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號
《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業經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冮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公用設施、墻體、櫥窗、施工圍擋、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廣告和其他宣傳品。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的查處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規劃建設、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和通信企業應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清理整治工作。
第四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制止和舉報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對舉報核查屬實的,市、區人民政府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溪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著規范管理、便民服務的原則,在城市道路兩側做好公共招貼欄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并定期更換招貼欄內容,保證其美觀整潔大方。各新聞媒體應增設廣告專欄和專題節目,方便企業、公民發布各種信息。
第六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建設工地和具有“門前三包”責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對責任區內出現的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負日常監督和清理責任。未能及時對“門前三包”范圍進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責令整改。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任務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清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經費納入市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中留置通信號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現場取證,經核實確認后,告知違法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對逾期不接受處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通信企業暫停其通信業務。相關通信企業接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停止其通信業務。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罰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及時通知通信企業恢復其通信業務。
第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內容中含有兜售假證、假貨、非法行醫、非法招工的,除按照本規定處理外,應及時向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移送案卷材料,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清洗,并處以每處5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拒不履行日常監督和清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銀川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2012)
銀川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20**)
?。?0**年11月18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16日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制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工作。
第四條 縣(區、市)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街巷、居民區等公共場所設置信息張貼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負責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設施上以及居民區等區域涂寫、刻畫、張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都有權予以制止,對其行為可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第六條 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嫦觽卧?、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ǘ┥嫦淤I賣假發票的,移送稅務部門依法查處;
?。ㄈ┥嫦臃欠ㄐ嗅t的,移送衛生部門依法查處;
?。ㄋ模┥嫦舆`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對移送的案件,公安、稅務、衛生等部門應當在處理完畢后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城市管理部門。
第七條 在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信息中標明通信號碼的,縣(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在調查取證和甄別核實后,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出具通知書并附有關證據材料,通知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通信合同處理。
第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對擅自涂寫、刻畫、張貼在本單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上的信息,及時進行清除和整飾。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進行治理。
沿街商鋪經營者應當保持店鋪外立面的整潔,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信息,應當及時清除。
第九條 對組織或者利用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等形式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人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予以清除,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2008)
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號
《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業經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冮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公用設施、墻體、櫥窗、施工圍擋、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廣告和其他宣傳品。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的查處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規劃建設、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和通信企業應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清理整治工作。
第四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制止和舉報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對舉報核查屬實的,市、區人民政府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溪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著規范管理、便民服務的原則,在城市道路兩側做好公共招貼欄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并定期更換招貼欄內容,保證其美觀整潔大方。各新聞媒體應增設廣告專欄和專題節目,方便企業、公民發布各種信息。
第六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建設工地和具有“門前三包”責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對責任區內出現的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負日常監督和清理責任。未能及時對“門前三包”范圍進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責令整改。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任務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清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經費納入市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中留置通信號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現場取證,經核實確認后,告知違法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對逾期不接受處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通信企業暫停其通信業務。相關通信企業接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停止其通信業務。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罰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及時通知通信企業恢復其通信業務。
第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內容中含有兜售假證、假貨、非法行醫、非法招工的,除按照本規定處理外,應及時向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移送案卷材料,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清洗,并處以每處5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拒不履行日常監督和清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