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二中大型群體活動的公共安全事故處置防范和處理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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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豐東二中大型群體活動的公共安全事故處置防范和處理預案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工作,防范和減少在體育比賽、藝術會演、軍事訓練、科普學農、旅游考察等大型群體活動中發生傳染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提升學校對群體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及活動安全順利,特制定本預案。

  一、可能引發群體活動事故的原因

  學校未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帶隊教師疏于管理、學生不遵守活動紀律擅自自行活動或離隊;租用的車輛車容、車況差、安全性能差、駕駛員疲勞駕車、超載、超速、隨意變道、闖禁令標志或駕駛技術不熟練、應變能力差;活動場所的設施、設備、器械(具)等存在隱患,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及食品衛生標準等。

  二、防范措施

  1、學校和活動承辦單位要加強對活動期間衛生防疫與安全工作的領導,成立專門的安全領導小組,明確相關責任,切實落實各項衛生防疫與安全措施。在組織、舉行學生校外活動前,學校和承辦單位應在衛生、公安、消防、交通、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計劃、成立事故發生應急處理小組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組織管理機構職責、具體應急措施。加強對活動全程的監督,確定信息報告人和信息報告的程序。

  2、學校要加強宣傳,強化管理,嚴格紀律,實行全程帶隊的領隊負責制?;顒忧?,學校要專門開展預防傳染病、食物中毒、交通安全及其他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參加活動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救護能力。要配備專職教師帶管,一般20-30人配一名教師,并建立必要的組織網絡和通信網絡。參加集體食宿的所有人員在活動期間必須服從組委會的統一安排,未經組委會同意,不得擅自在外食宿。

  3、學校和承辦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大型活動需要的盒飯、點心、飲料等食品必須在衛生、工商等部門公示的專業企業中定購,保證外加工食品的衛生與安全。學校在組織學生異地參加軍訓、學農、游覽、參觀等活動時,對需在外就餐的,必須事先查看就餐地點,查驗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包括食堂和小賣部等)以及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證明、飲水衛生合格證及檢驗報告等,并將就餐地點和人數告知當地的教育部門及衛生監督部門,經衛生部門認可后,方可組織學生就餐,確?;顒拥沫h境、飲食飲水的衛生安全。

  4、學校和承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公路、鐵路、衛生、公安等部門,落實各項防范措施,確保參加活動人員途中和活動期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要精心選擇活動的路線和車輛,確保途中交通安全。要認真檢查活動場所,確保安全通道的暢通,防止人群擁擠踩踏事故的發生;確保有關設備設施符合衛生與安全要求,特別是公共場地的電器、消防設施、運動器材、高壓、高溫設備及參加活動人員生活設施等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安全檢查。

  三、處理程序

  一旦在活動期間發生事故,應遵循以下程序處理。

  1、及時報告和報警。

 ?。?)一旦發生事故,活動領導小組要立即向當地相關部門報告,尋求幫助。同時向學校報告,學校領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同時在第一時間內向教育局有關部門報告。

 ?。?)報告中要具體匯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情況、事故原因及處理情況。對于發生事故原因不明的可在后續報告中說明情況。事故處理的進展在后續報告中說明。

  2、學校和承辦單位應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護患病或受傷人員,同時以最快方式將人員緊急送至附近醫院,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對患病或受傷人員進行救治。

  3、學校和活動領導小組迅速收集有關事故信息,做好相應的記錄及有關現場、證據的保存工作?;顒拥慕M織網絡和通信網絡應在第一時間發揮作用,在最短的時間內相互聯系并及時作情況匯總。

  4、學校和活動領導小組要組織力量疏散人群,有條件的要及時運送活動人員回學?;蛉グ踩牡胤?。

  5、及時聯系患病或受傷人員的家屬(學生家長),做好安撫工作。

  6、落實公安、衛生、教育等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措施,控制事態,減少社會影響。

  7、如果事故是校方管理和學生自身原因引起的,可參照《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程序》開展工作;如果事故發生在車輛行駛中或車輛上,可參照《校車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理程序》開展工作;如果事故是由活動場所器械(具)、設施、設備引起的,學校要與活動場所、活動承辦單位交涉,并配合進行善后處理工作。

  8、學校要在事件發生后及時做好隨訪工作。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以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件后要做好隔離和排摸調查,以防病情蔓延和治療延遲。安排專人做好患病或受傷人員家屬(學生家長)的解釋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教育局。

  9、及時通知保險機構介入。

  10、必要時公安介入。

篇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ㄒ唬┨貏e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ǘ┲卮笫鹿?,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ㄈ┹^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ㄋ模┮话闶鹿?,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ㄒ唬┨貏e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ǘ┹^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ㄈ┮话闶鹿噬蠄笾猎O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ㄈ┦鹿实暮喴涍^;

 ?。ㄋ模┦鹿室呀浽斐苫蛘呖赡茉斐傻膫鋈藬担òㄏ侣洳幻鞯娜藬担┖统醪焦烙嫷闹苯咏洕鷵p失;

 ?。ㄎ澹┮呀洸扇〉拇胧?;

 ?。┢渌麘攬蟾娴那闆r。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槊魇鹿拾l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ǘ┱J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ㄈ┨岢鰧κ鹿守熑握叩奶幚斫ㄗh;

 ?。ㄋ模┛偨Y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ㄎ澹┨峤皇鹿收{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ㄈ┦鹿试斐傻娜藛T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ㄋ模┦鹿拾l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ㄎ澹┦鹿守熑蔚恼J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鹿史婪逗驼拇胧?。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ㄈ┰谑鹿收{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ǘ﹤卧旎蛘吖室馄茐氖鹿尸F場的;

 ?。ㄈ┺D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ㄋ模┚芙^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ㄎ澹┰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鹿拾l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ㄈ┳璧K、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ㄋ模┰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κ鹿收{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ǘ┌?、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校園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  小學校園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1、現場當事教師應記住肇事車的車型、顏色、車牌,打110報警,打120求救,同時及時向學校報告出事的準確方位,并努力實施必要可行的自救。

  2、學校立即組織力量,迅速趕赴現場。

  3、學校領導迅速向教育局領導匯報簡要案情及后果,并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商請衛生、保險、交通等部門配合,協同進行傷員搶救和現場勘查、施救工作。

  4、安排相關人員封閉、保護現場。

  5、采取搶救、滅火等緊急措施。應盡快把傷員送往就近醫院搶救。

  6、監護當事人,尋找調查證人,收集證人證言。

  7、成立專門接待組,根據實際需要,在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做好善后工作。

  8、查明事故原因和損害后果,盡快擬出事故情況的書面材料,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向上級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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