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甲方:________(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拆遷人或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的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
丙方:________ (金融機構)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保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合理使用,經三方充分協商,就 拆遷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經甲方審核同意,乙方 拆遷項目用于拆遷補償安置專項存儲的資金額度為________元(大寫)。
第二條 乙方將上述專項資金存入丙方為其單獨開立的資金專戶,帳號為________。存款按活期利率計息。
上述資金專戶內的存款本息均應用于乙方本拆遷項目的補償安置。
第三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在丙方預留印鑒。
乙方必須持蓋有市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專用章、乙方財務專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付款支票,交丙方辦理資金撥付事宜。
甲、乙雙方協商在賬戶存續其間不申請更換共管賬戶預留的個人簽章。如因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更換共管賬戶預留的個人簽章,則必須由原兩位被授權人同時持身份證到丙方實地辦理。
第四條 選擇第_______種方式向被拆遷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設單位支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一)丙方直接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通過轉帳劃入被拆遷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設單位帳號;
(二)丙方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給乙方,由乙方支付給被拆遷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設單位。
第五條 丙方負責資金的監管及安全,乙方未持有市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專用章的付款支票,丙方不得從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中撥付資金。
第六條 拆遷當事人已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所發生的安置補償資金大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時,乙方應在10日內按差額追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專戶,同時告知甲方。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仍有結余資金的,經乙方申請,甲方應向丙方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解除監管通知書》,解除對專用賬戶的監管。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依法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查,造成被拆遷人經濟利益受損的,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乙方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的義務,向甲方、丙方提供不全面、不真實的情況,造成被拆遷人經濟利益受損的,乙方負經濟賠償責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丙方對不符合《票據法》及相關規章的付款支票予以付款,現金付款沒有核實持票人有效證件,造成乙方、被拆遷人利益受損的,丙方負經濟賠償責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違反國家法律、有關規定,不遵守誠信原則,欺騙被拆遷人、為他方提供不實資料等造成被拆遷人、其他方利益損失的,承擔相關法律、經濟責任。
第九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可以到(甲、乙、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與訴訟期間,未涉及爭議部分仍需履行。
第十條 三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為甲、乙、丙三方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唯一有效協議,任何一方或兩方與該三方之外的其他人簽訂的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協議性文件,若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應以本協議為準。
(二)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未盡事項,甲、乙、丙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被有權部門依法凍結或扣劃后,丙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協議生效后若需變更或解除須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簽字)
丙方: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2: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甲方:________(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拆遷人或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的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
丙方:________ (金融機構)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保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合理使用,經三方充分協商,就 拆遷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經甲方審核同意,乙方 拆遷項目用于拆遷補償安置專項存儲的資金額度為________元(大寫)。
第二條 乙方將上述專項資金存入丙方為其單獨開立的資金專戶,帳號為________。存款按活期利率計息。
上述資金專戶內的存款本息均應用于乙方本拆遷項目的補償安置。
第三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在丙方預留印鑒。
乙方必須持蓋有市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專用章、乙方財務專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付款支票,交丙方辦理資金撥付事宜。
甲、乙雙方協商在賬戶存續其間不申請更換共管賬戶預留的個人簽章。如因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更換共管賬戶預留的個人簽章,則必須由原兩位被授權人同時持身份證到丙方實地辦理。
第四條 選擇第_______種方式向被拆遷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設單位支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一)丙方直接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通過轉帳劃入被拆遷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設單位帳號;
(二)丙方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給乙方,由乙方支付給被拆遷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設單位。
第五條 丙方負責資金的監管及安全,乙方未持有市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專用章的付款支票,丙方不得從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中撥付資金。
第六條 拆遷當事人已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所發生的安置補償資金大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時,乙方應在10日內按差額追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專戶,同時告知甲方。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仍有結余資金的,經乙方申請,甲方應向丙方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解除監管通知書》,解除對專用賬戶的監管。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依法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查,造成被拆遷人經濟利益受損的,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乙方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的義務,向甲方、丙方提供不全面、不真實的情況,造成被拆遷人經濟利益受損的,乙方負經濟賠償責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丙方對不符合《票據法》及相關規章的付款支票予以付款,現金付款沒有核實持票人有效證件,造成乙方、被拆遷人利益受損的,丙方負經濟賠償責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違反國家法律、有關規定,不遵守誠信原則,欺騙被拆遷人、為他方提供不實資料等造成被拆遷人、其他方利益損失的,承擔相關法律、經濟責任。
第九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可以到(甲、乙、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與訴訟期間,未涉及爭議部分仍需履行。
第十條 三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為甲、乙、丙三方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唯一有效協議,任何一方或兩方與該三方之外的其他人簽訂的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協議性文件,若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應以本協議為準。
(二)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未盡事項,甲、乙、丙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被有權部門依法凍結或扣劃后,丙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協議生效后若需變更或解除須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簽字)
丙方: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范文本)
附件2
浙房 市預監( ) 號
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范文本)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監制
中華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示范文本)
甲方: (銀行機構)
乙方: (房地產開發商)
丙方: (工程監理單位)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建設順利進行,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開發建設并擬進行預售商品房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協議。
一、乙方開發建設的 項目,坐落位置: ,土地證證號: ,土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總套數: ,工程預算清冊總額: 萬元,預計售樓款約為: 萬元,其中 作為本協議項下的監管項目,甲方作為監管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丙方為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
二、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預設資金賬戶賬號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等規定,負責實施對本協議確定的上述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應當做好金融服務工作,方便乙方和購房人辦理預售資金存轉業務和按揭貸款、結算等手續。
五、乙方在甲方開立資金賬戶,作為監管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唯一專用存款賬戶。商品房預售的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購房人直接存入該資金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收存;各銀行機構發放的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直接劃入上述資金賬戶內,不得直接支付給乙方或者轉作他用。
六、乙方必須根據有關規定,接受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購房人。
七、乙方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 天內,應當為購房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手續,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該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資金賬戶的證明。
八、乙方根據規定程序向購房人退還預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由甲方進行審核、確認。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辦理預售備案登記的,甲方應當憑乙方提交的撤銷預售備案登記資料辦理退款手續;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辦理預售備案登記的,甲方應當憑原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資金存入資金賬戶證明以及乙方與購房人簽訂的終止合同辦理退款手續。
九、丙方應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已完成投資額證明。如乙方提出申請,丙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為乙方出具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完成投資額證明。
十、甲方應當根據丙方出具的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完成投資額證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監管項目其他有效資金支出證明材料,按監管項目實際支出需要撥付資金。
十一、乙方經甲方核準使用的預售資金,只能用于支付監管項目開發建設需要。資金賬戶中累計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低于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130%部分納入本協議監管。其中,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可以用于監管項目相應的前期工程費、管理費、銷售費、財務費、不可預見費、稅費、同步歸還本項目房地產開發貸款及其他費用。
十二、違約責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職責,造成監管資金未能使用于項目建設,致使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期竣工,給購房人造成損害的,丙方與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審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請材料,造成項目建設延誤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經濟損失的 %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方未盡責履行監管義務,致使本協議項下的項目無法正常建設,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方與乙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因甲方無正當理由克扣或者遲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項,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因丙方未認真審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監管資金余額的準確情況,造成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期竣工,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乙、丙三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甲、丙兩方無過錯的除外。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共同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按照下列第 項處理:
(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四、協議的終止
本協議項下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根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乙方提出的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經協議三方一致書面同意,資金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方可解除監管,同時本協議終止。乙方應當及時將預售資金監管撤銷情況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如本協議在履行期滿前確需提前終止的,必須由乙方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并簽訂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完成監管資金交割并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后,本協議方可終止履行。
十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收繳、使用等行為應當接受和服從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七、本協議共計 頁,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別報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
十八、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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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