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礦經營股份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丙方: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按股份經營鐵礦,有關事宜三方協議如下:
一、鐵礦范圍:
東:;南:;
西:;北:。
包括四至邊界范圍內的所有地上、地下鐵礦資源。
二、合作經營期限:自年月日始至以上鐵礦范圍內鐵礦無資源閉礦為止。
三、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具體投資總額及股份比例如下:三方共同前期投資6000萬元(陸仟萬元整)。其中:4000萬元為鐵礦前期一次性付的補償款,2000萬元為開礦的周轉金及征占山場資源用。
具體股份股權比例為:甲方60%,乙方30%,丙方10%。即:甲方投資3600萬元,乙方投資1800萬元,丙方投資600萬元。
甲乙丙三方按本條約定股份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鐵礦為擴大再生產,需新購鐵礦、新建鐵選廠等投資時,要按本協議比例分擔。股份比例依本協議比例執行。
四、管理措施:
甲乙丙三方按照《公司法》規定成立股東會和董事會,對企業進行管理,具體管理方式由三方股東會議具體研究制定《股東章程》另行確定。
五、權利義務:
1、各方承諾,將盡最大努力控制該項目的操作和經營成本。
2、任何一方不經其他兩方同意,不得私自轉股、賣股,否則,按自行退股對待,其按本協議支付的出資作為違約賠償金由其他兩方按出資比例分配。
六、獨立訴權
本協議書賦予股東一方的權利,股東任何一方不配合或者不履行的,享有權利的一方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另一方股東或另兩方股東。
七、違約責任:本協議甲乙丙三方共同信守,如有違約,違約方除賠付守約方經濟損失外,另一次性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肆仟萬元整(4000萬元),該違約金由守約方按出資比例分配。
八、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書發生糾紛,各方應通過股東會議協商解決。未能協商解決的,由企業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篇2:股份轉讓協議
股份轉讓協議
轉讓方: (甲方)
受讓方: (乙方)
本協議書由甲方與乙方就河北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事宜,于年 月 日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的河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份共元出資額,以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三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份,甲方收到價款后,為乙方出具收據。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河北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份后,其在河北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份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河北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合同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一方違反合同,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并經河北有限公司股東會同意后生效。
第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河北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