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業園土地預出讓合同

4924

  工業園土地預出讓合同

  甲方:____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管理委員會

  乙方:________

  乙方擬在江蘇省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內設立 有限公司,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項目所征土地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項目情況

  乙方在江蘇省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內投資建設____項目,公司名稱為____(以核準名稱為準),該項目總投資____萬美元,注冊資本____萬美元。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生產規模為____。

  (二)宗地位置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以東、____以西、____以南、____以北,土地總面積約____畝(實際面積以國土局測量為準),該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確定在____名下。

  (三)轉讓形式

  甲方向乙方上述項目一次性規劃約____畝的土地,并出讓其使用權(實際詳細面積以國土局測量為準)。 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為50年,用途為工業用地。

  (四)宗地價格

  甲方向乙方出讓上述____項目建設用地的價格為(大寫)____萬元人民幣/畝;出讓土地的價款總額預計約為(大寫)____萬元,出讓土地最終的價款總額按國土使用證確認的出讓土地面積及分攤面積(依據園區的有關規定確定)計算。長江岸線費用由乙方向國家有關部門協商交付。

  (五)支付方式

  上述土地費用分三期支付,支付期限及方式如下:

  (1)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七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至甲方指定的帳戶;

  (2)自乙方收到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關于批準該地塊為城鎮建設用地的通知復印件后一周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該宗地總金額的40%即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

  (3)自乙方收到《靖江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復印件后一周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該宗地總金額的40%,即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

  (4)在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之前,一次性繳付全部余額(出讓土地最終的價款總額與定金及已支付的土地價款之差)。甲方須在領取土地證之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5)本條第(1)項所涉之定金在乙方將第(2)(3)(4)項所涉之土地價款支付完畢后,轉化為土地價款。

  (六)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責任

  (1)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負責辦理該宗地范圍內的拆遷、征地、矛盾協調、辦理國有土地預審批等手續。

  (2)負責協助乙方辦理該項目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報批手續(該項目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按實際發生金額另行向乙方結算)。甲方將在____年____月底前協助乙方辦妥上述出讓土地的規劃許可證和用地許可證,并保證在____年____月份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如因乙方原因延遲除外)。

  (3)對乙方在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與當地居民之間的矛盾與問題提供協調服務。

  (4)在乙方企業完全符合甲方進區條件的前提下,甲方按國家產業政策規定,使乙方企業享受園區規定的優惠政策,并協助乙方積極按政策對上爭取更多有關外資企業優惠政策。

  2、乙方責任

  (1)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款。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供項目報批所需材料并使項目進入報批程序。并在該項目報批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時,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

  (3)為加快公司的建成,乙方同意立即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章程等有關資料。保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根據甲方提供材料清單將全部材料提交給甲方。若甲方逾期七天未收到上述材料,甲方將有權對該項目用地的價格及位置重新做出調整。

  (4)保證企業正式竣工投產之日起____年內產出達到甲方園區規定的____萬元/畝的產出標準(以銷售收入計)。

  (5)承擔該宗地的土地登記費、土地評估費、土地地質災害評估費、土地測量費、土地契稅。

  (6)乙方在該宗地范圍內的項目建設規劃,平面布置、廠房立面設計必須經甲方園區國土規劃建設局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七)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及政策的變化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2、遇有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及政策的變化的一方,應在7天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八)違約條款:

  1、逾期交納土地出讓金,按每天千分之一收取滯納金。

  2、逾期天未按第五條的約定交付定金或逾期30天未按第五條的約定繳付土地價款的,視為乙方根本性違約。

  3、乙方未能履行第六條"乙方責任"之第(4)項約定,則無權享受甲方園區規定的優惠政策。

  (九)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雙方信息

  1、甲方的開戶銀行:

  甲方的帳戶:____________

  甲方的帳號:____________

  2、乙方的聯系方式:________郵編:________

  3、甲乙雙方保證前述信息有效,任意一方對前述信息的變更都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4、甲方的有關合同履行的書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下稱書面文件)將送達至本條第2款確定的地址;雙方確認,甲方將書面文件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之日起第3天為乙方收到之日(如該日為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十)其他約定

  1、本協議為土地預出讓協議,自該項目領取營業執照后,甲、乙雙方將正式簽訂土地出讓協議并到有關國土局辦理正式土地出讓手續,乙方在上述土地上的權利及義務以乙方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為準。

  2、乙方依據本合同支付完畢所有合同價款后,可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對上述出讓土地進行轉讓、出租、抵押,但應預先通知甲方,且第三方按轉讓、抵押、承租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第三方亦應遵守本合同約定。

  3、甲方向乙方出讓上述項目地塊中的池塘面積由乙方自行處理,但甲方給乙方池塘面積部分每畝1.5萬元作為補償。

  3、本合同第五條所涉之定金為履約定金。

  4、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5、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6、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各執二份,招商局、經濟發展局、財政審計局、國土規劃建設局各執一份。

  附:江蘇省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進區企業優惠政策

  甲方: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管理委員會乙方: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2011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20**修正)

  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八號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現予公布。

  20**年3月3日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管理,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以拍賣、招標、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政府交納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應當一次性交付。

  第三條 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土地管理部門)是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管部門,統一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對出讓的土地進行管理。其他單位不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者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特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地下自然資源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之內。

  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能依本條例出讓其使用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使用、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根據特區城市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堅持與建設項目相結合的原則。沒有建設項目的,不供應土地,但按本條例規定以拍賣、招標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等土地收益,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后統一繳入市政府在地方國庫中設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戶,由市財政部門依法管理。

  第十一條 市政府設立深圳市土地投資開發中心(以下簡稱開發中心),組織土地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使用,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并審核,市審計部門定期審計。

  市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年度計劃,并報市政府批準。

  市政府應當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收支的管理。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情況。

  市審計部門應當同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審計情況。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ㄒ唬┚幼∮玫仄呤?;

 ?。ǘ┕I用地五十年;

 ?。ㄈ┙逃?、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ㄋ模┥虡I、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ㄎ澹┚C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條例簽訂出讓合同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后,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證》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該宗土地,但不得處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與土地管理部門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訂立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簽出讓合同的,代理人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香港、澳門、臺灣和境外的企業、組織或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十七條 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ㄒ唬╇p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ǘ┏鲎屚恋厥褂脵嗟淖诘靥?、面積;

 ?。ㄈ┩恋厥褂媚昶诩捌鹬箷r間;

 ?。ㄋ模┩恋厥褂脵喑鲎尳鸬臄殿~、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ㄎ澹┙桓锻恋氐臅r間;

 ?。┮巹?、市政設計要點;

 ?。ㄆ撸╉椖靠⒐ぬ峤或炇?/a>時間;

 ?。ò耍┦姓O施配套建設義務;

 ?。ň牛┦褂孟噜復恋睾偷缆返南拗?;

 ?。ㄊ┙ㄔO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

 ?。ㄊ唬┻`約責任;

 ?。ㄊ┊斒氯苏J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對出讓的土地權屬、開發及配套設施狀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通知其簽訂出讓合同前十日內提出異議。但上述規定不適用于以拍賣、招標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

  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視為已交付土地。

  第十九條 出讓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繳交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只支付定金或保證金的,不予退還。

  土地使用者已將定金或者保證金抵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予退還。土地管理部門扣除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總額20%的違約金,余額予以退還,已興建的建筑物、附著物無償收歸政府所有。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或條件的,應征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應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變更出讓合同,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土地管理部門授權的拍賣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至少在拍賣前二十日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有關事宜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告。

  第二十五條 下列文件由土地管理部門印制并于公告之日起向競投者提供:

 ?。ㄒ唬┩恋厥褂脵嗯馁u須知;

 ?。ǘ┏鲎尯贤瑯邮?。

  第二十六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恋毓芾聿块T發出拍賣土地使用權公告;

 ?。ǘ└偼墩哳I取有關文件;

 ?。ㄈ┲鞒秩税垂嬉幎ǖ臅r間、地點依下列規定主持拍賣活動:

 ?。?)簡介拍賣土地使用權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公布拍賣起叫價以及每一次應價增加數額;

 ?。?)競投者按規定方式競相應價;

 ?。?)主持人連續二次宣布最后報價數額而沒有競投者再應價時,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ㄋ模└偟萌藨磿r向土地管理部門一次性付清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定金,余額應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工業用地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出讓合同中注明,余額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起叫價不等于該幅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底價,競投者最后應價低于底價時,主持人有權終止拍賣。

  第二十八條 競得人不能交付定金或拒絕簽訂出讓合同的,應賠償組織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土地管理部門將該幅土地另行拍賣,拍賣所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于前次拍賣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差額部分由上述違約的競得人負責支付。

  第四章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公開招標或邀請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投標,經評標后確定的中標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可采取下列兩種方式進行:

 ?。ㄒ唬┕_招標:由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公告;

 ?。ǘ┭堈袠耍河赏恋毓芾聿块T向特定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應至少在截標之日前二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招標邀請書應至少在截標之日前二十日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資格范圍、內容以及招標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及地塊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二條 下列招標文件由土地管理部門印制并向投標者提供:

 ?。ㄒ唬┩稑隧氈?;

 ?。ǘ┩恋厥褂脵嗤稑藭?;

 ?。ㄈ┏鲎尯贤瑯邮?。

  第三十三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恋毓芾聿块T發出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ǘ┩稑苏哳I取招標文件;

 ?。ㄈ┩稑苏咴谕稑私刂谷掌谥暗街付ǖ牡攸c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標箱,并按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交付投標保證金;

 ?。ㄋ模┯赏恋毓芾聿块T組織開標會議,當場開標、驗標,宣布不符合投標規定的標書無效;

 ?。ㄎ澹┯赏恋毓芾聿块T組織招標機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評標、定標,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袠巳私拥街袠送ㄖ獣?,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一次性付清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按規定的時間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

  第三十四條 招標文件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中標;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的,采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所有標書都沒有達到標底條件的,有權拒絕全部標書,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另行組織招標,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土地管理部門損失的,中標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應當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工業用地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出讓合同中注明,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可以抵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中標人所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土地管理部門自定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本金。

  第五章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市政府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場價格為基準,經過協商確定土地價格,并將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前款所稱公告市場價格,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等級、用途及房地產市場變化等因素組織評估,并定期公布的價格。

  第三十九條 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ㄒ唬└咝录夹g項目用地;

 ?。ǘ┦?、區政府建設的微利商品房用地;

 ?。ㄈ┦?、區政府建設的福利商品房用地;

 ?。ㄋ模┦?、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關、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

  前款所列項目以外的用地一般應當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下列項目用地,經市政府批準,也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但必須按公告的市場價格出讓:

  1、屬特區急需或特別鼓勵發展的項目用地;

  2、成片開發區用地;

  3、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項目用地;

  4、舊城改造用地。

  市政府每年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第四十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暾埲讼蛲恋毓芾聿块T提交下列有關申請文件: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申請用地報告;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表》(由土地管理部門提供標準格式)及項目初步布置圖;

 ?。?)市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在特區興辦企事業的文件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

 ?。?)市計劃部門年度立項批文;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能力證明;

 ?。?)屬高新技術項目用地,應提交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門簽發的認定意見書;

 ?。?)產生環境污染或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用地,應提交市政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出具的環境評價審查意見書。

 ?。ǘ┩恋毓芾聿块T應自接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與申請人協商用地事宜。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

 ?。ㄈ┥暾埲藨斣谕恋毓芾聿块T發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通知之日起至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前,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定金,同時一次性付清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

 ?。ㄋ模┥暾埲藨斪酝恋毓芾聿块T發出用地方案圖之日起一百日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逾期不簽訂的,視為申請人自愿放棄申請,土地管理部門發出的同意批地通知書自動失效,申請人所交的定金不予退還,所交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由土地管理部門扣除10%的賠償金后予以無息退還。

 ?。ㄎ澹┥暾埲顺滞恋毓芾聿块T出具的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憑證,按《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四十一條 下列項目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時,土地管理部門按本條規定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

 ?。ㄒ唬┑谌艞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地,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0%至70%;

 ?。ǘ┑谌艞l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ㄈ┑谌艞l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的交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本條規定以外的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一律不得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二條 屬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出讓合同生效當日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30%的首期款,余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出讓合同中注明,余額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屬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一款第(二)、(三)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支付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執行。

  屬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支付辦法按市政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用地項目及減免數額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四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用地出租、轉讓,以及以土地使用權與他人合資、合作建設的,應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改變用途的,必須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公告市場價格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依《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方可進行。

  需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的,土地使用者辦理變更登記時,須持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的憑證及重新簽訂的出讓合同。

  第四十五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者可以將該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用于抵押。但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必須按公告市場價格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后,方可進行。抵押物的處分所得應按規定先行繳交有關稅費。

  第四十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投產后,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復查。不符合高新技術項目認定標準的,必須按公告市場價格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用地,土地使用者需出租、轉讓、抵押或與他人合資、合作建設的,按市政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機關、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土地使用者不得改作營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轉讓、抵押,也不得與他人合作開發建設。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終止:

 ?。ㄒ唬┏鲎尯贤幎ǖ哪昶趯脻M;

 ?。ǘ┩恋販缡?;

 ?。ㄈ┩恋厥褂谜咚劳龆鵁o合法承繼人;

 ?。ㄋ模┤嗣穹ㄔ夯蛲恋毓芾聿块T依法作出的沒收土地使用權的判決、裁定或決定生效;

 ?。ㄎ澹┯玫貑挝贿w移或者被依法注銷的;

 ?。┦姓鶕鐣怖娴男枰?,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出現前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土地使用權連同該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政府根據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和年期,給土地使用者以相應的補償。

  第五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應自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土地使用者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徑為注銷登記。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情形,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徑為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該宗土地的,應提前六個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按下列原則作出是否準予繼續使用的答復:

 ?。ㄒ唬┩恋厥褂谜呱暾埖耐恋赜猛痉袭敃r城市規劃要求的,準予繼續使用;

 ?。ǘ┩恋厥褂谜呱暾埖耐恋赜猛静环袭敃r城市規劃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的申請不予批準。

  第五十四條 準予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自接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與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按《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無效,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的違法轉讓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予限期糾正,并可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罰款。拒不糾正的,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門自出讓合同規定的項目竣工提交驗收之日起處以罰款。逾期六個月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5%的罰款;逾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10%的罰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15%的罰款;逾期二年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土地使用者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未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前款所稱開發利用,是指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且工程量達到投資總額25%以上。

  屬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不予退還。

  第五十七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經復查不符合高新技術項目認定標準的,土地使用者除按公告市場價格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由土地管理部門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和與他人合作開發建設的,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轉讓價款10%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屬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金不予退還。

  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在申請用地、簽訂或者履行出讓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處以警告、撤銷用地批準文件、暫扣有關許可證件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ㄒ唬╇[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偽造文件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處分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條 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以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并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5%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應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執行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 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辦出讓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糾紛,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過去在特區內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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