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20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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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20**修正)

  1994年10月19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根據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年6月21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20**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房屋,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公有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公有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從事有礙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動。

  第五條 濟南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有房屋的統一管理工作。

  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有房屋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產權管理

  第六條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以下稱直管公房):

 ?。ㄒ唬﹪?、地方財政投資購建的房屋;

 ?。ǘ┙ㄔ斐杀疽堰M入商品房成本的拆遷安置用房(因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筑;

 ?。ㄈ┮婪ń邮蘸蜎]收歸公的房屋;

 ?。ㄋ模┊a權人申請交由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

  經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由有關單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條 下列公有房屋由單位自行管理(以下稱自管公房):

 ?。ㄒ唬﹩挝蛔曰I資金購建的房屋;

 ?。ǘ﹪沂谟杵髽I經營管理的房屋;

 ?。ㄈ┸婈牭姆课?;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它由單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條 公有房屋產權轉移、變更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變更,產權人除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外,還應當憑轉移、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對暫時不能確認產權歸屬的公有房屋,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代管。該房屋在代管期間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市房產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有房屋經營單位接管直管公房,應當在房屋所在的區房產管理部門監督下進行;撤管直管公房,應當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撤管手續。

  第三章 產籍管理

  第十一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對本市公有房屋的產籍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滅失和設定他項權利,權利人(申請人)應當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是公有房屋產權和設定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

  第十三條 公有房屋進行登記發證,市屬和市屬以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區屬和區屬以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房產管理部門核準后,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ǘ┮蛸I賣、交換、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發生轉移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房屋所有權證以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轉移登記;

 ?。ㄈ┓课輽嗬嗣Q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變更登記;因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現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變更登記;

 ?。ㄋ模┕蟹课菰O定抵押權、典權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ㄎ澹┓课荼徊鸪蛩棛嗬K止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注銷登記。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提交有關證件:

 ?。ㄒ唬┬陆ǚ课莸?,應當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持用地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報告,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ǘ┮蛸I賣、交換、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房屋所有權證以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轉移登記;

 ?。ㄈ┓课輽嗬嗣Q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變更登記;因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現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變更登記;

 ?。ㄋ模┕蟹课菰O定抵押權、典權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ㄎ澹┓课荼徊鸪蛩棛嗬K止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注銷登記。

  共有的房屋,權利人(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共有人協議書。

  第十五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的,應當自接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逾期辦理的,應當書面告知權利人(申請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不準涂改和偽造。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或損壞,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證。

  第十七條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在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件進行審查,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公有房屋進行勘察。

  第十九條 各類公有房屋產籍的原始證件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集中建檔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證件的副本由經營單位負責建檔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證件的副本由產權人和區房產管理部門分別建檔管理(軍隊房產除外)。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條 租賃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及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到市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o房屋所有權證的;

 ?。ǘ┊a權或使用權有糾紛的;

 ?。ㄈ┕灿蟹课菸唇浧渌灿腥藭嫱獾?;

 ?。ㄋ模┮虺鞘薪ㄔO批準拆遷的;

 ?。ㄎ澹┙涜b定屬危險房屋的;

 ?。┰赓U合同尚未解除的;

 ?。ㄆ撸┓?、法規規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第二十二條 公有房屋的租賃實行標準租金和協議租金,標準租金和實行標準租金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協議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

  承租人改變公有房屋使用性質,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須經房屋產權人書面同意,并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對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應當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獨自占用。

  第二十五條 公有房屋租賃期滿,經雙方同意可續訂租賃合同,租賃住宅房屋的,還應當執行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第二十六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承租的公有房屋與他人的房屋互換使用權?;Q房屋使用權不受房屋產權性質和地域的限制。

  互換房屋使用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互換手續。出租人應與新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章 買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出售直管公房,應當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確定,其中含有國有資產成分的房屋,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買賣:

 ?。ㄒ唬o房屋所有權證的;

 ?。ǘ┓课莓a權或使用權有糾紛的;

 ?。ㄈ┕灿械姆课菸唇浧渌灿腥藭嫱獾?;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條 買賣公有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買賣國有房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

  買賣公有房屋,賣方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

  第三十一條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買方為非承租人的,賣方應當告知買方出租事宜,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章 抵押管理第三十二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可將房屋產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四條 公有房屋抵押期間,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抵押合同終止。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公有房屋抵押期滿,抵押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權優先受償。

  同一房屋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按抵押登記先后順序清償。

  第三十六條 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Ц短幏衷摰盅悍课莸馁M用;

 ?。ǘ┲Ц斗课莸盅簯斃U納的稅費;

 ?。ㄈ┮詣潛芊绞饺〉猛恋厥褂脵嗟?,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ㄋ模┌吹盅汉贤瑑斶€債務;

 ?。ㄎ澹┦S嗖糠滞诉€給抵押人。

  第七章 修繕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負責對公有房屋的修繕,但直管公房由其經營單位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公有房屋的修繕責任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對房屋定期檢查修繕;遇有暴風、雨、雪等特殊情況應當即時檢查,發現損壞即時搶修。

  在房屋修繕過程中,對妨礙修繕的違法建(構)筑物,由違法建(構)筑物責任人自行拆除;責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負有修繕責任的單位代為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公有房屋經市房產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依照危房鑒定書和有關規定修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對公有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擴建和改變結構的裝飾裝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違法建筑。使用人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對公有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擴建和改變結構的裝飾裝修的,雙方必須簽訂協議,明確權屬,并按規定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第四十條 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價值和科學研究價值的公有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維修費及財政劃撥的公房修繕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修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繕資金,由產權人自行解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蕴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ǘ┩扛?、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ㄈ┏鲎饣蜣D租公有房屋未登記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可按出租或轉租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挪用直管公房修繕資金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因產權的確認、買賣、租賃、交換、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維修及其它原因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縣(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國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對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篇2: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2002修正)

  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20**修正)

  1994年10月19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根據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年6月21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20**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房屋,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公有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公有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從事有礙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動。

  第五條 濟南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有房屋的統一管理工作。

  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有房屋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產權管理

  第六條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以下稱直管公房):

 ?。ㄒ唬﹪?、地方財政投資購建的房屋;

 ?。ǘ┙ㄔ斐杀疽堰M入商品房成本的拆遷安置用房(因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筑;

 ?。ㄈ┮婪ń邮蘸蜎]收歸公的房屋;

 ?。ㄋ模┊a權人申請交由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

  經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由有關單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條 下列公有房屋由單位自行管理(以下稱自管公房):

 ?。ㄒ唬﹩挝蛔曰I資金購建的房屋;

 ?。ǘ﹪沂谟杵髽I經營管理的房屋;

 ?。ㄈ┸婈牭姆课?;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它由單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條 公有房屋產權轉移、變更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變更,產權人除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外,還應當憑轉移、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對暫時不能確認產權歸屬的公有房屋,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代管。該房屋在代管期間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市房產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有房屋經營單位接管直管公房,應當在房屋所在的區房產管理部門監督下進行;撤管直管公房,應當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撤管手續。

  第三章 產籍管理

  第十一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對本市公有房屋的產籍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滅失和設定他項權利,權利人(申請人)應當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是公有房屋產權和設定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

  第十三條 公有房屋進行登記發證,市屬和市屬以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區屬和區屬以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房產管理部門核準后,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ǘ┮蛸I賣、交換、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發生轉移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房屋所有權證以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轉移登記;

 ?。ㄈ┓课輽嗬嗣Q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變更登記;因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現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變更登記;

 ?。ㄋ模┕蟹课菰O定抵押權、典權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ㄎ澹┓课荼徊鸪蛩棛嗬K止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注銷登記。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提交有關證件:

 ?。ㄒ唬┬陆ǚ课莸?,應當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持用地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報告,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ǘ┮蛸I賣、交換、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房屋所有權證以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轉移登記;

 ?。ㄈ┓课輽嗬嗣Q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變更登記;因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現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變更登記;

 ?。ㄋ模┕蟹课菰O定抵押權、典權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ㄎ澹┓课荼徊鸪蛩棛嗬K止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申請房屋注銷登記。

  共有的房屋,權利人(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共有人協議書。

  第十五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的,應當自接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逾期辦理的,應當書面告知權利人(申請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不準涂改和偽造。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或損壞,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證。

  第十七條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在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件進行審查,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公有房屋進行勘察。

  第十九條 各類公有房屋產籍的原始證件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集中建檔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證件的副本由經營單位負責建檔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證件的副本由產權人和區房產管理部門分別建檔管理(軍隊房產除外)。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條 租賃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及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到市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o房屋所有權證的;

 ?。ǘ┊a權或使用權有糾紛的;

 ?。ㄈ┕灿蟹课菸唇浧渌灿腥藭嫱獾?;

 ?。ㄋ模┮虺鞘薪ㄔO批準拆遷的;

 ?。ㄎ澹┙涜b定屬危險房屋的;

 ?。┰赓U合同尚未解除的;

 ?。ㄆ撸┓?、法規規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第二十二條 公有房屋的租賃實行標準租金和協議租金,標準租金和實行標準租金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協議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

  承租人改變公有房屋使用性質,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須經房屋產權人書面同意,并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對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應當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獨自占用。

  第二十五條 公有房屋租賃期滿,經雙方同意可續訂租賃合同,租賃住宅房屋的,還應當執行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第二十六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承租的公有房屋與他人的房屋互換使用權?;Q房屋使用權不受房屋產權性質和地域的限制。

  互換房屋使用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互換手續。出租人應與新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章 買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出售直管公房,應當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確定,其中含有國有資產成分的房屋,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買賣:

 ?。ㄒ唬o房屋所有權證的;

 ?。ǘ┓课莓a權或使用權有糾紛的;

 ?。ㄈ┕灿械姆课菸唇浧渌灿腥藭嫱獾?;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條 買賣公有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買賣國有房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

  買賣公有房屋,賣方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

  第三十一條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買方為非承租人的,賣方應當告知買方出租事宜,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章 抵押管理第三十二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可將房屋產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四條 公有房屋抵押期間,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抵押合同終止。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公有房屋抵押期滿,抵押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權優先受償。

  同一房屋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按抵押登記先后順序清償。

  第三十六條 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Ц短幏衷摰盅悍课莸馁M用;

 ?。ǘ┲Ц斗课莸盅簯斃U納的稅費;

 ?。ㄈ┮詣潛芊绞饺〉猛恋厥褂脵嗟?,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ㄋ模┌吹盅汉贤瑑斶€債務;

 ?。ㄎ澹┦S嗖糠滞诉€給抵押人。

  第七章 修繕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負責對公有房屋的修繕,但直管公房由其經營單位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公有房屋的修繕責任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對房屋定期檢查修繕;遇有暴風、雨、雪等特殊情況應當即時檢查,發現損壞即時搶修。

  在房屋修繕過程中,對妨礙修繕的違法建(構)筑物,由違法建(構)筑物責任人自行拆除;責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負有修繕責任的單位代為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公有房屋經市房產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依照危房鑒定書和有關規定修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對公有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擴建和改變結構的裝飾裝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違法建筑。使用人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對公有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擴建和改變結構的裝飾裝修的,雙方必須簽訂協議,明確權屬,并按規定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第四十條 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價值和科學研究價值的公有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維修費及財政劃撥的公房修繕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修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繕資金,由產權人自行解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蕴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ǘ┩扛?、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ㄈ┏鲎饣蜣D租公有房屋未登記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可按出租或轉租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挪用直管公房修繕資金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因產權的確認、買賣、租賃、交換、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維修及其它原因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縣(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國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對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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