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部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協議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木工班組:班組(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為確保項目部計劃的實施,明確承包任務、職責、內容,發揮班組的勞動積極性,現將工程的木工支模工作,以包清工形式承包給乙方施工,經雙方商定,特訂立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圍、工作內容
l、工程承包范圍:按建施總說明的建筑面積計算,本工程所有圖紙及聯系單內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木工模板工程。
2、工作內容包括:場內操作棚搭拆、場內水平、垂直運輸、搭拆模板承重架[包括鋼管切割(切割片由甲方負責)、模板制作、安裝、加固、拆除、清理、刷隔離劑、軋頭、對拉桿、螺帽、墊片的回收和修整、預留洞口(包括安裝所需的預留洞口,指用木模施工的洞口)壓頂梁和冠梁、小型預制件模板制作、預埋件安裝工作、落手清、炸模后凸出部分的鑿平、后澆帶等二次支摸,以及施工縫、后澆帶等處鋼絲網安裝等。
結構完成后支模材料及附件必須經清理后吊運至地面,按甲方指定的地點分類堆放整齊。場地上的木工班作業垃圾如木屑、碎板條、塊等由木工班及時清理吊運至甲方指定的地點。
當場地清理時各方的垃圾或施工材料混放時,乙方不得找任何借口推脫不先清理,若額外產生點工,按合同點工處理。
3、乙方必須在按合同要求人數進入甲方指定的場所正常開工。
二、單價
根據以上工作內容和達到合同要求的工程質量,按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元。此單價還包括支模所需的鐵絲、鐵釘、鋸片等輔助材料的費用,以及本協議內所確定的其他費用;如建設單位或因特殊情況而工程停建時價格不變,工程量按實際完成部位結算。
三、質量要求
1、乙方必須按圖紙和國家規范標準施工,確保本工程目測、實測在結構驗收時一次性達到優良的質量要求,并且實測實量符合施工規范和設計要求。
2、施工前,必須上報管理人員名單,支模施工方案及質量保證措施,組織精干的現場指揮人員,精心施工,確保甲方下達的指標按期完成。
3、砼澆搗時必須在木工班管理人員的帶領下有專人值班,跟隨澆搗班,不得隨便離開,否則發現一次,罰款200元。由于支模引起砼變形或炸?,F象而返工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并按每處200--2000元進行罰款。
4、乙方保證砼接縫平滑無明顯漏漿現象,主要部位如柱和梁交接處、樓梯施工縫、樓梯處剪力墻上下層接縫、電梯井內側上下層接縫、地下室外墻內外側接縫、樓板、梁施工縫接縫、樓梯平臺角柱、欄板與樓板外側接縫、地下室外墻與外柱接縫等均用泡沫膠條或其他可代用材料處理。墻、板模板接縫整齊、預留洞口垂直平整無炸?,F象、梁底處陽角、柱陽角、預留洞陽角等無炸?,F象、構造柱與磚接槎整齊,接槎處嵌泡沫膠條,柱子一次性定形部位的模板按縫不能超出2毫米,水平模板接縫不能超出1.5毫米。
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1、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操作規程,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牢記安全生產“十個不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安全標準化”示范工程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2、開工時新工人進場前均作安全教育,完成甲方所發的安全技術交底資料及考試卷,并登記好安全技術教育者名單,上報給甲方。
3、乙方必須設專職安全員一名,負責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并對全部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由工班長、安全員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會議,并作會議記錄,呈報甲方。設專職文明施工管理人員一名,負責后勤,配合項目部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堅持文明施工,及時做好“落手清”工作,搞好宿舍及包干區范圍清潔衛生。不隨地大小便,寢室內不準燒電飯鍋、熱得快、電爐等用電量較大的電器。未經項目部同意,不得私自開火,違者按有關條例予以處罰。
5、若發生工傷等安全事故,經調查后,屬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擔-切經濟與法律責任;如屬雙方責任,醫藥費在1000元以下,不予報銷;1000元以上酌情處理。
6、在現場作業層,禁止放置木工鋸機進行現場切割加工,如確因施工需要必須經甲方批準同意,并辦理好安全、消防等手續。
五、工程進度
1、乙方應根據施工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晝夜分班施工,在高峰期必須保證施工人員有人以上,管理人員有人以上。
2、乙方應確保項目部編制的總進度網絡及進度計劃,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以便和其他工種銜接。服從項目部根據工程進度需要按各部位劃分的施工進度要求通知單組織施工,并無條件接受通知單要求的獎罰措施。
3、如因工程需要必須保證雨天、節假日、夜間正常施工。
4、在主體施工中,專門落實1名施工人員配合項目部放樣及復核工作。
六、綜合治理
l、遵守項目部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另附),創文明建筑工地,做文明建筑工人,與項目部簽訂有關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等責任書,積極開展勞動競賽活動,爭創模范班組。
2、新工人進場必須具備汁劃生育證明、外出勞務址明、有效身份證及準備4張一寸彩色近照,甲方配合做好暫住證就業證等,費用由乙方
自負,未經項目部同意,不準帶家屬孩子住工地,違者按有關條例予以處罰。3、乙方招收勞務人員,必須嚴格按省有關法規、規定、政策接受政府所屬部門及街道組織的監督、檢查。
七、機械設備、勞保用品、其他機械用具及零星點工
1、木工工程所需的機械沒備,木工鋸機、平板壓刨機、工具均由乙方自理,如屬甲方提供部分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的配中的配件更換由乙方負責.保證所有機具能符合安全規范,可以正常使用。
2、勞保用品(包括雨衣、手套)由乙方自負。
3、軋頭損耗按2%、山形卡損耗按3%計,小于或超過上述損耗數,按工班工程量分攤以市場價獎罰。
4、本工程所需要而不屬承包范圍的木工工人工資,按每小時元計算,不作調整。乙方必須服從從項目部統一調派,不得因工資高低或其他借口而拒絕作業。
八、付款辦法
每月工資發放,乙方進場自帶兩個月生活費,以后按公司及項目部有關規定發放。在結構主體驗收后付至90%~95%,(但前提是必須做好做完,乙方在本工程中的所有事務后),如乙方需中途借款,由工班長向所在棟號的施工員書面申請,棟號施工員簽字后報請項目經理批準。再到項目部財務人員處領取。剩余款在幢號工程竣工驗收后45天內付清。
九、獎罰措施、
l、質量獎罰:若乙方不能遵守合同內的各項質量要求,造成中間結構驗收的目測,實測、實量等檢驗項目達不到結構驗收質量要求的,除扣本合同余留款作罰金外,并承擔返工所引起的一切費用。
2、為保證工程質量,乙方必須及時清理樓板、隔離劑等,如不執行,則按每平方罰0.5元,當月執行。
3、工期獎罰:凡乙方不能完成由項目部編制的工程總施工網絡計劃的,除賠償其他工班的誤工費外,還需承擔每天500元的罰款。
4、乙方不能隨意鋸短;大板小用、模板打洞,發生該類情況時,乙方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如確需要鋸短、小用、打洞時必須先經過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否則,處以罰款300元/次。
5、乙方的質量不符合技術交底或企業、國家標準時,甲方管理人員有權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罰款;造成返工等損失時,加倍賠償甲方損失。
6、項目部開展班組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綜合競賽,每月評比一次,綜合評比得分第一名獎5000元,綜合評比得分倒數第一名罰5000元。
7、其他獎罰:根據項目部的各項制度或會議紀要、雙方承諾等執行。
十、其他
l、乙方承包后,不得借故價格高低、施工困難等原因而中途終止合同,否則罰沒保證金和工程余款。如確因乙方施工質量與進度達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2、乙方必須遵守工地各項制度、條令,嚴格服從甲方的統一調遣、指揮,時刻維護企業與工程的信譽,對違反者而造成經濟損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落實專門施工員,未經甲方同意不能隨意調換。
4、乙方負責急用材料卸車工作,甲方不承擔費用。
5、乙方應教育職工在施工時做好其他工班的成品保護工作,如已澆搗的混凝土等,若在混凝土表面有乙方工作人員踩留腳印的每只罰10元,在當月執行。
6、合同簽訂時,乙方交納質量、進度、安全綜合保證金萬元,(一般按承包總價的3%~5%)主體結構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退還,不記利息。
十一、協議生效后,如乙方以各種理由中途退場,則甲方有權按乙方已完成的總工程量的70%給乙方結算,乙方不得有異議。
十二、本工程木工班施工人員需辦理政府規定的各項應由班組承擔的手續費用諸如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應由乙方承擔;所有對外辦理的證件如暫住證等費用勻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經簽字蓋章或手印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十五、項目部的職工文明守則、就餐制度、項目部治安處罰管理條例、項目部全員規范責任制、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處罰條例、消防防火管理責任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動用明火及危險品規章制度、消防安全管理獎罰條例,各班組落手清檢查考核制度,班組長責任制、安全管理責任書等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乙方
木工班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篇2: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辦國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層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是指學校黨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機關部門、學院(研究院)、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負有經濟責任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以及資產公司委托審計的企業主要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其所在單位、部門(以下簡稱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指導原則是“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根據審計的必要性和審計力量的可能性,對不同崗位的領導干部實行“必審”或“抽審”的分類審計制度,確保審計重點和審計質量。
第六條 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學校中層黨政領導干部、校辦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分別由黨委組織部、資產公司委托。審計處長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部報請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
審計主要領導干部時,應根據組織部、資產公司的委托,同時對分管財務的副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七條 審計處依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自律的職業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對國家及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學校應當保證審計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委(監察處)、組織部、審計處、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和資產公司等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審計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和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通報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匯報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和審計結果運用情況,討論重要問題的處理意見,研究解決審計工作的困難與問題。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草擬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和文件,根據組織部和資產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議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是部門之間的聯動協作機制,成員單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審計處履行職責,共享并用好校內外審計及檢查結果,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部、資產公司及時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審計處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紀委(監察處)對審計發現的領導干部違反財經法規制度等問題進行處理,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根據職責配合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資產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征詢紀委(監察處)等部門意見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后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由審計處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根據組織部和資產公司的書面委托組織實施。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執行以及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履行經濟管理和監督的職責情況;
(四)重要投www.zonexcapitaltr.com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五)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對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監督情況。
第十七條 校辦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履行經濟管理和監督的職責情
況;
(四)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五)任期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 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
(一)貫徹落實***,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國家、學校有關經濟法律法規制度情況;
(三)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四)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
(五)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屬于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審計處長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第二十三條 審計處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審計單位以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充分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或檢查結果以及校內紀檢、監察、財務的專項檢查結果。
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完整地向審計處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審計處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審計或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審計工作,審計處履行職責時可以提請學校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審計處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審計處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黨政領導,提交委托審計的部門,發送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和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學校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處可以根據《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在職權范圍內提出制止、糾正、經濟處罰等處理意見;對審計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處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處申訴,審計處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申請復核,財經領導小組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審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及經濟責任考核目標等,在規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三十四條 審計處對被審計領導www.zonexcapitaltr.com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
責任。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各有關單位對外公開審計結果時,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要主動整改存在的問題、落實審計建議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審計處。領導干部離任要做好經濟事項的交接工作,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交接的重要內容之一。新任領導負責全面落實審計意見,離任領導有配合的責任。
第四十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要求,主動運用審計結果。紀委(監察處)、組織部、人事處、資產公司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審計力量不足的情況下,經主管校長批準,審計處可聘請專業人員或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校辦企業、附屬醫院等直屬、附屬單位的委托審計費用由被審計單位各自承擔。
第四十二條 第一醫院、第二醫院應按照相關規定制定中層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加強對關鍵部門、重要崗位的審計監督,增強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規范各類經濟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蘭州大學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篇3:醫學院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醫學院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學院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
學院處級部門(單位)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依規對本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
審計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報請學院院長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學院審計部門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七條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 學院保證審計部門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組織協調
第九條 學院為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事、計財、國資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掛靠審計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經濟責任審計有計劃地進行。學院組織部門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后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審計部門報請學院院長審定后,納入審計部門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審計內容
第十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部門(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部門、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學院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對下屬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第十五條 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主要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推動學院事業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學院有關經濟工作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由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審計實施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原任職部門(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審計部門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九條 審計部門實www.zonexcapitaltr.com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第二十條 審計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學院黨委、行政
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本級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ㄒ唬┴斦罩?、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ǘ┕ぷ饔媱?、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ㄈ┍粚徲嬵I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ㄋ模┢渌嘘P資料。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門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提請學院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黨委、行政有關領導,以及本級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門按照審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出具審計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門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院院長;提交委托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照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部門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部門申訴,審計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第五章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三十一條 審計部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ㄒ唬┲苯舆`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ǘ┦谝?、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ㄈ┪唇浢裰鳑Q策、www.zonexcapitaltr.com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ㄋ模┲鞒窒嚓P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ㄎ澹┢渌麘敵袚苯迂熑蔚男袨?。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ㄒ唬┏苯迂熑瓮?,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ǘ┲鞒窒嚓P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院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部門。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法律責任等,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院有關部門(單位)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院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學院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