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綠色建筑管理規定(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有關的規劃、建設、運營、評價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三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全面推進、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用于綠色建筑的技術研發、推廣應用和獎勵等。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綠色建筑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本市新建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城鎮,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其他民用建筑推行綠色建筑標準。
鼓勵政府投資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
鼓勵既有建筑改造和工業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第九條 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筑技術、節能減排效果等內容。項目審批、核準機關應當在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相關要求。
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時,應當就綠色建筑要求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相關要求,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納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設計、施工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施工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并根據綠色建筑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和設計深度要求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相關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當采取降低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等措施。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綠色建筑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組織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運營和評價
第十七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
文章來源 房 地 產e網 類收集生活垃圾,規范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可以約定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標識。
本市鼓勵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文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綠色建筑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評價機構對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筑項目進行專業評價。
第四章 引導和激勵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因地制宜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雨水利用、立體綠化、余熱利用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技術。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綠色建筑規?;l展,創建綠色生態城區。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建設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筑,推廣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現代木結構等裝配式建筑。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和設備,鼓勵使用可再生、可循環的建筑材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單位未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專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未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 房 地 產e網
篇2: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2007年)
建科〔20**〕2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引導綠色建筑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筑等級評定的建筑物,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四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 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管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管理辦法,監督實施,公示、審定、公布通過的項目。
第七條 對審定的項目由建設部公布,并頒發證書和標志。
第八條 建設部委托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設部的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負責對申請的項目組織評審,建立并管理評審工作檔案,受理查詢事務。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十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評價標識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工程立項批件、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以及必須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第十三條 評價標識申請在通過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后,由組成的評審專家委員會對其進行評審,并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
第十四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項目,由建設部審定。
第十五條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將不予進行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標識持有單位應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標識:
(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標識:
(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被撤銷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十九條 標識持有單位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建設部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處于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辦法對其規劃設計進行評價。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定的其他類型建筑,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廈LEED認證運營匯報:國內綠色建筑評價體系簡介
大廈LEED認證運營匯報--國內綠色建筑評價體系簡介
綠色建筑指標評價體系由六類指標組成: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利用、室內環境質量、運營管理。
1、室外環境:周邊按照原設計雨水污水分流,綠化、綠植、樹木長勢良好,地面無裸路黃土,馬路人車分流。
2、節能與能源利用:辦公區照明利用IBS開關,玻璃幕墻采光,所用照明采用節能燈運行良好,照明系統采用樓控控制進行節能;設備采用群控進行遠距離控制節能與人工費用;所有電機運行采用變頻控制,大大降低電能能耗;所有電梯在自動等候客戶的前提下關燈等候乘客。
3、節水與水資源利用:所有潔具采用節能環保型,洗手盆、小便池采用紅外感應出水;綠化用水采用草坪噴淋頭,水幕墻采用客戶上下班時間開啟節水。
4、節材與材料利用:大廈裝修采用天然石材,天花、網絡地板采用環保材料。
5、室內環境質量:室內環境采用新風循環、大開間設計、開窗創新采用四面通風,消防正壓送風與消防排煙相結合,墻面采用環保乳膠漆,公共走道采用天然石材與墻面壁紙進行環保。
6、運營管理:
1)二次裝修:裝修所用全部材料環保標志與認證如:乳膠漆、油漆、石膏板、環保板材,嚴格控制非環保材料進場;24小時循環檢查材料入場與施工質量;辦公期間禁止油漆與異味作業;消防與空調施工嚴格按照節能節水進行,盡量一次泄水完成所有作業進行節水施工。
2)節電:大廈采用樓控進行所有電梯廳照明控制節能降耗;所有電機進行變頻進行控制節能。對衛生間照明長亮進行改造并入樓控,每天8:00-20:00開啟公共區域正常照明,其余時間開啟應急公共照明;所有樓道照明安裝紅外感應開關控制由24小時常亮改變為感應亮;所有設備機房、設備公共走道照明由長亮改為應急狀態狀態;車庫照明每天8:00-20:00開啟,只開啟車道部分照明,節假日開啟應急照明;對大廈客戶、物業辦公室全體人員進行節能降耗宣傳人走燈滅,關閉電腦等節能降耗宣傳。衛生間照明狀態改造后每月節電12000度,車庫照明控制方式改變后每月節電11000度。
3)節水:對安全泄水閥泄水進行改造,由原來泄水到下水管道改為到水箱進行循環節水;綠化水改為噴淋水龍頭進行節水;經過測算時間調整洗手池、小便池紅外感應出水時間進行節水。
4)耗材;大力宣揚中海企業文化一面紙兩面用的優良傳統。
5)空調運行:根據客戶上班時間以及大廈空調主機的性能進行人為的開啟空調時間,大廈主機在開啟時間1小時內末端可以達到正常的制冷效果,提前1小時開啟主機;在關閉主機1小時內能保證末端客戶正常制冷效果的前提下關閉主機,同時經過大廈辦公區域內測溫記錄以及根據天氣溫度變化進行實時的開啟大小制冷主機的開啟,進行節能降耗的控制。
6)供暖運行:熱力站供暖節能降耗的幾個關鍵點
A、室外溫度:供暖溫度的調節首先參考室外溫度,供暖溫度的降低或者提高根據天氣溫度的變化調節;
B、室外溫度變化大小決定室內溫度,根據兩者的溫度進行對比,進行調節供暖溫度的變化;
C、室內的保溫狀態,如果室內保溫效果好,室外溫度變化較大時可以決定供暖溫度的變化。效果好,室內溫度高,供暖溫度調低;保溫效果不好,室內溫度相應降低,供暖溫度隨之調高,流量加大,費用增加。
D、供暖溫度的調節應該與室內溫度、室外溫度進行對比,一度一度進行提高或者是降低,隨之觀察室內溫度的變化。
E、溫差,供暖溫度的溫差大小決定末端使用情況是否良好,溫差越大說明末端使用情況良好,溫差越?。ㄕ9┡瘻囟鹊那闆r下)末端使用情況不好,供暖溫度沒有充分的使用。按照正常情況應該是:供暖溫度一定的情況下,溫差大,使用率高;溫差小,使用率底。
F、如果末端使用率良好的情況下,溫差小說明供暖溫度過高,應適當的調低供暖溫度,同時觀察室內溫度的變化,如果室內溫度變化小,供暖溫度繼續降低,隨時觀察室內溫度變化,如果供暖溫度調低,室內溫度隨著降低,說明供暖溫度基本符合常理。
G、供暖溫度的變化還應該根據大廈內供暖路線的情況確定,如果是一次到頂,溫度可以說明整個供暖區域溫度變化;另外一個就是高層樓宇由于受到高度的影響,在設備層內進行板換的轉換,應該考慮板換的熱量損失,供暖溫度應該根據一次轉換回水溫度確定最終供暖溫度。
總之,保證正常供暖的前提下,隨時根據各方面的溫度進行對比調節流量,進行充分的節能。
H、根據大廈供暖情況,如果按照正常的每平米繳費為30元計算,大廈每年的供暖費用為3398160元;按照現在的供暖方式計算:基價13.5元113272平米=1529172元一次性繳納熱力公司,其余按照每月的供暖流量吉焦(GJ)進行計算,每年大廈每平米合計為24元左右,24元比平常的供暖費用節約3398160-2718528=679632元。
**大廈工程部
二〇**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