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或來件裝配)代理加工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__________簽訂。
甲方為:中國公司
電報掛號:電傳:________工廠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區街號
電報掛號:乙方為:×國公司
電傳:雙方為開展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業務,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加工(裝配)的項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或裝配)______(產品)______套(或件)所需的原材料(或散件);甲方對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進行加工(或裝配),加工(或裝配)后將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條
交付來料與加工成品的數量和時間
乙方將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向甲方提供______原材料(或散件),并負責運至______港港口(或車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的 個月內(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批將加工(或裝配)后的成品負責運至______港口(或車站)交付乙方。
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時,按百分之______的備損率提供給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計加工(或裝配)數量。如乙方未能按時、按質、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損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后,應予賠償。如甲方未能按時、按質、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亦應負責賠償。
第三條
加工費
甲方為乙方進行加工(或裝配)的加工費,每件(或套)計____幣______元。(注一)
第四條
付款辦法
乙方將不作價的原材料(或散件)運交甲方;加工費由乙方給甲方開出即期付款信用證。(注二)
第五條
來廠專家和技術培訓
根據實際需要,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派遣專家并為甲方培訓必要的技術人員,來廠專家和培訓人員的數目、時間、任務以及費用負擔等,由雙方另行商議。
第六條
運費、保險費
乙方將原材料(或散件)運交甲方的運費、保險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將成品運交乙方的運費、保險費由甲方負責。成品的運輸保險,由甲方按原材料(或散件)成本加上運費、保險費、加工費之和的110%投保綜合險、戰爭險(如陸上運輸則投保陸上運輸險)。在加工裝配期間,由甲方負責投?;痣U。(注三)
第七條
質量檢驗
(1)甲方在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應按乙方提供的技術標準,對其規格、品質進行驗收,如發現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的規格、質量不符合技術標準,或數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檢驗報告后,乙方負責退換或補足。
(2)乙方在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后,按雙方議定的驗收標準驗貨,如因甲方裝配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檢驗報告,甲方負責返修或賠償。
第八條
不可抗力
由于戰爭和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雙方同意的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應盡快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并與對方協商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對方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不得提出賠償要求。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時,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受損害方并擁有罰款__________元的權利。
第十條
仲裁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方式進行協商解決。如未能解決時,提請×國______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一條
擔保
為了保證雙方履行合同和及時按合同規定支付罰款或賠償損失,雙方應分別向對方提供各自銀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條
轉讓
本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非經雙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條
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規定的______套(或件)由甲方加工(或裝配)成成品交付乙方并收進全部加工費時終止。
第十四條
續訂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之前,如一方認為需要續訂合同,可以向對方提出并進行協商。
第十五條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雙方各持1份。副本______份。
第十六條
補充或修訂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補充或修訂。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見證人:(簽字)
注一:如包裝費用、輔料、運費、保險費等在加工費以外收取,須另訂條款明確規定。
注二:乙方提供原材料(或散件),如采用托收或遠期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及成品出口不采用信用證方式,而用匯款或托收方式可作相應更改。
注三:此條系雙方均按到岸價格(CIF)的價格條件。如價格條件為離岸價格(FOB)或其他價格條件,則此條的運費、保險費的負擔應隨之變動。
篇2:防城港市對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通知(2017)
防住保房發〔20**〕8號
關于對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建局,各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及業主委員會,有關招標代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代理機構要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物業管理招標事宜由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為規范物業管理招標代理行為,在具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企業中選擇有物業管理招標代理專業力量的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并由已登記的代理機構實施物業管理招標代理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在全市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招標代理的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應當向我局申請登記。
(二)未取得物業主管部門《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登記證明》的代理機構,不得從事防城港市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業務。
(三)《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登記證明》有效期兩年,代理機構應于期滿前一個月提前申請延續登記。
(四)代理機構應建立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業務臺帳,每年一次將代理情況匯總后報送我局物業管理監管科。
二、代理機構申請登記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代理機構均可申請登記:
(一)依法設立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依法取得代理機構資質登記證書;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投資關系;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開展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編制物業管理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活動的相應專業能力、組織協調能力;
(六)有4名以上專職業務人員,熟悉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法規政策,具有物業管理方面的專業證書,按規定參加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七)可以向評標專家支付的勞務費用每人不少于300元/半天,并按行業水平適時調整。
三、代理機構申請登記應提交的資料
代理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防城港市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信息登記表(詳見附件);
(二)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提供復印件加蓋公章,查看原件);
(四)從事物業管理招標代理的專職人員的身份證、專業證書、勞動合同及工程師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提供復印件加蓋公章,查看原件);
(五)辦公場所租賃合同;
(六)代理機構的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代理機構的工作要求
代理機構應遵循下列工作要求:
(一)招標代理機構應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開展物業管理招標代理工作;
(二)依照相關服務規定,制定內部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內部業務服務體系;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招標代理工作,不隨意增加或減少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定步驟或環節;
(四)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代理招標物業服務項目前,應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標人的授權委托書,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活動;
(五)不得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欺詐;
(六)不得泄露與所代理項目有關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七)不得出借、轉讓、出賣、涂改、偽造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招標代理有效證件;
(八)不得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招標代理業務;
(九)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對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注銷登記,兩年內不得再次登記:
(一)未按規定抽取使用物業管理評標專家的;
(二)對同一招標代理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提供投標咨詢服務的;
(三)明知委托事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進行代理的;
(四)采取支付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業務的;
(五)泄露應當保密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的;
(六)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的;
(七)擅自修改招標代理成果文件的;
(八)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不履行或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事實真相的;
(九)專職業務人員不足4名或不按要求參加主管部門培訓的;
(十)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從業人員發生變更,或者因解散、破產等原因終止業務的,應當向市物業主管部門如實申報。
七、因招標代理機構工作失誤導致開標、評標活動無法正常進行,造成招標人、投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八、本通知下發后對代理機構實行集中登記。防城港市范圍內申請登記的代理機構請將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于20**年3月1日前提交市物業管理辦公室(防城港市紅樹林大廈東13樓1322室)。
附件:防城港市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信息登記表.doc*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2月16日
篇3:建立惠州市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的通知(2015)
惠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建立
惠州市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的通知
(惠市房〔20**〕4號)
各縣(區)房產管理局,市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各招標代理機構:
為健全物業管理招標代理市場機制,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市場競爭秩序,充分發揮招標代理機構在物業管理招投標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現就建立惠州市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本通知所稱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名錄庫(以下簡稱名錄庫),是指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依法面向社會推薦的前期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的名冊;
(二)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代理機構入庫后,應當遵守本通知規定及接受對本通知做出的修訂和補充,自覺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為的監督和處理;
代理機構違反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通知規定辦理招標業務,情節嚴重的,從名錄庫中除名,函告代理機構資質管理部門,
并向社會公示;
(四)代理機構按規定程序確定后,非因法定理由和不可抗力因素,不得無故放棄或者向他人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代理機構在從事招標代理過程中發生非代理機構原因導致重新招標的,由該代理機構繼續承擔該代理業務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務,其間所增加的費用由招標人和代理機構自行協商。
因代理機構工作失誤導致開標、評標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招標人、投標人可以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造成投標人、招標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辦理入庫條件
(一)申請錄入名錄庫的代理機構應為依法設立的組織,其
經營范圍內應包含招標代理業務項,有健全的招標代理服務制度和服務規范并實際執行;
(二)法定代表人、業務人員、財務人員應為本單位的專職人員。其中,業務人員應熟悉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法規政策,具有物業管理招標代理從業經驗;
(三)在我市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已在我市工商部門注冊,并在我市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具備必需的辦公設施設備;
(四)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不良記錄。
三、辦理入庫資料
(一)惠州市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信息表(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并核原件);
(三)已依法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代理機構的服務制度和管理規范,機構簡介、章程、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
(五)辦公場所內硬件配置的相關材料(提供照片);
(六)業務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招標工作經歷的證明或經相關物業管理部門業務培訓的有效證明;
(七)從事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業務的全體人員清單,填寫《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人員情況表》及全體人員的身份證明資料復印件,包括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件、繳納社保費用單(需由
社保部門蓋章)和主要負責人的勞動合同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辦理入庫程序
(一)市房產管理部門在本部門網站、主要報紙上向社會公開發布受理入庫通知;
(二)代理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相關資料;
(三)市房產管理部門對相關資料進行查對,組織現場勘察;
(四)確定入庫名單,并在相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10天;
(五)對有異議的代理機構進行復核;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公布入庫名單,市房產管理部門發出《惠州市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入庫回執》(附件2)。
五、代理機構服務事項
(一)擬定招標方案;
(二)編制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擬定招標文件的補充文件;
(三)協助招標人對所有投標申請人的條件進行資格預審;
(四)組織現場踏勘,招標答疑;
(五)協助招標人抽取評標專家;
(六)在依法設立的招投標評標區,主持開標評標活動。
(七)草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八)協助招標人辦理相關備案;
(九)其它與招標人約定的事宜。
六、代理機構管理規范
(一)代理機構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獨立開展招標代理工作;
(二)代理機構不得提供虛假入庫資料,不得出借、轉讓、出賣、涂改、偽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招標代理有效證件;
(三)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應當明確代理事項、代理內容和代理時限和履約過程中的其他事項,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代理機構只能在招標人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五)代理機構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進行代理;
(六)代理機構不得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等有隸屬關系或其它利害關系,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七)代理機構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相關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招標人、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八)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應持證上崗,佩戴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工作證件,對無證件或所佩戴證件與市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工作證件不相符的,不得在評標區內進
行招標代理工作;
(九)代理機構應當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與所代理項目有關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十)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市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法規、招投標業務繼續教育培訓和考核;
(十一)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從業人員及信息發生變更,或者解散、破產等原因終止業務的,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從名錄庫中撤出手續;
(十二)代理機構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辦理一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惠州市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信息表》
2.《惠州市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入庫回執》
惠州市房產管理局
2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