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香港版住宅物業出租代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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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版住宅物業出租代理協議

  香港住宅物業出租代理協議

  供地產代理與業主用

  本表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訂明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并按指示填寫。如你不明白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請要求代理解釋。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釋,則最佳的做法是在簽署本協議前諮詢你的律師。

  備注: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尾隨有括號的數字(例如(1)),請立即參閱本協議附表4內相同編號的注釋。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協議的某附表,亦請立即參閱該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

  本人/我們,____("業主")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并在該等條款的規限下委任_______("代理"(2))為本人/我們的獨家(3)/非獨家(1)代理,為出租_______("物業")進行推銷。本協議由___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并于______年__月__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有效期")。

  [注意:如屬獨家代理的關系,則即使物業在有效期內并非經由代理租出,業主仍可能須向代理支付傭金,因此當業主與代理建立獨家代理關系時應謹慎考慮。代理以獨家代理身分行事時須履行的特別責任,可在第12條下以額外條款的形式指明。]

  2.代理關系及代理的責任

  代理與業主同意_-

  (a)代理與業主之間的代理關系屬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3)(1)關系;

  (b)如屬雙邊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代理將向租客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c)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系后,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該代理關系以及代理將向租客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及

  (d)代理除須履行本協議或任何成文法則委予代理的責任外,亦須履行本協議附表1內所列的責任。

  3.放盤租金[注意:業主并沒有藉本條授權代理代業主接受任何要約。放盤租金只供放盤及作廣告宣傳之用。]

  放盤租金為月租港幣_______元(HK$_______),包括/不包括(1)差餉及管理費。放盤租金只在業主的書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該等指示將構成本協議一部分。

  4.傭金

  本協議適用于業主須向代理支付的傭金的規定,列于本協議附表2及4內(4)。

  5.物業資料

  代理須向業主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并經代理填妥和簽署的出租資料表格。

  6.視察物業

  (a)業主同意容許代理/租客(1)于雙方議定的時間查看物業。

  同意□___不同意□(8)

  (b)業主同意將物業的鎖匙交由代理妥為保管,以供查看物業之用。

  同意□___不同意□(8)

  (c)業主授權代理將鎖匙交予其他地產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業之用。

  同意□___不同意□(8)

  7.分銷放盤

  (a)業主授權代理將物業分銷放盤,并將由業主提供的關于業主及物業的資料交予其他地產代理以供分銷放盤之用。

  同意□___不同意□(8)

  (b)_如代理將物業交由另一地產代理("分銷放盤代理")分銷放盤,則代理須確保分銷放盤代理遵守《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中關于廣告宣傳的規定。

  8.廣告宣傳

  (a)業主授權代理發出關于物業的廣告。

  同意□___不同意□(8)

  (b)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同意"的話,則除本協議另有指明外,廣告宣傳費將由代理承擔。

  9.代理須披露權益

  (a)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現披露∶他或其指明親屬(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親屬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員/大股東(6)/合伙人/董事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7)∶

  有□___沒有□(8)

  (b)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有"的話,則必須在本協議附表3述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c)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權益。

  10.業主的確認業主確認他已-

  (a)閱讀并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及

  (b)□(8)收取本協議第5條規定提供的出租資料表格。

  □(8)同意于業主與一名租客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資料表格。

  11.附表

  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12._額外條款[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他條款有所抵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他條款。]:

  業主的簽署:_____為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

  香港身分證號碼:

  (如適用的話)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如業主是一間公司,請述明: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

  簽署人的職位:__代理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業主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地址:_地址:

  電話號碼:_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_傳真號碼:

  日期:_日期:

  [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必須立即給予業主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a)代業主推銷物業;

  (b)為業主取得關于物業的資料;

  (c)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d)進行商議,并向業主提交所有關于物業的要約;及

  (e)協助業主與租客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2-業主須支付的傭金

  1.除本附表第2條另有規定外,如業主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租客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業主須于: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一筆數額$_____/成交租金的____%(1)作為代理的傭金。

  2.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業主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業主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傭金。在此情況下,如業主已支付傭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傭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業主。

  3.如業主與租客非基于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業主須于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傭金。

  4.如代理為出租物業而與其他地產代理合作,則業主無須向該等地產代理支付任何傭金。

  附表3-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9條,就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4-注釋

  (1)_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簽。

  (2)_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_獨家代理_-指代理是唯一為業主行事的地產代理。如業主在有效期內經由另一地產代理與一名租客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代理有權向業主追討附表2第1條所指明的傭金。

  單邊代理-指代理只為業主行事。

  雙邊代理-指代理既為業主亦為物業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指代理只為業主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為物業的租客行事。

  (4)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業主與代理商議。

  (5)指明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東-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包括∶

  (a)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團體的成員;

  (b)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伙關系,或受雇于該人;或

  (c)屬于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8)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

篇2:香港版住宅物業出租代理協議

  香港版住宅物業出租代理協議

  香港住宅物業出租代理協議

  供地產代理與業主用

  本表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訂明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并按指示填寫。如你不明白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請要求代理解釋。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釋,則最佳的做法是在簽署本協議前諮詢你的律師。

  備注: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尾隨有括號的數字(例如(1)),請立即參閱本協議附表4內相同編號的注釋。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協議的某附表,亦請立即參閱該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

  本人/我們,____("業主")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并在該等條款的規限下委任_______("代理"(2))為本人/我們的獨家(3)/非獨家(1)代理,為出租_______("物業")進行推銷。本協議由___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并于______年__月__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有效期")。

  [注意:如屬獨家代理的關系,則即使物業在有效期內并非經由代理租出,業主仍可能須向代理支付傭金,因此當業主與代理建立獨家代理關系時應謹慎考慮。代理以獨家代理身分行事時須履行的特別責任,可在第12條下以額外條款的形式指明。]

  2.代理關系及代理的責任

  代理與業主同意_-

  (a)代理與業主之間的代理關系屬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3)(1)關系;

  (b)如屬雙邊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代理將向租客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c)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系后,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該代理關系以及代理將向租客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及

  (d)代理除須履行本協議或任何成文法則委予代理的責任外,亦須履行本協議附表1內所列的責任。

  3.放盤租金[注意:業主并沒有藉本條授權代理代業主接受任何要約。放盤租金只供放盤及作廣告宣傳之用。]

  放盤租金為月租港幣_______元(HK$_______),包括/不包括(1)差餉及管理費。放盤租金只在業主的書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該等指示將構成本協議一部分。

  4.傭金

  本協議適用于業主須向代理支付的傭金的規定,列于本協議附表2及4內(4)。

  5.物業資料

  代理須向業主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并經代理填妥和簽署的出租資料表格。

  6.視察物業

  (a)業主同意容許代理/租客(1)于雙方議定的時間查看物業。

  同意□___不同意□(8)

  (b)業主同意將物業的鎖匙交由代理妥為保管,以供查看物業之用。

  同意□___不同意□(8)

  (c)業主授權代理將鎖匙交予其他地產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業之用。

  同意□___不同意□(8)

  7.分銷放盤

  (a)業主授權代理將物業分銷放盤,并將由業主提供的關于業主及物業的資料交予其他地產代理以供分銷放盤之用。

  同意□___不同意□(8)

  (b)_如代理將物業交由另一地產代理("分銷放盤代理")分銷放盤,則代理須確保分銷放盤代理遵守《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中關于廣告宣傳的規定。

  8.廣告宣傳

  (a)業主授權代理發出關于物業的廣告。

  同意□___不同意□(8)

  (b)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同意"的話,則除本協議另有指明外,廣告宣傳費將由代理承擔。

  9.代理須披露權益

  (a)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現披露∶他或其指明親屬(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親屬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員/大股東(6)/合伙人/董事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7)∶

  有□___沒有□(8)

  (b)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有"的話,則必須在本協議附表3述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c)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權益。

  10.業主的確認業主確認他已-

  (a)閱讀并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及

  (b)□(8)收取本協議第5條規定提供的出租資料表格。

  □(8)同意于業主與一名租客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資料表格。

  11.附表

  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12._額外條款[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他條款有所抵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他條款。]:

  業主的簽署:_____為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

  香港身分證號碼:

  (如適用的話)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如業主是一間公司,請述明: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

  簽署人的職位:__代理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業主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地址:_地址:

  電話號碼:_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_傳真號碼:

  日期:_日期:

  [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必須立即給予業主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a)代業主推銷物業;

  (b)為業主取得關于物業的資料;

  (c)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d)進行商議,并向業主提交所有關于物業的要約;及

  (e)協助業主與租客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2-業主須支付的傭金

  1.除本附表第2條另有規定外,如業主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租客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業主須于: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一筆數額$_____/成交租金的____%(1)作為代理的傭金。

  2.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業主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業主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傭金。在此情況下,如業主已支付傭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傭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業主。

  3.如業主與租客非基于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業主須于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傭金。

  4.如代理為出租物業而與其他地產代理合作,則業主無須向該等地產代理支付任何傭金。

  附表3-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9條,就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4-注釋

  (1)_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簽。

  (2)_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_獨家代理_-指代理是唯一為業主行事的地產代理。如業主在有效期內經由另一地產代理與一名租客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代理有權向業主追討附表2第1條所指明的傭金。

  單邊代理-指代理只為業主行事。

  雙邊代理-指代理既為業主亦為物業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指代理只為業主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為物業的租客行事。

  (4)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業主與代理商議。

  (5)指明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東-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包括∶

  (a)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團體的成員;

  (b)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伙關系,或受雇于該人;或

  (c)屬于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8)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

篇3:小區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小區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甲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范生活垃圾的清運,給業主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物業服務中心所轄區域。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一次。

  3、清運時間:每天在上午8:00前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為¥元/月。

  2、結算方式:每月日,乙方出具等額鄭州市正規稅務發票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如乙方在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甲方有權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桶歸位至指定位置。

  4、乙方清運出現“落渣、漏渣” 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干凈。

  5、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桶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在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并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與變更: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續簽本協議。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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