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朔州市人民政府加強國土資源執法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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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土資源執法工作的意見
朔政發[20**]2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國土資源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全面加強國土資源執法工作,是落實***、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市認真落實嚴格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措施,加強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市違法用地、亂占耕地、私采濫挖礦產資源的現象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國土資源執法形勢仍十分嚴峻。為全面加強國土資源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國土資源執法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國土資源是實現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國土資源執法工作是加強國土資源管理最重要的前沿陣地。加強國土資源執法,依法懲戒破壞浪費資源的行為,打擊資源違法犯罪,維護正常的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秩序,有利于促進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近年來,全市國土資源執法工作不斷向前推進,取得了明顯成效。過去那種明目張膽、肆無忌憚違法占用、處置土地、亂采濫挖礦產資源的局面得到遏制;公然違反規劃、大規模違法征占土地的現象明顯減少;經過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進一步好轉。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的國土資源執法工作情況復雜、任務艱巨、難度很大,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些基層領導為了局部和眼前利益,巧立名目,違法批占土地,一些村民和干部非法買賣、出租集體土地,牟取暴利,*數量逐年增加。一些地方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混亂,超層越界開采、掠奪性開采等亂采濫挖礦產資源現象仍時有發生。國土資源執法難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
隨著我市經濟發展步入快車道,對國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各部門對此要有高度認識,必須創新國土資源執法機制,扭轉過去執法的被動局面,將國土資源執法納入效能監察范圍。衡量各縣、區國土資源執法工作的成效,就是要看是否能夠有效防范和遏制國土資源違法問題;是否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并使之有效地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是否依法維護了國家與集體的利益;是否維護了正常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和管理秩序;是否贏得了人民群眾的滿意。為此,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國土資源執法工作。
二、加強領導,創新國土資源執法機制
各級政府要積極探索國土資源執法新路子,努力推進國土資源執法由重事后查處,向重事前防范、事中監督轉變;由重經濟處罰,向更加重視對違法責任人的處理轉變;由重個案查處,向更加重視違法案件的分析和對策研究的轉變。市政府成立了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國土資源執法領導組,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縣區政府和國土資源相關部門的執法工作,研究解決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和執法監督中的重大問題和難點問題。各縣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國土資源執法領導組,為加強全市

國土資源執法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強化國土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建立國土資源督查制度。市政府建立了國土資源督查制度,聘任了國土資源督察專員和督察員,對各縣區國土資源利用和管理情況;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和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等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并向市國土資源執法領導組提出督查報告,對縣區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意見經領導組同意后下發縣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各縣區要大力支持市督察專員和督察員的工作,并根據本轄區國土資源管理的具體情況,建立國土資源督查制度,使全市國土資源督查工作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完善國土資源執法協調機制,加大對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統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聯合查案新機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主動相互協調配合,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凡玩忽職守,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不制止、不查處、不移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監察機關對國土資源違法違紀案件中依法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查處。對有關部門行政不作為要實行嚴格督辦問責制度。(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公安機關對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中出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要及時依法處理。對國土資源部門移送的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要限期立案查處,及時結案。法院對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的強行制止和強制執行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要積極受理并限期執行,及時結案。檢察機關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立案嚴肅查處。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一是要建立基層執法監察網絡。重點是建立鄉(鎮)、村執法監察信息網絡,通過專門機構與群眾結合的形式,實現預防為主、事前防范的目標。二是要高度重視和發揮新聞媒體和輿論監督作用,通過正面宣傳和對典型案件的公開曝光,提高全社會保護國土資源的意識和對違法行為的震懾警示作用。
三、加大對國土資源執法的支持力度,保障執法工作全面到位
國土資源管理是政府的職能,執法監察是履行這一職能的重要手段,各級政府要給予大力支持。要加強國土資源執法隊伍建設,認真解決執法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經費短缺、裝備落后等問題,全面提升國土資源執法能力和水平,盡快實現國土資源執法從被動向主動的根本性轉變。要保證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機構、編制、經費到位,切實發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國土資源執法中的作用。要加大對國土資源基礎業務建設的專項投入,在推進國土資源電子政

務、“金土工程”建設中,將正在采用的新技術、新方法,特別是各種適用的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有效地應用到國土資源執法中來,使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四、進一步突出重點,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各縣區政府要克服畏難情緒,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傾向,認真執行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對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中查出的案件和新發生的案件進行處理。對非法采礦和嚴重破壞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要依據朔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朔州市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嚴懲非法違法開采煤炭資源的辦法》的通知(朔政發(20**)3號)進行嚴肅處理。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要追究有關政府負責人的責任。
各縣區政府要認真落實本意見精神,建立各種行之有效的國土資源監管制度,形成執法的長效機制,確保本轄區內國土資源的合理利用,為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八年三月十一

篇2: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2013年)

  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

  國土資電發〔2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近期,個別地方相繼發生暴力征地事件,甚至出現人員傷亡,嚴重損害被征地農民權益,影響十分惡劣。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切實做好相關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思想認識,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

  我國正處于“四化”同步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和諧穩定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基礎。當前,各類經濟建設仍將依法依規征收一定數量的農村集體土地,積極穩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征地工作,多次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征地有關規定,堅決查處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維護好群眾切身利益,防止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領會并堅決貫徹落實好中央精神。要處理好“保發展、保紅線、保權益”的關系,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切實促進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二、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迅速行動,對本省(區、市)內征地工作組織開展一次自查,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凡整改、查處不到位的,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三、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征地政策措施

  各地區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分析了解當前征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原因,有針對性完善政策措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保障被征地農民得到合理補償;要按照被征地農民發展權益不減少的原則,實行留地安置或留物業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要按照發展權益均等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將有穩定收入、風險小、易于管理的項目配置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營,確保被征地農民成為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指導農村集體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少數人侵占集體土地收益;要完善征地實施程序,嚴格落實征地信息公開要求,讓群眾充分了解征地相關信息,切實保障征地中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調動被征地農民的積極性,做到依法和諧征地。

  四、改進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征地實施前,要進行補償安置收益分析,向被征地農民說明征地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獲得長遠收益的可行性;要分析評估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環節和因素,制定化解風險的預案。征地實施中,要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并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認真做好征地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征地實施中一旦發生矛盾沖突,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采取措施,配合妥善解決,防止事態擴大,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

  五、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實行監督問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5號)有關精神,省級政府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市、縣政府對征地管理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落實好征地的各項制度規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指導監督,督促市、縣政府切實履行責任;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嚴格履行征地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征地批后實施工作。

  各地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依法治理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確保依法征地、和諧征地,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同時,要嚴格文明執法,防止因執法不當引發相關惡性事件。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通知要求,抓緊開展工作,排查整改落實情況于20**年6月15日前報部,同時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年5月13日

篇3:國土資源局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指導意見

  國土資源局關于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20**)

  國土資發〔20**〕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編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編辦,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加快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盡快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上下協調聯動、積極穩妥實施,現就扎實推進各級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一項重大的改革任務和系統工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全社會廣泛關注。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是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組織保障,是確?!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順利實施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充分認識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落實《物權法》的規定,以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為重點,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業和群眾的不動產登記體系,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夯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為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創造條件,為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基礎支撐。

  二、加快推進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

  (一)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按照中央統一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支持市縣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將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盡快印發職責整合文件,切實將不動產登記的職責整合工作落到實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在過渡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后,各部門之間可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數據抄送等方式,實現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灘涂、海域海島等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確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地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各地應進一步摸清現有各類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業務開展等情況,厘清登記、交易、審批管理的職責邊界,將原來分散在各部門的登記機構進行整合歸并,盡快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的有機重組和工作流程再造。

  (三)統籌不動產登記相關資源。不動產登記機構確定后,按照人隨事走、編隨人走的原則,相關部門應劃轉相應的不動產登記人員、編制、設備和相關經費,具體數量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各地應充分考慮原有各類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專業性和連續性,科學統籌調配本地區相關資源,確保不動產登記機構有足夠力量和資源有效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對于現有各類登記機構中人員編制身份不同的地方,應本著依法依規、統籌推進的原則,按照現有政策法規的相關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辦法,妥善做好不同身份人員的統籌安排,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員隊伍,形成合力,確保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落實到位。

  三、確保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有序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應加強組織協調,強化保障措施,落實經費保障,認真組織實施好各項工作,確保今年內整合完成各級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工作。各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做好職責劃分、人員編制劃轉、資料移交等工作,確保各項登記工作不斷檔、原來從事各類登記工作人員轉入到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保證相關工作有序銜接、積極穩妥推進。

  (二)明確時間要求,細化任務安排。各地要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為契機,細化各項工作安排,切實加快本地區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進度,統籌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流程梳理、登記資料移交、數據信息對接、登記系統融合、信息平臺建設,以及設置統一窗口、頒發統一證書等各項工作,明確時間要求,盡快全面完成各級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和機構建設,做到職責明確、機構健全、運轉正常。

  (三)嚴肅工作紀律,強化業務指導。在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過程中,各地要將與不動產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屬于不動產登記完整的職責統一到一個部門,嚴禁隨意拆分不動產登記職責,確保不動產登記職責的完整性。同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將及時掌握和研究解決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加大支持力度,為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

  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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