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沈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7847

  沈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

  (20**年10月30日沈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廠礦、院校等單位產生的餐飲垃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中產生的建筑垃圾,企業事業單位等產生的危險廢物,不適用本條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市)發展和改革、建設、服務業、農業、規劃、財政、環境保護、房產、公安、交通、衛生、食品和藥品監督、工商、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城鄉一體、統籌規劃、科學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逐步形成全市布局合理、設施完備、運行順暢、處置得當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

  第六條 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的應用和研發,綜合運用焚燒處理、衛生填埋、生化處理、土壤修復等方法處理生活垃圾。

  第七條 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排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制度。區、縣(市)人民政府需要跨區域處置本區、縣(市)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納生活垃圾的區、縣(市)人民政府交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費用。

  第八條 本市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管理,實行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處置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

  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現狀分析;生活垃圾產量預測;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重大設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設時序;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技術標準。已經按照有關規劃確定的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農村地區應當配備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一條 單位和居民小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住宅小區開發的建設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廣場、景區、體育娛樂場所、商場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建成后,應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或者改變其用途。因規劃和建設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十三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治理規劃,設置生活垃圾焚燒處置場所,推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置率。

  第三章 減量與分類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生產以及銷售企業回收廢舊有害物品,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實現從源頭上減少、控制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勵凈菜上市和合理包裝產品。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和相應管理制度,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ㄒ唬┛苫厥瘴?,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廢棄物,主要包括紙類、塑料、玻璃、木材

、金屬和布料等;

 ?。ǘ┎蛷N垃圾,指食品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類廢棄物,主要包括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果皮、廢棄食用油脂等;

 ?。ㄈ┯泻?,指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重金屬、有毒的物質或者對環境造成現實危害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廢電子產品、廢燈管燈泡、廢水銀溫度計、過期藥品、過期日用化學品等;

 ?。ㄋ模┢渌?,指除去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總稱。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定期修訂并公布。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形飿I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ǘC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

 ?。ㄈC場、車站、公園、廣場、景區、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ㄋ模┥虅諏懽謽?、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ㄎ澹┖恿?、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帶,河湖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⑸罾诸惾粘9芾碇贫?;

 ?。ǘ┰谪熑畏秶鷥乳_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

 ?。ㄈ└鶕罾a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ㄋ模┟鞔_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ㄎ澹⑸罾挥蓪I服務單位運輸;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主動接受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丈罾诸惞芾碡熑稳斯镜臅r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ǘ┛苫厥绽?、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不可回收垃圾分別投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ㄈw積較大的廢舊家具、廢舊家用電器等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指定的地點,另行處理;

 ?。ㄋ模┚用裨谘b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責任人規定的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并向管理責任人申報,按照規定承擔處理費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ㄎ澹┓?、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承擔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和處置服務的企業。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沼嘘P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

 ?。ǘ┌凑找幎ㄌ幹蒙罾幚磉^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保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ㄈ┰O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瀝液等處置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

 ?。ㄋ模┌凑找蠼ㄔO生活垃圾處置在線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相關數據和監測結果;

 ?。ㄎ澹┙⑸罾幚砼_賬,并按照要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數據以及相關情況;

 ?。┌凑找蠊_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運行數據;

 ?。ㄆ撸┓?、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的監管,發現不符合規定的,督促改正。

  監督檢查過程中需要對生活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測的,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管理的監督活動。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管理事項的舉報和投訴。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對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

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單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單位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單位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圍堵生活垃圾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2)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

 ?。?0**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減量與分類

  第四章 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是關系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維護公共環境和節約資源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和屬地負責,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處理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四條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設施規劃布局,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第五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檢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村工作、商務、衛生、工商、園林綠化、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服務。

  本市制定鼓勵政策,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及循環利用等領域。

  第八條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強收費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本市堅持高標準建設、高水平運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采用先進技術,因地制宜,綜合運用焚燒、生化處理、衛生填埋等方法處理生活垃圾,逐步減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利用產品、再生產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

  第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對公眾開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傳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處理的知識,納入中小學校課程。

  第十一條 本市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用地的,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組織編制本區、縣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區、縣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本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和處理工藝、能力。

  第十四條 編制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五條 本市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重點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統籌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與運行。

  第十六條 按照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市容、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管理技術標準,根據設施的工藝和規模,對設施周邊地區實施規劃控制。

  第十七條 本市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及周邊環境保護建設,給予資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與保障。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處理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核準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時,應當就項目處理工藝、規模、服務范圍等內容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意見。

  第十九條 建設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分析、預測和評估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提出環境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向社會公示。

  建設單位在報批環境影響文件前,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報送環境影響文件時,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防遺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現有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應當制定治理計劃,限期進行改造,達到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并在對公共建筑項目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停止使用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定實施封場工程,并做好封場后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減量與分類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本市鼓勵凈菜上市,提倡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

  第二十六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不剩餐的醒目標識,在服務過程中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在餐廚垃圾減量化工作中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引導企業行為,推廣先進技術,督促落實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循環利用政策,促進建筑垃圾排放減量化、運輸規范化、處置資源化以及再生產品利用規?;?。

  本市市政市容、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標準、應用技術規程,采取措施鼓勵建設工程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生產企業發展。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垃圾減排處理和綠色施工有關規定,采取措施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對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實施集中分類管理;具備條件的,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八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秩序,加強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置,或者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錄,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第三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到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诜辗秶鷥?,公示可回收物目錄,公布回收價格及服務電話;

 ?。ǘ└鶕苫厥瘴锬夸?,擴大收集渠道,做到應收盡收;

 ?。ㄈ┡鋫湎鄳馁A存設施設備,不同種類的物品應當分類貯存;

 ?。ㄋ模┻\輸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揚散、滲漏;

 ?。ㄎ澹┫?/a>、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采取固定站點回收、定時定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方式,開展回收服務,方便單位和個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第三十一條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統銜接、科學分類、適應處理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利于減量化、資源化和便于識別、便于分類投放的原則,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處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結構的變化進行調整。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ㄒ唬┎蛷N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ǘU舊家具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ㄈ┙ㄖ凑丈罾诸惞芾碡熑稳酥付ǖ臅r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ㄋ模┺r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ㄎ澹﹪液捅臼杏嘘P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單獨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鞘芯幼〉貐^,包括住宅小區、胡同、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單位負責。

 ?。ǘ┺r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ㄈC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ㄋ模┕步ㄖ?,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委托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ㄔO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Q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ㄆ撸C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由管理單位負責。

 ?。ò耍┖雍捌涔芾矸秶?,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ň牛┕珗@、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由管理單位負責。

 ?。ㄊ┏鞘械缆?、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⑸罾诸惾粘9芾碇贫?;

 ?。ǘ┰谪熑畏秶鷥乳_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ㄈ└鶕罾a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ㄋ模┟鞔_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ㄎ澹⑸罾挥捎匈Y質的單位收集運輸,并簽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皶r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ㄆ撸﹪液捅臼械钠渌幎?。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記,并提供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數據匯總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擔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依法辦理渣土消納許可。渣土消納許可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

  拆除工程的承擔單位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拆除工程施工備案時,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資料中應當包含渣土消納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居民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并承擔處理費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依法辦理渣土消納許可。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

  第四章 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三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

  第三十九條 運輸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準運證。運輸餐廚垃圾或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建筑垃圾,應當專車專用并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磿r、分類收集、運輸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因素,配備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ǘ⑸罾诸愡\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ㄈ┙⑸罾芾砼_帳,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向區、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ㄋ模﹪液捅臼械钠渌幎?。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進行分類處理。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應當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許可。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交由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按照渣土消納許可確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渣土消納場所。實施建筑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置的,應當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要求的設備或者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將實際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及時告知渣土消納場所。渣土消納場所發現與實際接收的數量不符的,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餐廚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并按照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推進餐廚垃圾源頭就地處理,對餐廚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給予指導和經濟補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單獨收集餐廚垃圾,并委托有資質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專業服務單位進行集中處理;達到一定規模并具備就地處理條件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對餐廚垃圾進行就地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第四十四條 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廢棄蔬菜、果品。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園林、公共綠地、公園中廢棄的枝葉、花卉。

  第四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或者集中處理。

  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經濟補償機制。產生生活垃圾的區縣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經濟補償費用。

  第四十七條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沼嘘P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ǘ┌凑找幎ㄌ幹蒙罾幚磉^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保證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ㄈ┰O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瀝液等處理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

 ?。ㄋ模┌凑找蠼ㄔO在線監管系統,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相關指標進行檢測,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ㄎ澹┙⑸罾幚砼_賬,并按照要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數據、報表以及相關情況;

 ?。┌凑找蠊_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

 ?。ㄆ撸┡涮捉ㄔO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ò耍﹪液捅臼械钠渌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政府考核指標。

  第四十九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生活垃圾排放全過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過程監管,實行聯單制度;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及時督促改正。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按照規定發布監測信息。

  監督檢查過程中需要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測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五十一條 本市應當建立健全對餐廚垃圾的全程監管和執法聯動機制,并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納入網格化管理。

  衛生、工商、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將餐廚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納入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范圍;城管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收運餐廚垃圾車輛的執法檢查。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環境保護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舉報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監督管理信息、數據的及時互通和共享。

  第五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轄區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居民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表彰、積分等方式,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五十五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和區、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擇一定數量的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周邊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運行,進入相關場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實施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并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范。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或者不正當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中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公示可回收物目錄或者未分類貯存物品的,由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或者備案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辦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記或者登記信息虛假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不如實記錄責任范圍內生活垃圾排放情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進行分類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或者渣土消納場所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拆除工程的承擔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餐飲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收集、處理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或者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暫扣其車輛,沒收違法收運的餐廚垃圾,并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上道路行駛的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由于排放未達到標準,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進行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檢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將數據傳送至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七)項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或者對外開放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已有處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和運輸車輛,或者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ㄒ唬┙ㄔO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包括垃圾分類投放站(間)、垃圾分類收集房、密閉式垃圾分類清潔站等設施設備。

 ?。ǘ┛苫厥瘴?,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電子廢棄物類、織物類等。

 ?。ㄈ┙ㄖ?,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視為生活垃圾進行管理。

 ?。ㄋ模┎蛷N垃圾,是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其中,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ㄎ澹N余垃圾,是指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惋嫹諉挝?,是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集體食堂。

 ?。ㄆ撸┥罾占\輸專業服務單位,包括取得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企業和承擔環境衛生作業的事業單位。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2016年)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40號)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25日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20**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分類與投放

  第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城鄉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如紙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紡織品和金屬等。

  (二)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廢棄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棄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燈管、醫藥用品、殺蟲劑、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廢棄的農藥、化肥殘余及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無汞電池、煙蒂、紙巾、家庭裝修廢棄物、廢棄家具等。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辦法,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區、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  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并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檢查垃圾分類,把垃圾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條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錄,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飲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的聯單制度或者信息化監管措施,對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檢查。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飲垃圾應當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有害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專業企業處理。

  第十五條 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厥盏膹U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七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范。道路兩側、山邊,河流(涌)、湖泊、水庫及沿岸應當納入清掃范圍。

  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負責清掃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收運,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按照市、縣(區

  )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運工作。   第十九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按時收集生活垃圾;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設施;

  (三)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水源保護區;

  (五)不得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將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省處理。

  第二十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無害化焚燒、生化技術、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方式,以焚燒發電為依托,結合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  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有機易腐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有機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有機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飲垃圾處置的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三)低價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四)惰性垃圾實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類型的垃圾由市、縣(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因地制宜就近處理;不能就近處理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的單位。從事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四章 建設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自然村應當按照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圍蔽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站內滲濾液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后,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或者通過市政污水管道輸送至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路線開展,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結合垃圾堆放、填埋規模、場址地質構造和周邊環境條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資金需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垃圾處理收費不足時的運營成本補充。

  第三十七條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可在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第四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運營規范,建立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并與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

  時聯網。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包含環境衛生作業全過程監管,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營在線監控,以及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實時發布監測信息。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八條 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專項規劃即開展項目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垃圾處理設施的;

  (三)挪用垃圾處理專項經費的;

  (四)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家庭裝修廢棄物或者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收集、運輸處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區)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單位,由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妨礙環衛工人正常保潔作業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垃圾,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食堂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惰性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環境無害的無機組分,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磚瓦、碎石塊、廢砂漿、泥漿等。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8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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