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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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保障中小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該市實際情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年7月13日發布《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發生的中小學生人身傷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簡稱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應當及時、公正、合法,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處理得當。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必要設施、設備的資金投入和人員的配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的管理,制定學校對學生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指導和監督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措施,指導和協調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

  第五條 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危險;按照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點,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規章制度。

  學校應當確保教育教學和生活的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標準。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同年齡和認知能力的學生,有相應的避免和消除危險的義務。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提倡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學生的人身意外傷害投保。

  第七條 為學校組織安排教育教學活動提供場所、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健全各項安全保障措施?;顒訄鏊驮O施應當符合安全標準。

  第八條 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

  二.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三.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四.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五.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安全標準的;

  六.學校組織安排的實習、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七.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者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八.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九.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十.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十一.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

  二.學生擅自離校發生的;

  三.學生自行到?;顒踊蛘叻艑W后滯留學校期間發生,學校管理并無不當的;

  四.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采取救護措施的;

  五.學生自殺、自傷,學校管理并無不當的;

  六.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學校管理并無不當的;

  七.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學校管理并無不當的;

  八.教職員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

  九.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學生的父母、其他監護人的過錯或者學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責任。

  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完全由學校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第十三條 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及時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十五條 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學校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屬于重大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報告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者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的處理工作。

  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求調解。當事人要求調解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調解結束。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的調解工作。

  學校投保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參與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受傷害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范圍應當根據人身傷害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造成學生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護理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學生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等費用。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不承擔解決受傷害學生及其親屬的戶口遷移、房屋調配、工作調動等與學生傷害事故無關的事宜。

  第十九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未造成殘疾、死亡的,可以要求賠償下列費用:

  一.醫療費,指受傷害學生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醫療費參照本市醫療保險規定支付,但搶救過程中的醫療費按照實際需要支付。

  二.營養費,指受傷害學生為恢復健康確實需要補充營養所支付的費用。住院治療期間的受傷害學生,可以要求支付營養費;出院后確實需要補充營養的受傷害學生,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出具證明,可以要求支付營養費。營養費給付標準按照本市居民人均年食品類支出標準計算。

  三.誤工補助費,指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需要陪同受傷害學生診治或者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不能參加工作而減少的合法勞動收入。誤工補助費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指受傷害學生在住院期間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陪護的費用,或者雖未住院但在診治期間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專人陪護的費用。住院期間護理費的標準,按照當地護理工月平均勞動收入計算,給付期限根據醫院診斷意見予以認定。非住院護理費的給付標準,按照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給付期限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司法鑒定予以認定。

  五.交通費,指受傷害學生及其合理數量的陪護人去醫院救治、診治、陪護所需支出的往返路

  費。在能夠保障及時就醫的前提下,應當選擇費用較低的交通工具,傷情危重的除外。

  第二十條 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的,受傷害學生除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賠償下列費用:

  一.殘疾用具費,指受傷害學生因殘疾需要配置含更換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殘疾用具費一般按照國產普及型器具的標準計算;沒有國產普及型器具確實需要使用進口器具的,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核準,可以按照進口器具的標準計算。

  二.殘疾生活補助費,指受傷害學生因學生傷害事故致使喪失全部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勞動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費。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受傷害學生的殘疾生活補助費,為上年度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乘以本市人均預期壽命與受傷害學生受傷害時的年齡之差;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受傷害學生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參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補償標準的適當比例計算。

  三.殘疾護理補助費,住院期間的,給付標準按照當地護理工月平均勞動收入計算;需長期護理的,給付標準按照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第二十一條 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死亡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除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賠償下列費用:

  一.喪葬費,指處理死亡學生喪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費用。

  二.死亡補助費,指補償給死亡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撫養學生而支出的費用。死亡補助費的數額為上年度本市城鄉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乘以死亡學生死亡時的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市以市或者區、縣為單位組織學校為其責任投保。

  本市設立學生傷害事故專項資金,由學校的舉辦者籌集。專項資金的籌集和

  使用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職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中,任何人不得侮辱、毆打教職員,不得侵占、破壞學校房屋、設施和設備,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并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學??梢砸筚r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中小學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本市學校設置條件,經市或者區縣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和民辦的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學機構;

  二.學生,是指前項范圍內的在冊學生;

  三.教職員,是指校長、教師以及學校的其他職工;

  四.學校的舉辦者,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民辦學校的出資人;

  五.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是指在校內活動期間和寄宿制學生住宿期間,以及學校組織安排的校外活動期間;

  六.人身傷害,是指肢體殘疾、組織器官功能障礙及其他影響人身健康的損傷。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童傷害事故,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篇2:學校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應急處理預案(3)

>  學校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三)

  為了預防和減少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上海節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的精神,結合我區教育系統的實際,制定本應急處理預案。

  一、可能引發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原因

  引發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

  課間學生追逐、打鬧;學生自行到?;顒踊蛘叻艑W后滯留學?;顒?體育活動中不慎碰撞、摔倒;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或未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實驗操作不當;極個別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等。

  二、預防辦法

  l、運用各種形式,加強對學生進行行為規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2、加強對教師進行師德規范教育,增強責任意識和法制意識。

  3、加強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以及場地、房屋和設備的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要立即整改。

  三、處理程序

  (-)事發階段的有關工作和注意事項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傷學生送往醫院救治。(就近、區級以上醫院、保留車票或發票)

  2、及時通知家長。

  3、報告。

  (-般事故三天內書面報區青保辦和業務科室;重大事故立即報局辦、區青保辦和業務科室,可先口頭后書面,同時向有關保險公司報出險)

  4、重大事故立即成立事故處理小組。(一般由校長、分管校長和政教、總務主任等人組成)

  5、調查取證。 (被調查人是未成年人要有班主任或監護人在場并簽名;調查人員應2名,記錄內容要實事求是,不誘導;記錄用鋼筆或水筆)

  (二)事故處理現階段的原則和注意事項

  1、依法調解原則:

  根據學生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條款規定接待學生家長,注意不要信口開河、隨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的分寸。

  2、一次性解決原則:

  學生事故的善后處理不解決住房、戶口、開學和工作;一個事故一次解決,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決;如家長不同意可提醒家長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事故處理結尾階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項

  1、起草《協議書》。

  《協議書》要寫清協議雙方的身份小學生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事發時間、地點;雙方達成的協議;雙方簽名等內容。

  2、給付補償金。

  數額小的可支付現金,金額較大的用現金支票支付;不論金額大小,家長均要出具收條。

  3、理賠。

  不論是平保還是人保,均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協議書》復印件;

  (2)病歷卡復印件:

  (3)醫藥費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4)憑上述材料到區青保辦填寫的《校方責任險賠付意向書》,并由區青保辦蓋章;

  (5)學校帳號

  (6)平保理賠地址:常熟路*號靜安廣場1**樓 郵編***

  聯系電話:****聯系人:***

  人保理賠地址:四平路722號:(近郵電新村)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流程圖

  發生事故--通知家長--送醫院→成立事故處理小組

  報局有關科室和保險公司→調查取證→協商→起草《協議書》→支付補償金→填寫校方責任險賠付意向書→保險公司理賠

篇3:學校學生交通傷害事故應急程序

  學校學生交通傷害事故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盡快把受傷學生送醫院救治。

  1.獲得學生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信息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用最快方式向學校領導和班主任報告,報告內容最重要的是出事地點,同時打110、122、120求援。

  2.學校領導和校醫應當立即趕赴現場。

  3.校醫應當立即在現場對受傷學生進行搶救,救護車到后護送學生到醫院。

  4.學校應當及時與受傷學生家長聯系,并派學校領導、班主任等到醫院探視、慰問。

  5.學校領導應當配合交通民警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6.學校應當把事故情況及時向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等相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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