、下屬企業和相關合資合作公司。
篇3:(企業)法律工作制度
公司(企業)法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使公司的行為適應市場經濟法制化的要求,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公司設立專職法律人員,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負責整個公司及下屬企業的法律工作,指導、監督公司各部門和下屬企業的涉及法律的業務工作。
第三條 法律人員在公司對外有關合資合作公司的企業章程的規定范圍內指導、監督相關合資合作公司中涉及法律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四條 法律顧問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參與制定與法律有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第五條 代理公司參與公司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糾紛的訴訟、調解和仲裁等活動。
第六條 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參與公司的重要經營活動;
(1) 根據指示或需要,直接參與重大項目的談判;
(2) 草擬、審查、修改公司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 根據公司的發展情況,參與公司的有關收購、參股、兼并等資產運作活動。
第八條 參與處理公司與工商、物價、稅務等政府部門的其他有關涉及法律的事務。
第九條 在公司內部開展法律培訓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員工的法制觀念,增強公司整體的法律素質。
第十條 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公司內部各種違法亂紀案件。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十一條 預防為主的原則 防患于未然,防止違法事件的發生,發現問題則及時處理,盡量減少爭議和糾紛。
第十二條 指導為主的原則 除需直接自行辦理的工作外,對其他部門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見為主,不代辦包辦。
第十三條 法制原則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辦事,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保守秘密原則 對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機密嚴格保密。
第十五條 合法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在合法基礎上,針對公司工作中的具體情況,采取靈活的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效力范圍包括公司本部、下屬企業和相關合資合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