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銀川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4744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
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20**0930
【實施日期】 20**1201
20**年9月13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和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下水源區域。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銀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城建、農業、地礦、水利、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監測,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以下三級:
(一)一級保護區是指各水源地所確定的布井區。
(二)二級保護區是指位于一級保護區外800米范圍內。
(三)準保護區是指位于二級保護區外200米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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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聊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聊政發〔20**〕2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聊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飲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活飲用水源的義務,有對污染和破壞生活飲用水源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應當重視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四條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并設置永久性的標志。
第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并限期達標。
第六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缈h(市、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七條跨縣(市、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其上游地區不得影響下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水質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保、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飲用水源保護的技術要求提出城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跨行政區域保護區的劃定,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省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

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第十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20**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20**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發展生態農業,防止對生活飲用水源的污染。
第十四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除遵守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第十五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設置油庫;
(五)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六)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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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十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污負荷。

第三章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十八條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地下水源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達到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Ⅱ類標準。
第二十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位于開采井的周圍,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一定滯后時間,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必要時也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后時間,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他污染。
第二十二條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外的主要補給區,其作用是保護水源地的補給水源水量和水質。
第二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除遵守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第二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
(二)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三)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有害廢棄物;
(四)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五)禁止建設油庫;
(六)禁止建立墓地。
第二十五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于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他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
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

禁止利用未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二)對于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第二十六條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滲漏措施;
(二)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于《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三)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四)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除農業灌溉用水外,禁止一切非公共生活飲用水開采活動。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供水單位必須加強對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并采取措施,保證所供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質標準的規定。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供水單位供水質量的監督,保障人體健康。
第三十一條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當地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5款規定,從事放養禽畜、網箱圍網養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1款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項目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2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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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水源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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