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辦發〔20**〕44號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丹東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合理設置煙草制品零售網點,規范卷煙市場流通秩序,維護消費者和卷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丹東市行政區域內新辦、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條件公開、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本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確定。
第四條 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五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除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丹東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條件:
(一)煙草制品零售點應為有(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固定的經營場所(租賃經營場所租賃期應當在一年以上的),以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業等方式,向消費終端提供所需煙草制品。
(二)申請經營地址在市(縣)城區范圍以內的,城區街道的各零售點平均間距不少于30米。
(三)申請經營地址在市(縣)城區范圍以外的,在半徑100米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不超過3戶,平均間距不得少于20米。
(四)申請經營地址在火車站、客運站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不超過3戶;飛機場候機室內設1個卷煙零售點。
(五)各類賓館、飯店、酒樓、娛樂等特殊消費場所,大中型的商店、超市(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間距限制。
(六)城區各封閉式居民區內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不得超過3戶,間距不得少于50米。
(七)大型綜合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內(300戶以上)的煙草制品
篇2:丹東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
丹政辦發〔20**〕44號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丹東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合理設置煙草制品零售網點,規范卷煙市場流通秩序,維護消費者和卷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丹東市行政區域內新辦、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條件公開、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本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確定。
第四條 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五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除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丹東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條件:
(一)煙草制品零售點應為有(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固定的經營場所(租賃經營場所租賃期應當在一年以上的),以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業等方式,向消費終端提供所需煙草制品。
(二)申請經營地址在市(縣)城區范圍以內的,城區街道的各零售點平均間距不少于30米。
(三)申請經營地址在市(縣)城區范圍以外的,在半徑100米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不超過3戶,平均間距不得少于20米。
(四)申請經營地址在火車站、客運站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不超過3戶;飛機場候機室內設1個卷煙零售點。
(五)各類賓館、飯店、酒樓、娛樂等特殊消費場所,大中型的商店、超市(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間距限制。
(六)城區各封閉式居民區內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不得超過3戶,間距不得少于50米。
(七)大型綜合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內(300戶以上)的煙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