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發〔20**〕13號
第一條 為認真實施《山東省無電管理辦法》,加強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確保各類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為我市的經濟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無線電事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無線電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級指配、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本著既要維護空中無線電波秩序,又有利于充分、有效利用頻譜資源的原則,(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擔當起法律賦予的領導責任。
國家安全、公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海關、環境保護、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派駐菏澤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領導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2.根據審批權限審查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站)址,指配無線電臺(站)頻率和呼號,審批無線電臺(站),核發無線電臺執照;
3.負責無線電監測工作;
4.對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監督檢查;
5.負責權限內的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6.協調與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事宜;
7.按規定收繳無線電臺(站)注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
8.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第五條 縣區無線電管理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明確管理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在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受理、轉報單位和個人的設臺(站)申請;
2.協助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收繳無線電臺(站)的注冊登記費和頻率占用費;
篇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7年10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研制、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辦法。
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加強管理、保護資源、保障安全、健康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的管理,對在無線電管理工作和科學研究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省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四川省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統籌規劃全省頻率的使用;
(四)按照審批權限審批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臺站地址、設置和使用,為批準使用的無線電臺站指配頻率和呼號,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以下簡稱電臺執照);
(五)審核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
(六)負責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
(七)負責無線電監測;
(八)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中的有關事宜;
(九)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篇3:菏澤市實施《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法》規定
菏政發〔20**〕13號
第一條 為認真實施《山東省無電管理辦法》,加強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確保各類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為我市的經濟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無線電事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無線電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級指配、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本著既要維護空中無線電波秩序,又有利于充分、有效利用頻譜資源的原則,(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擔當起法律賦予的領導責任。
國家安全、公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海關、環境保護、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派駐菏澤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領導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2.根據審批權限審查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站)址,指配無線電臺(站)頻率和呼號,審批無線電臺(站),核發無線電臺執照;
3.負責無線電監測工作;
4.對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監督檢查;
5.負責權限內的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6.協調與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事宜;
7.按規定收繳無線電臺(站)注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
8.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第五條 縣區無線電管理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明確管理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在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受理、轉報單位和個人的設臺(站)申請;
2.協助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收繳無線電臺(站)的注冊登記費和頻率占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