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權益轉讓協議
出讓方(甲方):______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
代理人/代表人: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
地址: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
代理人/代表人: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
地址:
本合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甲方、經紀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訂立。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甲方已取得購買位于深圳市___區___單位及___號車位(以下簡稱"該物業")之權益,該物業發展商為___(以下簡稱"發展商");物業建筑面積為___平方米,物業用途為___。甲方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與該物業的發展商簽定認購書購入該物業,并甲方承諾可到該物業該物業的發展商處將該物業的購買權益更名給乙方。
2、甲方同意將購買該物業之權益轉讓予乙方,促使該物業之購買人由甲方名義變更為乙方名義(以下簡稱"更名")。
3、甲方保證享有購買該物業之完整權益,本次交易前產生之糾紛、債務等事宜已清理完畢。
第二條 交易價格
1、本次交易之成交價為___幣___元整(小寫___),本成交價由以下三部分款項構成:
(1)第一部分交易款:補償甲方因購買該物業已向發展商支付的購房款(包含定金,以發展商開具的相關票據為準);
(2)第二部分交易款:甲方因本次交易取得之收益。
第三部分交易款:向發展商付清甲方購買該物業時未支付的購房款(甲方購買該物業價款與上述第一部分交易款之差額);
2、上述三部分交易款共同構成交易成交價,且不可分割;乙方不得借故不支付其中任何一筆款項,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辦理更名相關手續。
第三條 交易定金
1、乙方在簽訂本合約的同時,支付___幣___元整(小寫___)作為交易定金。該筆定金將在更名完成后自動轉為上述第一、第二部分交易款。
2、為確保資金安全,第一、第二部分交易款甲乙雙方均由雙方指定銀行監管,在更名完成后由該銀行轉予甲方。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上述第一、第二部分交易款(不含定金),共計___幣___元整(小寫___),乙方須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將該款項交由買賣雙方指定的銀行監管,在更名完成后該銀行將監管款項轉予甲方。
2、上述第三部分交易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均由乙方與發展商協商或簽署相關協議予以確認。
第五條 更名手續的辦理
1、甲乙雙方應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發展商申請并辦理更名相關手續,乙方應按發展商要求辦理更名的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簽署更名確認的相關法律文件、簽署認購書、簽署《深圳市房地產甲乙合同(預售)》等,甲方應促使發展商將該物業甲方名義之購房款(包括定金)票據變更為乙方名義。
2、乙方申請取得購買該物業權益除本人外,□沒有 □有其他受益人:
(名稱、證件號碼)。甲方同意以上述受益人名義辦理更名。除上述受益人外,甲方 □同意□不同意 以乙方書面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名義辦理更名。本次交易乙方之所有義務仍完全由乙方本人承擔。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該物業更名完成:
(1)乙方就該物業與發展商簽署認購合同或《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或《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
(2)發展商將該物業甲方名義之購房款票據變更為乙方名義;
(3)乙方就該物業與發展商簽署更名確認的其他相關法律文書;
(4)甲乙雙方就該物業出具認購權轉讓更名完成確認書。
第六條 物業的交接
1、乙方按其與發展商約定之時間辦理該物業的入伙(即發展商交房)手續,并支付相關入伙費用。
2、本合約簽署之前該物業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網絡使用費等,甲方應在更名完成前清理完畢,否則經紀方有權以監管款項代甲方支付拖欠的相關費用。
3、該物業之水、電、煤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已開通的附屬設施隨該物業轉予甲方。甲方須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已開通之附屬設施的轉移登記手續,轉移登記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可憑有效單證向乙方收取或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回已開通之附屬設施的押金。未開通之設施由乙方自行開通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提供該物業虛假權益證明或隱瞞權益瑕疵致使本合約訂立后無法履行的,甲方須雙倍返還定金予乙方,同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項。
2、本合約簽訂后,甲乙雙方須積極全面正確履行合約。甲方違反本合約約定致使交易無法完成的,須雙倍返還定金予乙方,同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項;乙方違反本合約約定致使交易無法完成的,甲方有權沒收定金并將購買該物業之權益另行轉讓。違約方還須向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___幣___元整(小寫___)。甲乙雙方未經經紀方同意解除本合約的,仍須按本款的標準向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約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以下第項方式解決(ABC三項只能選擇其中一項)。
A、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C、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本合約的簽署及持有
1、本合約簽訂前合同各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或協議之內容,如有與本合約不符,以本合約為準。
2、合約一式叁份,自甲方、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經紀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約定(如本條內容與上述內容不符,以本條內容為準)
出讓方:______受讓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代理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于20**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ㄒ唬┫M者定作的;
?。ǘr活易腐的;
?。ㄈ┰诰€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ㄋ模┙桓兜膱蠹?、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 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ㄒ唬┫蛳M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ǘ﹨⑴c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ㄈ﹨⑴c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ㄋ模┚陀嘘P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ㄎ澹┦芾硐M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对V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ㄆ撸┚蛽p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ò耍p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ㄒ唬┡c經營者協商和解;
?。ǘ┱埱笙M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ㄈ┫蛴嘘P行政部門投訴;
?。ㄋ模└鶕c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ㄎ澹┫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第四十七條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ㄒ唬┥唐坊蛘叻沾嬖谌毕莸?;
?。ǘ┎痪邆渖唐窇斁邆涞氖褂眯阅芏鍪蹠r未作說明的;
?。ㄈ┎环显谏唐坊蛘咂浒b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ㄋ模┎环仙唐氛f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ㄎ澹┥a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N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ㄆ撸┓盏膬热莺唾M用違反約定的;
?。ò耍οM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峁┑纳唐坊蛘叻詹环媳U先松?、財產安全要求的;
?。ǘ┰谏唐分袚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ㄈ┥a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ㄋ模﹤卧焐唐返漠a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ㄎ澹╀N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ι唐坊蛘叻兆魈摷倩蛘咭苏`解的宣傳的;
?。ㄆ撸┚芙^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ò耍οM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ň牛┣趾οM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ㄊ┓?、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13)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
?。?0**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工勞動權益,是指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建立、存續、解除或者終止過程中,職工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條 職工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享有依法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四條 職工勞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履行勞動合同約定,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
工業與信息化、建設、衛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第七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依法進行監督。
對用人單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職工勞動權益職責的,工會有權依法要求糾正;職工申請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勞動權益保障
第九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自行制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文本。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勞動檔案,如實記載與職工勞動關系相關的情況,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向被招用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培訓費、手續費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職業資格證等。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
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需要延期或者暫時部分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提出足額補發的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并達成一致。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遵守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假期,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它假期。
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安排職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依法安排相應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設施、勞動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職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由生產經營地或者參保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作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認定工傷申請后的六十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及時安排醫療救助。遇有特殊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依法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全體職工公示下列事項:
?。ㄒ唬┞毠づ嘤栍媱澓吐毠そ逃涃M的提取、支出情況,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獎勵處分職工的情況;
?。ǘ┕ぷ髯飨r間、勞動紀律、獎懲制度和工資支付等規章制度;
?。ㄈ┘w協商情況和集體合同文本;
?。ㄋ模┘w合同履行情況,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況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ㄎ澹┓?、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通報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依法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協商所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合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集體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的勞動關系或者變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待遇,應當向工會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職工代表是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的,應當向上一級工會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六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職工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處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職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職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職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職工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者所在行業相同或者相近崗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建立經常性聯系,監督勞務派遣合同履行情況,維護被派遣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職工的,被派遣職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用工單位已與被派遣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ㄒ唬﹦趧张汕矄挝晃磁c用工單位續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后,用工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務派遣職工的;
?。ǘ┰诜桥R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的;
?。ㄈ┡R時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超過六個月期限的;
?。ㄋ模┯霉挝换蛘咂渌鶎賳挝怀鲑Y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職工的;
?。ㄎ澹┢渌`反法律、法規有關勞務派遣的禁止性規定行為的。
前款第二項所稱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訓、服役、工傷等情況不能提供勞動而暫時由被派遣職工代替的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 被派遣職工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勞務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財政補貼的行業的行業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該行業組織就職工工資進行集體協商。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財政補貼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三條 實行建筑領域職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工資保證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監督與救濟
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信息查詢系統,供職工查詢,監督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三十五條 基層工會對所在用人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用人單位拒不接受的,基層工會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報告,由上一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用人單位不予改正的,工會可以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三十八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職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十九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四十條 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職工認為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勞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成立職工法律援助組織,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為職工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法律援助。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按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在案,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征信管理機構、工商、銀行等相關單位;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保證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的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應當補發所減少的勞動報酬;拒不改正的,該職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于本人依法應得的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職工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工會工作人員不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責的,職工有權向上級工會提出申訴,上級工會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