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行政公署
興署字〔20**〕58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87號),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原則是: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與我盟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醫療保險費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第三條 我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從20**年起啟動實施,20**年進一步擴大試點,在全盟范圍內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20**年啟動的首批列入自治區試點城鎮為烏蘭浩特市和科右中旗。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章 參保范圍和統籌層次
第四條 參保范圍
(一)城鎮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18周歲(年齡計算截止上年12月31日,下同)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
(二)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
(三)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制度的農民工家庭中,長期隨父母在城市居住的符合第(一)項條件的農民工子女;
(四)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城鎮居民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一致,暫實行旗縣市級統籌,待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盟級統籌。
盟行署制定全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的政策和標準,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制定全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配套政策和管理規范,試點旗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六條 符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居民,由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鄉鎮(蘇木)勞動保障事務所統一組織辦理所管轄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參保工作;中小學和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等由學校
篇2:山西省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3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
為了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一)試點目標。20**年第4季度,太原和陽泉兩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啟動實施;20**年試點城市總數達到6個以上;爭取20**年試點城市總數達到9個以上;20**年在全省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省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試點原則。一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試點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要堅持群眾自愿、政府引導的原則。三要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有條件的省轄市努力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四要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二、參保范圍、籌資水平和費用支付
(一)參保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等,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籌資水平。試點城市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并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試點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5元。具體籌資水平由試點城市政府確定,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籌資水平可相應提高。
(三)繳費辦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要執行國家制定的稅收鼓勵政策。
(四)財政補助。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中央財政從20**年起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