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小區不屬于“公共場所”,走路跌倒、騎車摔傷,物業公司無責,不賠償
近年來,小區內的意外事故時有發生,當有人在小區內摔倒受傷時,往往第一時間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甚至起訴到法院。
而許多法院往往從保護弱勢一方和息事寧人的角度,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責任范圍呈現無限擴大的趨勢
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物業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明確向“和稀泥”式判決說“不”! (2021)閩02民終1182號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26日,天氣情況為小雨,家住廈門的趙某前往案涉小區查看小區內補習班,騎電動車進入案涉小區,在廣場磚路面騎行時不慎摔倒受傷。之后,趙某被送往廈門市中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左踝關節粉碎性骨折,花費醫藥費近6萬元,經司法鑒定,趙某還被評為傷殘十級。 趙某遂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31萬余元。 一審 物業公司被判決承擔20%責任 在一審過程中,物業公司認為案涉小區雖然允許騎行電動車,但只有水泥路允許騎行,廣場磚路面是禁止騎行的,對此物業公司已經明確設置“廣場磚禁止騎行”的警示標志。 同時,事發當天下雨導致的路面濕滑,趙某自己騎行不慎摔傷,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物業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廈門市湖里區法院審理后認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者,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下雨天在小區騎行必然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證明警示標志設置的時間,不能證明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對損結果承擔20%責任,最終判決物業公司向趙某支付6萬余元。 二審 撤銷一審判決 改判物業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審判決后,趙某和物業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物業公司代理律師圍繞案涉小區是否屬于“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糾紛舉證責任等角度發表了代理意見。趙某及其代理律師則認為,既然物業公司允許趙某騎電動車進入小區,即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2021年5月17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并駁回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趙某承擔。 二審判決理由為: 趙某要求小區物業單位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剂烤用裥^是否屬于上述規定的“公共場所”,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上述條款特別羅列的“公共場所”是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而之后的“等”字,應當是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同類項的公共場所。 法律之所以對這類場所特別設定安全保障義務,是因為這類場所的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安全保障義務人與受保護的人之間的一種為緊密的關系,如締約磋商關系或合同法律關系。
而居民住宅小區屬于小區居民的活動場所,雖然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也會訂立相關的物業管理合同,但這種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僅限于該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物業管理上的約定,顯然與上述規定的公共場所不是一個類項。 由于趙某并非小區業主,其與物業公司之間也沒有相關的物業管理合同。事故當天是下雨天氣,趙某是騎行電動車在平坦的路面上摔倒的,“雨天路滑”是所有普通人正常的基本常識,即使周圍沒有相關的提示,趙某也應當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義務。因此,趙某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 律師點評 本案事實上物業公司已經設置了警示標志,但由于未能采取有效固定證據的措施,導致其未能舉證證明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被一審法院判決承擔20%責任。
二審中,法官采納了物業公司代理律師的代理意見,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公共場所”進行了合理界定,從而作出了符合權利對等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判決。值得一提的是,二審過程中,合議庭多次組織了調解,以期望降低趙某因摔傷導致的損失,彰顯了司法的溫度,但由于趙某拒絕調解,最終本案未能調解結案。 正如二審判決所言,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只有不法侵害行為,或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致他人身損害的,才應依法依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次判決拒絕“和稀泥”,將物業公司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限制在了“合理范圍”,避免物業公司總是淪為“背鍋俠”,對物業公司處理同類事件具有很強的參考意義。
篇2: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一 醫院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后勤設備管理科應當立即向主管院長匯報并在48小時內向天河區衛生局、天河區環保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院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天河區衛生局、環境保匯報告。
二 醫院醫療廢物管理小組組織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三 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露、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四 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他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五 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六 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進行消毒。
七 對流失的醫療廢物,要確定其類別、數量,追查去向和下落,回收處置。
八 參與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九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廢物管理小組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總結經驗,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人應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追究法律責任及處分。
篇3:物業對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的處理預案
物業對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的處理預案:
(一)、交通意外事故可一般分為兩種:
1、 事故中無人受傷,但其駕駛車輛或本物業財物受損;
2、 意外事故中有人受傷;
無論意外事故的性質如何,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人員趕到事發現場時,首要工作是要防止再有意外事件發生及繼續惡化,正確的處理步驟如下:
(二)、無人受傷之交通意外:
1、維持秩序,疏導車輛,疏散圍觀群眾,使現場交通恢復暢順。
2、紀錄事件,包括文字及拍照以作存檔備案。
3、 如本物業設施因意外受到損壞可能危及其他人員安全,應將該范圍封鎖。
4、如有需要,通知本物業公司工程維修人員到現場采取行動。
5、 應設立明顯的警告標志。
6、 通知護管隊長,服務中心負責人有必要通知物業部經理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7、 協同專業人員(交通警察、保險公司)解決事故。
8、 護管隊長以書面形式寫出事故報告。
(三)、交通意外引致有人受傷:
1、 維持秩序,保護好現場,疏導車輛,疏散圍觀群眾,使現場交通恢復暢順。`
2、 紀錄事件,包括文字及拍照以作存檔備案。
3、 將受傷者移離危險位置進行必要救治。
4、 通知護管隊長、服務中心負責人及交通事故報警臺(122)。
5、 協助交通民警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6、 護管隊長以書面形式寫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