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市長:李述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工業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城市環境,合理規劃用地,優化產業結構,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雙陽區除外)市屬以下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搬遷調整。
第三條 企業實施搬遷調整應當遵循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堅持合理布局、協同配合,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實施搬遷調整要與改革、改制、改造和結構調整、扭虧增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第二章 搬遷范圍和方向
第五條 企業搬遷用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搬遷企業的重建應當與開發區和鄉企工業小區規劃建設相結合,形成高標準、專業化、配套合理的工業格局。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業企業均須搬遷:(一)在二環以內,可通過搬遷取得比較效益的;(二)處在二、三環之間,地理位置好,比較效益明顯的;(三)在三環以內,進行技術改造,需改建、擴建廠房、辦公樓,面積達到原廠房面積50%的;(四)在三環以內,經認定,企業危房比例達40%以上的;(五)在三環以內,被確定為污染城市環境,不能實現治理達標的。
第七條 企業搬遷方向:(一)化工、熱處理、電鍍類可造成水污染和鑄造等類污染空氣的企業主要向興隆山方向遷移,并結合技術進行,推行“三廢”綜合利用的先進技術,按照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達到環保標準;(三)汽車零部件類企業主要向雙豐工業小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遷移,充分發揮距離一汽較近、配套半徑小、運輸費用低、信息傳遞快的優勢;(三)光機電類企業主要向經濟技術開發區轉移,建立高起點、高標準、高技術含量的光機電工業園區;(四)紡織類企業主要向第一毛紡織廠(以下簡稱一毛)集中,利用一毛現有廠房和占地,把除銀龍紡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其它涉及紡織、染整等專業的企業相對集中起來;(五)輕工類企業主要向奮進鄉幾個鄉企小區轉移;(六)原料藥生產企業主要向興隆山方向轉移,發揮興隆山現有原料生產基地作用,營造我市新的原料藥工業園區;(七)生物制藥類企業主要向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轉移;(
八)糧食加工類企業主要向大成集團周圍轉移,發揮大成集團在同行業中的帶動作用;(九)建材類企業主要向金錢堡方向轉移,搬遷企業的建設要加強粉塵治理和綜合改造,減少污染;(十)其它行業的企業,包括老企業和預新建的企業,分別向各區在44個鄉企工業小區中所建的園區轉移。 第三章 企業搬遷的審批
第八條 實施搬遷調整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向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提交實施搬遷調整報告,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論證后,方可批復。
第九條 實施搬遷調整的企業,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請示;(二)搬遷調整方案和可行性報告;(三)搬遷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四)規劃部門出具的重建選址意見書;(五)環境保護部門對新建項目審批的環保報告書。
第十條 凡未經批準立項而擅自實施的,不享受搬遷調整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土地、房產的處置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搬遷調整企業,原土地使用權為劃撥的,由市政府無償收回原廠區土地使用權;原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市政府收回后,從招標拍賣所得金額中支付土地轉讓金,經市政府批準后也可直接依法轉讓。
第十二條 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依法進行招標拍賣。地上物的補償按拆遷有關規定辦理或者依法進行招標拍賣。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國有企業的土地出讓金(轉讓金)納入財政專項管理。為鼓勵和支持企業搬遷,將市留用部分除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返給代征部門5%外,85%返給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作為企業重組資金,但用于原企業部分不得低于70%;10%作為政府搬遷調整專項資金,用于全市工業企業結構調整。由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結構調整和企業改制組提出書面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在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下使用。對集團企業,按規定給予搬遷補償。
第十四條 實施搬遷的企業,出讓(或轉讓)土地時涉及到市管公房的,從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等搬遷補償費用中支付拖欠的房租。對一次性付清 的,可按70%支付;對一次性付清有困難的,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給予適 當減緩。
第十五條 企業在實施搬遷調整過程中的拆遷行為,屬拆遷部門負責管理的,應按有
關程序辦理拆遷手續。 第十六條 實施搬遷調整企業原廠區土地按合法手續抵押的土地、房產,按下列規定處置:(一)堅持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對抵押資產給予保全的原則;(二)搬遷調整企業要主動征求債權人的意見,商討抵押資產的處置辦法,新廠區建成后,要及時用等值的資產和土地變更抵押給債權人,并簽訂有關協議,解決好變更抵押的“時間差”和 “價值差”問題。變更抵押的評估費和公告費按規定標準的20%收取;他項權利證不收登記費。
第十七條 在確保銀行信貸資金的優化,搬遷企業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要適當拿出一定比例的搬遷補償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為支持企業搬遷調整,對積極還貸、并符合信貸條件的企業,銀行可按還貸數額發放新的貸款。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搬遷企業,可從土地收益中按不高于5個百分點的比例增加搬遷補償金:(一)進行技術改造或新產品開發,達產后新產品產值率超過30%的;(二)加入大企業集團的;(三)通過改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四)利用本系統現有土地和建筑物達到60%的。
第二十條 異地建廠的國有企業,重組后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三年內給予一定扶持,但最高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繳納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搬遷企業在騰出的原址興辦第三產業,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享受減免稅照顧;對聘用下崗職工新辦企業的,在一定期限內享受地稅部門減免稅照顧。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搬遷調整期間,應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 實施搬遷調整企業房產過戶所涉及的稅金,按長發(98)10號文件及市企業改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搬遷中,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房管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免收一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搬遷企業所涉及的各種行政性收費,一律免收。
第二十六條企業搬遷期間可享受停產整頓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省直及外地在長企業的搬遷調整,經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可執行本辦法中相關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已搬遷企業。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長春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辦法(2000)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市長:李述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工業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城市環境,合理規劃用地,優化產業結構,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雙陽區除外)市屬以下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搬遷調整。
第三條 企業實施搬遷調整應當遵循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堅持合理布局、協同配合,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實施搬遷調整要與改革、改制、改造和結構調整、扭虧增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第二章 搬遷范圍和方向
第五條 企業搬遷用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搬遷企業的重建應當與開發區和鄉企工業小區規劃建設相結合,形成高標準、專業化、配套合理的工業格局。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業企業均須搬遷:(一)在二環以內,可通過搬遷取得比較效益的;(二)處在二、三環之間,地理位置好,比較效益明顯的;(三)在三環以內,進行技術改造,需改建、擴建廠房、辦公樓,面積達到原廠房面積50%的;(四)在三環以內,經認定,企業危房比例達40%以上的;(五)在三環以內,被確定為污染城市環境,不能實現治理達標的。
第七條 企業搬遷方向:(一)化工、熱處理、電鍍類可造成水污染和鑄造等類污染空氣的企業主要向興隆山方向遷移,并結合技術進行,推行“三廢”綜合利用的先進技術,按照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達到環保標準;(三)汽車零部件類企業主要向雙豐工業小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遷移,充分發揮距離一汽較近、配套半徑小、運輸費用低、信息傳遞快的優勢;(三)光機電類企業主要向經濟技術開發區轉移,建立高起點、高標準、高技術含量的光機電工業園區;(四)紡織類企業主要向第一毛紡織廠(以下簡稱一毛)集中,利用一毛現有廠房和占地,把除銀龍紡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其它涉及紡織、染整等專業的企業相對集中起來;(五)輕工類企業主要向奮進鄉幾個鄉企小區轉移;(六)原料藥生產企業主要向興隆山方向轉移,發揮興隆山現有原料生產基地作用,營造我市新的原料藥工業園區;(七)生物制藥類企業主要向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轉移;(
八)糧食加工類企業主要向大成集團周圍轉移,發揮大成集團在同行業中的帶動作用;(九)建材類企業主要向金錢堡方向轉移,搬遷企業的建設要加強粉塵治理和綜合改造,減少污染;(十)其它行業的企業,包括老企業和預新建的企業,分別向各區在44個鄉企工業小區中所建的園區轉移。 第三章 企業搬遷的審批
第八條 實施搬遷調整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向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提交實施搬遷調整報告,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論證后,方可批復。
第九條 實施搬遷調整的企業,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請示;(二)搬遷調整方案和可行性報告;(三)搬遷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四)規劃部門出具的重建選址意見書;(五)環境保護部門對新建項目審批的環保報告書。
第十條 凡未經批準立項而擅自實施的,不享受搬遷調整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土地、房產的處置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搬遷調整企業,原土地使用權為劃撥的,由市政府無償收回原廠區土地使用權;原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市政府收回后,從招標拍賣所得金額中支付土地轉讓金,經市政府批準后也可直接依法轉讓。
第十二條 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依法進行招標拍賣。地上物的補償按拆遷有關規定辦理或者依法進行招標拍賣。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國有企業的土地出讓金(轉讓金)納入財政專項管理。為鼓勵和支持企業搬遷,將市留用部分除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返給代征部門5%外,85%返給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作為企業重組資金,但用于原企業部分不得低于70%;10%作為政府搬遷調整專項資金,用于全市工業企業結構調整。由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結構調整和企業改制組提出書面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在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下使用。對集團企業,按規定給予搬遷補償。
第十四條 實施搬遷的企業,出讓(或轉讓)土地時涉及到市管公房的,從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等搬遷補償費用中支付拖欠的房租。對一次性付清 的,可按70%支付;對一次性付清有困難的,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給予適 當減緩。
第十五條 企業在實施搬遷調整過程中的拆遷行為,屬拆遷部門負責管理的,應按有
關程序辦理拆遷手續。 第十六條 實施搬遷調整企業原廠區土地按合法手續抵押的土地、房產,按下列規定處置:(一)堅持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對抵押資產給予保全的原則;(二)搬遷調整企業要主動征求債權人的意見,商討抵押資產的處置辦法,新廠區建成后,要及時用等值的資產和土地變更抵押給債權人,并簽訂有關協議,解決好變更抵押的“時間差”和 “價值差”問題。變更抵押的評估費和公告費按規定標準的20%收取;他項權利證不收登記費。
第十七條 在確保銀行信貸資金的優化,搬遷企業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要適當拿出一定比例的搬遷補償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為支持企業搬遷調整,對積極還貸、并符合信貸條件的企業,銀行可按還貸數額發放新的貸款。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搬遷企業,可從土地收益中按不高于5個百分點的比例增加搬遷補償金:(一)進行技術改造或新產品開發,達產后新產品產值率超過30%的;(二)加入大企業集團的;(三)通過改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四)利用本系統現有土地和建筑物達到60%的。
第二十條 異地建廠的國有企業,重組后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三年內給予一定扶持,但最高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繳納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搬遷企業在騰出的原址興辦第三產業,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享受減免稅照顧;對聘用下崗職工新辦企業的,在一定期限內享受地稅部門減免稅照顧。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搬遷調整期間,應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 實施搬遷調整企業房產過戶所涉及的稅金,按長發(98)10號文件及市企業改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搬遷中,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房管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免收一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搬遷企業所涉及的各種行政性收費,一律免收。
第二十六條企業搬遷期間可享受停產整頓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省直及外地在長企業的搬遷調整,經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可執行本辦法中相關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已搬遷企業。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長春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