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發〔20**〕20號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丹東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本行政區域內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業務工作。
第四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征收。
第五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市、縣(市)兩級統籌,丹東市轄區的振興區、元寶區、振安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用人單位參加市本級統籌;東港市、鳳城市、寬甸滿族自治縣的用人單位參加本縣(市)級統籌。
駐丹中省直單位在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參保。
第六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顚S?不得挪作它用。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統一核定、征收。
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不再重新補辦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登記手續。
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時辦理參加生育保險的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因發生關閉、破產、撤銷等法定終止參加社會保險的情形時,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為0.7%,分別從社會保障費和管理費中列支。其中,國家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繳費比例為0.2%,從統籌地區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中劃撥,未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率的確定和調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中,用人單位參保后新增加的參保女職工繳費滿12個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生育保險費的或謊報、瞞報生育保險繳費基數而造成欠繳的,經辦機構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繳足),并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少繳、不繳生育保險費的或謊報、瞞報生育保險繳費基數而造成欠繳的,由用人單位負擔欠繳期間發生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符合
篇2:清遠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2009年)
廣東省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清府辦(20**)32號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令《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年第123號)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遠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下同)都應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按屬地管理原則,中央、省和其他駐清遠單位的職工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職工生育保險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社會保險部門負責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給付和管理業務。財政、衛生、地稅等部門按職能分工,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全市職工生育保險實行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制度、統一信息和業務操作規程。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征收。
生育保險費以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的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人數逐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公務員生育保險費由各級財政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中列支。
生育保險基金不征稅、費。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單位管理成本。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暫無能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地稅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參保人在緩繳期間生育的,須由用人單位清繳欠費和利息后方可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第七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轉讓、兼并、撤銷、改制等原因欠繳的生育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單位破產或被撤銷的,從資產清算中清償;
(二)單位被轉讓的,從轉讓所得中清償;
(三)單位被兼并的,由接收單位清償;
(四)單位改制、承包、租賃的,由經營者清償。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并存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顚S?不得擠占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少繳或不繳生育保險基金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符合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清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審核給予報銷;報銷比例為:一級(含未定級、鄉鎮衛生院)醫院報銷100%;二級醫院報銷90%;三級醫院報銷80%。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標準一次性包干計發(含產假期間的補貼、營養補助費、津貼、獎金、妊娠期的安胎、檢查等費用):
1、女職工順產、7個月以上引產(含7個月)的生育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3個月。
2、剖腹產的生育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4個月。
3、流產(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1.5個月。
4、流產(3個月以下、含3個月)的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0.5個月。
5、參加生育保險統籌的男職工看護妻子假期的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0.5個月。
第十一條 職工(含男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二)符合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二)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
(三)不符合國家和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四)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五)分娩期外治療生育并發癥的費用;
(六)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或參保人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
(七)職工
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復通術、婦女孕期健康檢查及治療不孕不育發生的費用;
(八)不能提供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證件及證明材料的。
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和職工(男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應在其終止妊娠后1年內,攜帶以下相關資料到社會保險部門申辦生育保險待遇(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部門不予受理)。
醫院收費收據、費用累計明細清單、診斷證明書(或相關醫學證明)原件;參保人身份證、結婚證、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生育證(流動人口須提供當地流動人口計生服務證)、新生兒出生證原件,并各復印一份。
社會保險部門在辦理手續后的次月將女職工生育住院(門診)醫療費和生育津貼一次性撥付給參保人。
第十四條 參保人生育醫療服務,應當在所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參保女職工在異地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手續(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異地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在清遠市規定的給付標準內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公務員生育保險待遇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建立和健全財務、統計、審計制度,定期向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作基金收支、運行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并接受人大、財政、審計、工會、婦聯及職工代表的監督。
第十七條 各用人單位的工會、婦女組織要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職工生育保險的宣傳工作,認真貫徹執行職工生育保險的有關政策,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未繳納生育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所屬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
第十九條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騙取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增收、減免生育保險費、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不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于20**年9月1日實施,清勞社〔1995〕67號、清勞社〔20**〕7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篇3:晉城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2019年)
晉市政發〔20**〕13號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晉城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山西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境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所有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
第三條 生育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持一致,實行統一參保、統一征繳、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分別運行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市、縣(市、區)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人口與計生及工會、婦聯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生育保險基金缺口的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作為繳費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作為繳費工資。
第七條 參保單位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者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責任,按規定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批準成立或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費。
第八條 列入全額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