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院安全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我校的"平安校園"創建工作,維護學校的政治穩定和治安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學校公私財產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學院安全工作暫行規定(試行)》等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關于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對師生員工進行系統的法制和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其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防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降低事故發生率;依法依章及時調查處理學校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加強教育、防治結合、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黨政第一把手負總責,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落實,安全工作考核與經濟利益掛鉤"的原則,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學校設立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國家安全小組、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保衛處,負責指導學校安全工作的開展,制定工作計劃,組織檢查、督促、考核中層部門的安全工作。各教學系要指定一名副主任負責安全工作并設立安全員;各行政、科研、教輔部門要指定一名副職負責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實行安全工作層層負責制。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對全校安全工作負總責;各系、各行政、科研、教輔部門的黨政第一把手對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責;班主任(輔導員)對班級安全工作負責。實驗室、學生宿舍、飯堂、體育場館均應有安全工作責任人。各系、各部門要將安全工作落實到人,師生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保衛處要積極主動向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加強與公安、工商、文化、消防、勞動、交通、城管、衛生等部門協調,齊抓共管,相互配合,不斷整治學校周邊的治安環境,形成學校與社會安全聯防的體系。
第三章規章制度
第七條學校、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章制度要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實現安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按照《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的精神,結合學校及本部門實際,應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1.門衛、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2.行政樓、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等重點部門和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秘密產品、材料、文件、圖紙、資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現金、票證、物資、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7.學生宿舍、教學區、運動場館等公共場所及校內文化、商業、服務網點的安全管理制度;
8.校內集會、講座、布告欄、學生社團、勤工助學、社會實踐、第二課堂的安全管理制度;
9.校園網及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
10.電化教學設備及廣播站的管理制度;
11.外籍教師的安全保衛和管理制度;
12.安全技術防范設備的使用、保養、維修和更新等保證安全技術設備處于良好戒備狀態的制度;
13.外來暫住人員及流動人員的管理制度;
14.對師生員工進行各種安全教育的制度;
15.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16.公共衛生管理制度;
17.其他需要制定的保衛工作制度。
第八條實行安全工作崗位責任制度。要明確有關人員的職責,責任到人。各級主要領導要定期聽取安全工作匯報,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學校黨委書記、校長要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的情況,經常聽取保衛部門的工作匯報,從人、財、物上支持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條實行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制度。學校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每學期開學初、學期結束進行專項檢查,同時要根據不同季節和特定情況不定期組織檢查。各系、各部門也要經常進行安全工作自查。
第十條實行集體外出活動審批制度。各院系、各部門組織學生外出參觀、考察、旅游、社會實踐、第二課堂等活動,要經院系領導審批并同時送保衛處備案,學生集體外出活動應有教師帶隊,落實各項安全防范的措施,確保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一條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的安全事故,須及時逐級上報。重大傷亡事故,要在2小時內向肇慶市教育局報告,24小時內向省教育廳辦公室、保衛處報告。發生火災、交通事故、中毒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急需搶救的,在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時,要會同公安、衛生防疫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因報告不及時貽誤搶救時機造成重大損失的,或對事故隱瞞不報的,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事故處理完畢,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處理結果及改進工作的措施等形成書面形式,并逐級上報。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學校應認真貫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加強教育系統安全教育和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把安全教育作為學校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并融入教育教學之中,切實加強師生員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重點對象是學生。
第十三條學校及各系、各部門要有計劃地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普及教育。安全教育的內容是:
1.進行法律法規教育。要在師生員工中掃除法律盲點,促使學生學法、懂法、用法、守法,真正學會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2.進行預防各類安全事故教育。要針對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知識、能力的差異,依據季節、環境等不同因素,選擇重點內容,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火、防盜、防觸電、防溺水、防煤氣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傷害事故等安全知識教育。
3.進行健康教育。要對學生進行心理和生理健康教育,如防艾滋病教育、性教育、反毒品教育,掌握一般的急救知識。
4.進行食品衛生教育。要提高學生的食品衛生意識,防范食物中毒,有效防止病從口入。
第十四條各系、各部門應根據自己的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并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
1.各系必須有一名領導負責安全教育工作,注意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如節假日前、組織外出活動時,都應及時進行安全教育;
2.宣傳部統籌安排好全校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在校廣播臺開設相關的專題節目;
3.教務處應按上級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安排好安全和健康教育所需的課時,并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4.思政部要利用《法律基礎課》、德育課,結合學生的思想實際和實例,做好法制教育,培養學生學法,守法的自覺性;
5.保衛處應經常開展防火、防盜、防騙、防搶、防各種安全事故的教育,要突出"防火、防毒、防劫持、防爆炸"的"四防"教育;
6.公共教學部應組織學生進行簡易防身術的訓練,要教會學生游泳和游泳中的安全防范知識,提高防游泳事故的能力;
7.校醫室應開展健康教育講座,普及性知識和防各種流行性疾病的知識;
8.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應開展宿舍防盜、防火和安全用電的教育,要讓學生重視宿舍安全,做好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9.飲食服務中心應開展食品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10.學生處和保衛處要經常開展安全和法制教育,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要采取各種形式活潑、講求實效的方式進行安全教育??刹扇≌n堂教學、社團活動、講座、知識競賽、刊物、墻報、黑板報、廣播、放錄像、主題班會等有效形式進行安全教育。
要做好常規性和非常規性的安全教育。
常規性的安全教育是指相對固定的安全教育。學校每年要在新生入學時集中進行一次較大規模的安全教育,開展好兩個"安全教育周"活動,一個安排在3月份,主題是踏青郊游、游泳時防安全事故教育;一個安排在10月份,主題是防火安全教育。、思政部教研室應堅持做好法律、安全和健康教育。
非常規性的安全教育是指經常根據形勢和任務的需要而進行的臨時性教育,一般在節假日前后、社會實踐和各種大型活動前后、出現事故苗頭時、安全檢查后、典型事件后等,及時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做好學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防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管理。
制訂預防和處置各類安全事故和突發性事故的預案,做好防范工作,維護校園穩定。
全體教職工要從關心、愛護學生的角度出發,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改善環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各項活動中,應當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七條加強校舍管理和維修,消除事故隱患。校內各種建筑或裝修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標準,安全適用。后勤總務處和基建辦要不定期檢查校舍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校舍如是危房,要堅決封存,決不能使用,并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防止意外事故。
第十八條加強后勤管理。學校供電、供水設施管理要責任到人,確保安全。要加強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宿舍門、窗、床要符合安全要求,加強防盜的基礎設施建設。要及時做好校園環境的清潔消毒工作,防止傳播疾病。要加強對食堂的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防止食物中毒和病從口入。要定期對炊事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堅決不準上崗。在校園內經營食品的店鋪,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不符合要求的應停業整頓。
第十九條加強教育教學環節的管理。要加強教學設施、設備和化學藥品的管理。教學設施、設備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安全性能可靠。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和實驗安全管理制度,實驗課應有教師現場指導。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藥品要嚴格按有關規定管理,防止發生意外。勞動課、體育課、社會實踐和勤工儉學等活動要把確保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實好措施。組織體育競賽及其他劇烈活動,應做好體檢工作,嚴禁身體不適應者參加,并應有醫生現場值班。
第二十條加強對大型活動的管理。組織春游、夏令營、外出參觀等大型活動,活動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制定活動計劃,有領導或足夠的教師帶隊,充分排除不安全因素。凡無安全措施或安全設施不健全的地方,不得組織學生前往,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生理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要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加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的力度,管理維護好消防器材,經常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不斷整治消防隱患,保障消防安全。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用地出租給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存儲者經營。
第二十二條學校教職工要遵守職業道德,以學生為本,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學生人格,熱情為學生服務,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違反規定者,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學校保衛處要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校園治安秩序,對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破壞校舍、場地及財產的行為,要堅決制止,若事態嚴重,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給予堅決打擊。
第六章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學校要認真貫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中關于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依法依章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學生在校園內受到輕微傷害的,學校要配合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進行處理;發生重大事故的,要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市教育局、公安及衛生等部門妥善處理,采取有力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內正常生活中及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要區分學校和學生各自的責任,按有關法規妥善處理。要緊緊依靠地方政府,根據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8.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相關規定的;
9.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二十八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蜃孕械叫0l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二十九條學生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知道其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學生有其他過錯的。
第三十條事故處理程序、事故損害的賠償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校把安全工作作為各系、部門及其領導考核的重要內容。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各系、部門及其領導一律取消該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對因玩忽職守而釀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系、部門要認真貫徹本實施細則的精神,抓好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的落實。要組織學習《大學生安全教程》,做到年初有計劃,年終有總結,互相交流學習的經驗,適當時候學校將組織編寫安全教育教材。
第三十三條未詳細列舉的學生傷害事故責任區分,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實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篇2:(學校)安全工作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
中學(學校)安全工作“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
為認真落實學校的安全工作,進一步強化我校各職能處室及年級組長、班主任、科任教師等的安全工作意識,明確安全工作職責,理順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關系,增強安全意識,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發生,切實搞好學校各項工作,做到讓群眾稱心,讓家長放心,讓學生開心,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經校務會議研究特制定本細則。
一提高思想認識,明確指導思想。
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安全理念,努力維護和實現廣大師生和學校的安全,切實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監督和實施,增強學校領導、職能處室、年級長、班主任和廣大教職員工對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學校的發展創造安定祥和的育人環境。
二、落實人員,明確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
(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安全監督管理人員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
安全隱患排查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
學校安全保衛小組
組長:z
成員:z。
z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z副校長分管全校安全工作;z副校長具體負責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時落實各部門、各崗位對安全工作的“一崗雙責”要求。
(二)安全工作管理職責
安全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即校領導班子成員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一切安全工作負責;各職能處室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年級組長對其所在年級安全工作負責;班主任、對其所在班級安全工作負責;學校所有教職工對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包括上課、*、活動及安全監護值崗等)。
學校的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總責。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直管學校安全工作,學校中層班子成員包年級(邵明賢負責初中一年級,張敏負責初中二年級,夏祥福負責三年級,杜銀山負責高一年級,王發明負責高二年級、王永勝負責高三年級)包活動、包業務范圍活動(教務處包教學活動,總務處包教室門窗、水電、樓梯間等公共設施安全)年級組長包年級所有班級;班主任、在班級;任課教師包學生、包崗位(上課及課間安全監護),分級承包,齊抓共管。
1、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履行對加強所有班級、全體學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導責任。按照“管業務必須管業務范圍內安全工作”的“一崗雙責”要求,校領導班子成員和政教處、教務處、總務處、辦公室、工會、團委等職能處室,全面具體負責各自分管、各自業務管理職能范圍內的安全職責。各科室正職是本科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余成員負次要責任。
2、崗位安全工作職責
z總支書記、校長職責: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校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學校和所轄區域內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建立適應學校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機構,落實專(兼)職人員,落實相應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建立健全和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及安全資料檔案;配合區委及區教委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每月至少組織督促、檢查一次本校的安全工作,及時發現和制定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把檢查和處理情況記錄在案;及時落實按規定報告安全事故,落實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自護能力;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建立獎懲制度,嚴格對安全工作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追究。對學校黨務、紀檢、信訪安全及各部門負具體責任。
z副校長職責:對全校所有安全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協助校長制定年度、學期安全工作計劃、工作目標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貫徹落實;組織和協調相關人員經常進行安全隱患排查,能立即解決的立即督促相關部門消除隱患,不能立即解決的上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督促各分管校長抓好相關安全工作,經常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開展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做好安全預警機制制度建設;監督分管范圍內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督促全體工作人員抓好樓梯間和校園活動場地的安全監護工作,收齊安全監護交接表并做好統計工作,對直管的總務處、辦公室等負具體責任。對分管的電教、衛生、藝體等所有安全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對學校安全工作違紀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負責全校的疫情防控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副校長z職責:分管北山初中部與教學活動有關的所有安全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副校長z職責:與教學活動有關的所有安全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教師職業道德、教務處、教科研所有安全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負責所有教育、教學和教研活動安全管理;負責教育教學質量檢測及試卷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衛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安全工作。
副校長z的職責:負責管理學校辦公室,學校的保密安全、防火防盜、檔案資料的保密、教師隊伍的安全穩定工作;節假日值班工作;校方責任險的登記、造冊、理賠工作,學校行政會議內容的保密、會議記錄的保密、保管工作,負責教職工的安全工作。
教務處:負責全校的疫情防控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負責所有教育、教學和教研活動安全管理;負責教育教學質量檢測及試卷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衛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安全工作。
副校長z的職責:負責管理總務處:學校的校產
、校舍安全;、保管和節假日值班及門衛工作;對各類教學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負責學校校舍、水電、設施等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按規定做好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的管理,確保義保經費使用安全。協助相關處室和分管領導做好各類安全工作。
三、落實安全工作經費,保障安全工作順利開展
學校確保安全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經費,按時支付相關費用,對所有參加安全監護的教職員工支付適當的安全監護補助費用,確保安全宣傳關費用,以滿足安全工作的需要。
四、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1、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各分管負責人、相關處室要切實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指導、協調和督促,及時做好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劃分、責任落實工作。對所確定的安全工作管理范圍和管理職責必須認真履行,不得相互推諉,不得推卸責任。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自覺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安全管理、教育、監督、監護等。
2、嚴格考核和獎勵。學校對學校管理人員和全體教職員工實行定期考核(年終)與平時檢查(樓梯安全監護值崗、值日交接表等)相結合。對作風務實,工作扎實,及時有效排除和消除隱患,確保一方平安的科室和個人將適時進行表彰獎勵,全額發放安全監護獎金。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對責任范圍內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除大會進行點名批評外,扣發當月安全監護獎金;對責任范圍內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將上報教育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由上級追究其法律責任,相關責任人當年不得評為各級各類先進,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
篇3:職中學校安全工作實施細則
職中學校安全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學校安全工作,切實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人身安全,根據上級文件的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管理領導小組具體領導全校治安保衛工作,分析學校安全情況,制定安全規章制度,監督安全工作的落實。
第三條堅持“一級管一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安全保衛工作實行校長分工負責制,校長是學校治安保衛工作的總責任人,副校長是分管工作系列的治安保衛責任人,各處、室、班、 組是本部門的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層層簽訂責任合同,掛牌負責,并具體負責本實施辦法在本校、本系列和本部門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治安保衛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評比。凡違反本實施細則或責任合同,玩忽職守,致使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的,取消當年評先資格,效益工資降檔,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并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消職務。
第五條健全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切實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周為“安全教育周”,開展全校性安全教育活動,舉辦師生安全和自救知識培訓,舉行全校性的防災害緊急疏散演習。提高師生對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增強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
第六條健全學校的治安保衛制度。學校傳達室由教育護衛隊實行24小時值勤制,節假日、雙休日實行領導值班制。嚴格執行來客登記制度,大宗物品憑“出門單”出校,未經審批同意外來人員不得入?;顒?。學生宿舍建立管理制度,并實行行政領導值夜制。
第七條健全學校的安全檢查匯報制度。學校和處室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排除。師生的事故情況及時上報,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條總務處、實驗室、檔案室、電教室、圖書館要實現三鐵管理。重要部門要裝置報警器。
第九條學校的車棚要專人看管,車輛平時要擺放整齊,嚴防遺失。
第十條要加強對電路的檢查,重視用電安全,未經批準嚴禁使用大功率用電器(如電爐、飲水機等)。實驗室的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要嚴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做好防火工作。后勤部門按消防規定配齊水栓、滅火機等消防器材,注滿校內水池,并定期檢查和更新。如有火災、地震等意外事故,在校干部和教職工應迅速按“緊急事故處理預案”將學生疏散到安全地帶。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撲火等危險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后勤部門要定期對校舍進行檢查和維修,排除隱患。凡確定屬于危房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并上報教委及時做出處理。新建校舍必須按質量標準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學校后勤和工會及醫務室必須監督食堂和小賣部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變質偽劣食品進入校園,不出售隔日飯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學校其它部門和個人不得向學生直接或間接提供食品。學校醫務室要做好傳染病預防工作,發現患傳染病的學生,應立即與其家長聯系,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止傳染病蔓延。
第十四條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政教部門要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上學、放學、途中的安全。
第十五條體育課、課外活動和運動會要事先作好嚴密準備。加強防護,注意安全;對體育場地、運動器械經常進行檢查,防止學生在進行體育活動時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六條本校組織文藝演出、大型*等學生集體活動時,應對活動場地的電路、消防器材、太平門進行安全檢查,并預先安排好緊急情況下的疏散措施。
第十七條組織全校性的校外集體活動,提前一周報教委批準。本校組織的部分學生外出集體活動要嚴格實行分管校長審批制,并交校辦備案,方可進行,事先應對活動場地進行檢查,如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轉移地點。嚴禁教師私自帶領學生外出活動。教師不得帶領學生到江河湖塘游泳、森林山野野炊。
第十八條本校嚴禁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商業性活動。有關部門如確需學生參加有關社會活動,須報教委審批,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招收非轄區臨時人員時應做到“三證”齊全。簽訂相關合同,教育他們遵紀守法。
第二十條為確保學校師生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減少突發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學校制訂各類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不定期的開展預案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