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延安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2008年)

3802

  陜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延政辦發〔20**〕71號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8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組織、中省駐延單位、外地駐縣區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所雇用的具有農村戶籍、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處負責協調、指導全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工作。承辦市屬單位和中、省駐延單位(含駐縣區分支機構)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證卡發放、待遇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區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h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縣區屬用人單位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證卡發放、待遇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第四條 外地駐縣區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工商注冊地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未在注冊地給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應在工作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繳納醫療保險費。已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了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的,應當向生產經營地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在注冊地參加醫療保險的相關材料。

  第五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是:低費率、保住院、保當期,只建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

  第二章 醫?;鸬幕I集、繳費標準、繳費辦法

  第六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籌集范圍為: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醫保費;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社會資助基金;

  (五)其它收入。

  第七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繳納醫保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第八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參續保手續,醫保費可按季度、半年、年繳納。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繳納。

  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農民工參保繳費后,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的 ,自停止繳費之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就醫審批程序、結算方式等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農民工在一個參保年度內住院醫療費按醫院等級實行個人起付標準、按規定比例報銷和最高支付限額控制。起付標準、基金報銷比例、最高支付限額按以下標準執行:

  個人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

  醫院等級 個人起付標準(元) 報銷比例

  三級 700 60%

  二級 500 70%

  一級 400 80%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200 85%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的,其務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及費用結算

  第十三條 參保農民工因病應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先墊付。出院后持醫保證卡、身份證、住院票據、費用明細單、病歷復印件等資料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十四條 參保農民工因急診可以在就近的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但家屬或用人單位應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在5個工作日(休息日、節假日順延)內報告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病情穩定后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經辦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

  第十五條 參保農民工因病情需要轉入上一級醫院或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應在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轉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

  第十六條 參保農民工回鄉或外出期間發生急診,可以在就近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但需在5日內報告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院后帶所需資料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未告知所屬經辦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

  第十七條 同時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按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然后由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單位出據證明并在報銷的住院醫療票據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住院、轉院審批程序,社會監督及獎懲按照延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篇2:龍巖市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07年)

  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龍政辦〔20**〕266號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95號)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按照“低費率、保住院、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全市統一政策,基金實行縣(市、區)分別核算。

  第三條 凡本市依法成立的城鎮所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均為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對象。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工,可選擇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仍按原辦法參保。對穩定就業的本市戶籍農民工,原則上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繳的住院醫療保險費,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繳費費率每月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今后根據基金結余情況可作適當調整。住院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不設立個人帳戶。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在招用農民工的30日內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在本辦法頒布前已招用符合參保對象條件的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從本辦法頒布之月內參加住院醫療保險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參?;驍啾?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在續保時,其參保人員在參保6個月后方可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在此期間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第六條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費用,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服務設施范圍標準的規定,納入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支付最高限額、個人負擔比例,以及轉診轉外住院或回原籍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和其他醫療服務管理等,參照本統籌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統一參加商業補充醫療保險,保費由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七條 農民工參保方式的認定由用人單位申報,申報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認定申報表。

  2、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批準成立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3、招用農民工名冊。包括農民工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健康狀況、身份證號碼、簽訂勞動合同起止時間或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以及參加社會保險險種等基本信息及證明材料。

  第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本單位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認定申報材料后,須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認定手續。

  第九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于次月5日前,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報,明確變更事由,經核實后,變更繳納醫療保險費。逾期不做變更手續的,按原有人員繼續繳費。

  第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辦理住院醫療保險IC卡。IC卡工本費由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患病時,持卡到定點醫療機構

  住院。

  第十一條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作為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就業穩定后可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補繳參加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期間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差額部分后,其連續繳費年限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補繳差額部分以補繳時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減去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后的80%計算出補繳金額,補繳期間不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參保的,農民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及時立案,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龍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篇3:晉中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2019年)

(市政辦發[20**]37號)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晉中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妥善解決農民工在我市城鎮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我市境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要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本辦法所稱的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我市或者外市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并與我市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三條 用人單位以上一年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率為3%。其中2.5%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5%劃入大額醫療保險補助資金。
第四條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為期限繳納,在每季首月10日前,以現金或轉帳方式足額繳納。
第五條 農民工不建立個人帳戶,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農民工不計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
第六條 用人單位新招用的農民工,應當在招用農民工30日內,到所在地的醫療保險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第七條 對于工商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未在工商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可在生產經營地的醫療保險中心辦理參保手續,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證、開戶銀行證明;
(二)農民工工資發放表;
(三)參保人員近期1寸照片2張;
(四)填報《晉中市社會保險登記表》、《農民工個人參保登記表》。經醫保中心審核登記并繳費后,為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發放醫療保險證、卡。
第九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脫離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到醫保中心辦理變更手續,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后,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住院待遇;其住院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按我市現行基本醫療、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規定報銷。
第十一條 對農民工門診費用未納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要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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