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銀川市禁止使用銷售(燃料型)高污染煤管理辦法

5952

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2.20
【實施日期】20**.02.20
第一條 為防治煙塵和二氧化硫對大氣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污染煤是指含硫量大于1.0%,灰分大于15%,熱值小于21兆焦/公斤的各種燃料煤。
第三條 銀川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使用、銷售燃料煤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禁止使用、(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銷售(燃料型)高污染煤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嚴禁銷售高污染煤。銷售煤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市環境保護局辦理《低污染煤銷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煤炭。
第六條 所有燃煤單位必須使用低污染煤,并確保煙塵及二氧化硫的達標排放。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對燃煤單位進行煤質檢驗,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弄虛作假。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煤炭的單位和個人無《低污染煤銷售許可證》或銷售高污染煤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20000元罰款。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煤單位使用高污染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五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煤的設施;限期治理并處以10000元-50000元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煤使用單位拒絕現場檢查、不提供資料、弄虛作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100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銀川市禁止使用銷售(燃料型)高污染煤管理辦法

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2.20
【實施日期】20**.02.20
第一條 為防治煙塵和二氧化硫對大氣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污染煤是指含硫量大于1.0%,灰分大于15%,熱值小于21兆焦/公斤的各種燃料煤。
第三條 銀川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使用、銷售燃料煤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禁止使用、(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銷售(燃料型)高污染煤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嚴禁銷售高污染煤。銷售煤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市環境保護局辦理《低污染煤銷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煤炭。
第六條 所有燃煤單位必須使用低污染煤,并確保煙塵及二氧化硫的達標排放。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對燃煤單位進行煤質檢驗,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弄虛作假。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煤炭的單位和個人無《低污染煤銷售許可證》或銷售高污染煤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20000元罰款。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煤單位使用高污染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五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煤的設施;限期治理并處以10000元-50000元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煤使用單位拒絕現場檢查、不提供資料、弄虛作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100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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