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路運輸管理辦法(2019)

1842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3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20**1218
實施日期: 20**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水路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黃河及其他水域內從事營業性水路貨物、旅客運輸(含旅游、渡船、浮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區水路運輸的主管部門。
市、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水路運輸的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地方海事機構(簡稱海事機構),受其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地區水路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路運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運輸市場,實行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

第二章 開業、變更和停業管理
第五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并經船檢部門簽發有效船舶證書的運輸船舶;
(二)駕駛、輪機人員持有海事機構簽發的有效職務證書;
(三)經營旅客運輸的,應申報沿線??空?點),安排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務設施,并取得縣以上海事機構的書面證明;
(四)有經營管理機構和確定的負責人。
第六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單位、個人的管理水平、運輸能力、客源情況以及社會運力、運量平衡情況,審批其經營范圍。
第七條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的,單位須持法定代表人簽章的證明,個人須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和身份證,向自治區海事機構申請《水路運輸許可證》。
第八條 自治區海事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給《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
第九條 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簡稱運輸經營者),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運輸經營者,應當向原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的機構領取單船《船舶營業運輸證》,并隨船攜帶。
第十一條 運輸經營者要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路運輸管理辦法(2019)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3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20**1218
實施日期: 20**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水路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黃河及其他水域內從事營業性水路貨物、旅客運輸(含旅游、渡船、浮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區水路運輸的主管部門。
市、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水路運輸的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地方海事機構(簡稱海事機構),受其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地區水路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路運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運輸市場,實行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

第二章 開業、變更和停業管理
第五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并經船檢部門簽發有效船舶證書的運輸船舶;
(二)駕駛、輪機人員持有海事機構簽發的有效職務證書;
(三)經營旅客運輸的,應申報沿線??空?點),安排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務設施,并取得縣以上海事機構的書面證明;
(四)有經營管理機構和確定的負責人。
第六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單位、個人的管理水平、運輸能力、客源情況以及社會運力、運量平衡情況,審批其經營范圍。
第七條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的,單位須持法定代表人簽章的證明,個人須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和身份證,向自治區海事機構申請《水路運輸許可證》。
第八條 自治區海事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給《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
第九條 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簡稱運輸經營者),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運輸經營者,應當向原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的機構領取單船《船舶營業運輸證》,并隨船攜帶。
第十一條 運輸經營者要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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