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
發文機關:司法部
法規文號:司法部令第80號
頒布日期:20**-11-30
生效日期:20**-01-01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落實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兩個《安排》),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在內地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
第三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其報名條件、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內容、考試時間、參考規則、合格標準、資格授予,適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內地有關司法考試的統一規定。
第四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考試報名時,應當向受理報名的機關提交下列證明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有效身份證件:
(一)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
(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提交復印件的,須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第五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考試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關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蛘咄鈬叩仍盒W歷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第六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參加考試,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應當在香港、澳門向司法部委托的承辦報名事務的內地駐港澳機構報名(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其內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內地報名的,須提交其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證明。
第七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在香港、澳門報名的,應當在司法部指定的內地考場參加考試;在內地報名的,應當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第八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可以根據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在香港、澳門報名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向司法部委托的承辦資格申請受理事務的內地駐港澳機構遞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其接收后轉遞指定考場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上報。
在內地報名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向考場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遞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其按規定程序審查上報。
第九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兩個《安排》和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司法部委托的承辦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申請受理事務的內地駐港澳機構和為在香港、澳門報名考生指定的內地考場,由司法部在年度國家司法考試公告中公布。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
發文機關:司法部
法規文號:司法部令第80號
頒布日期:20**-11-30
生效日期:20**-01-01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落實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兩個《安排》),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在內地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
第三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其報名條件、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內容、考試時間、參考規則、合格標準、資格授予,適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內地有關司法考試的統一規定。
第四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考試報名時,應當向受理報名的機關提交下列證明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有效身份證件:
(一)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
(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提交復印件的,須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第五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考試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關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蛘咄鈬叩仍盒W歷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第六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參加考試,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應當在香港、澳門向司法部委托的承辦報名事務的內地駐港澳機構報名(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其內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內地報名的,須提交其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證明。
第七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在香港、澳門報名的,應當在司法部指定的內地考場參加考試;在內地報名的,應當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第八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可以根據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在香港、澳門報名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向司法部委托的承辦資格申請受理事務的內地駐港澳機構遞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其接收后轉遞指定考場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上報。
在內地報名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向考場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遞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其按規定程序審查上報。
第九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兩個《安排》和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司法部委托的承辦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申請受理事務的內地駐港澳機構和為在香港、澳門報名考生指定的內地考場,由司法部在年度國家司法考試公告中公布。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谪撠熑藢ξ锲愤M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