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株洲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2008)

4812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政發〔20**〕36號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為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維護用地建設的正常秩序,保證城鄉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株洲市城市四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違法占地及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區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認定、組織拆除以及防范和制止違法建設等工作。

  第四條市規劃、國土部門作為全市拆除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單位,凡需要下達拆除違法建設法律文書的,分別由市規劃和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預先批次授權各區人民政府,以授權主體資格單位的名義,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并下達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其中,對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下達認定和拆除違法建設的法律文書;對城市建成區范圍以外的違法建設,以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下達認定和拆除違法建設的法律文書。

  第五條市水利、公路部門應依據各自的職責,參照市規劃、國土的管理模式,積極協助各區人民政府做好拆除違法建設的工作。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要做好依法拆除違法建設專項經費保障工作,每年從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建設配套費中核撥區政府拆違經費。

  第七條市規劃部門要對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市國土部門要對城市建成區范圍以外,分別建立拆除違法建設的監督和考核機制。

  第八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應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并對違法建設的后果承擔責任。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單位或組織的,其主管部門負有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監督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違法建設的當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按本規定組織強制拆除。

  第九條城市各區人民政府是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責任主體。各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市城管執法、國土、規劃、建設、公安、交通、電力、市政公用、工商、房產、廣電等部門應積極參與和大力協助。

  第十條違法建設建筑物內的物品,違法建設當事人應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移挪他處。拒不履行者,在強制拆除時,有關職能部門可將物品暫時移挪他處封存保留,并通知當事人在10日內領取。

  第十一條被實施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承擔拆除違法

  建設的人工費用。拒不支付拆除人工費用的,依法予以追償。

  第十二條強制拆除已經建造好的違法建設一般應按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一)受理立案:有關職能部門或其他單位和組織履行職責中發現的,社會組織、公民舉報的,上級批轉查處的及其他渠道獲取的違法建設嫌疑,均由各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立案。

  (二)查勘核實:案件受理后,負責查處機構(各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現場查勘,通過查證、詢問、丈量、拍照等,查清該建(構)筑物的建設情況,并調檔取證,于3日內予以認定或否定。

  (三)告知限期拆除:將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后10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簽收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

  (四)公示社會:在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后,應當在違法建設及其周圍張貼拆除公告,也可以在媒體上公示。

  (五)告知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函告電力、市政公用、公安、工商等部門協助強制拆除,并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實行強制拆除的日期。

  相關部門接到協助強制拆除的函告后2日內對該違法建設實施停電、停水、停氣,并采取收繳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責令變更住所或注銷營業執照等措施。強制拆除的時限為限期拆除期滿后10日內。

  (六)現場強制拆除。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其他有關機關必須各負其責,提供相應的支持和配合。

  (七)向違法建設當事人發出承擔拆除費用的書面通知,結案歸檔,并告知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三條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一經發現或接到舉報,負責查處機構(各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必須立即趕到現場查勘。

  (二)確認是違法建設的,必須立即查封施工現場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責令施工單位或業主在當日開始自行拆除,并通知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予以協助。電力、市政公用部門應于當日停止該在建違法建設工程的水電氣供應。

  (三)建設單位接到責令拆除通知的當天仍未開始拆除的,所在區人民政府必須從第二天開始,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第十四條對重大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區人民政府應當擬訂現場強制拆除工作方案,內容包括:

  (一)強制拆除工作的組織單位,現場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分工。

  (二)違法建設行為事實以及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的結構、面積、層次及周圍地形等資料保全。

  (三)強制拆除工作的配合單位及任務分工。

  (四)拆除隊伍、機械設備、技術要點、人員安全措施。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強制拆除現場執行步驟:

  (一)確定安全警戒范圍,清場,查看水、電、燃氣、電訊等切斷情況。

  (二)作現場拆除執行記錄。

  (三)移挪違法建設物內物品,并進行登記,雙方簽字。當事人拒簽的,邀請公證機關公證。

  (四)拆除隊伍進場拆除違法建設。

  (五)清理建筑垃圾。

  (六)恢復土地原貌。

  第十

  六條對違法建設的當事人以及違法審批或參與、縱容違法建設的公職人員,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提請紀檢、監察等部門對違法建設當事人及其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建設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外,相關部門暫停辦理該當事人新的建設項目。

  (一)暴力抗拒拆違執法;

  (二)拒不支付強制拆除人工費用。

  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內容,考核細則另行制訂;對于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中的失職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不積極主動拆除其所建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可取消其在株從業資格。

  第十九條對違法建設的認定、組織拆除、防范和制止以及監督、考核等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應當追究有關單位責任,取消年度行政執法工作等評先資格,并根據管理權限,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年元月1日起實施?!吨曛奘羞`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株政發〔20**〕10號)同時廢止

篇2: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緊急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全面正確地貫徹落實*****屆三中全會《決定》,堅決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現的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問題,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小產權房”問題的危害性和嚴重性

  建設、銷售“小產權房”,嚴重違反土地和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沖擊了耕地保護紅線,擾亂了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了群眾利益,影響了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健康發展,建設、銷售和購買“小產權房”均不受法律保護。要全面、正確地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改革措施,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

  二、堅決查處“小產權房”在建、在售行為

  近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多次重申農村集體土地不得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房和“小產權房”。20**年8月8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專門下發《關于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98號),各級國土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對在建、在售的“小產權房”堅決叫停,嚴肅查處,對頂風違法建設、銷售,造成惡劣影響的“小產權房”案件,要公開曝光,掛牌督辦,嚴肅查處,堅決拆除一批,教育一片,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

  三、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國土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及時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監管,做到令行禁止。一要對違法建設、銷售的“小產權房”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結合實際研究提出分類處理的意見,并將結果報兩部。二要對違規為“小產權房”項目辦理建設規劃許可、發放施工許可證、發放銷售許可證、辦理土地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要嚴肅處理,該追究責任的一定要追究責任。對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要嚴厲問責。三要加強宣傳引導。準確理解、全面宣傳和貫徹落實好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正確引導輿論,向社會警示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20**年11月22日

篇3:天津市禁止違法建設規定(2000)

  天津市禁止違法建設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市長 李盛霖

  二○○○年二月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禁止違法建設,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建制鎮范圍內對違法建設以及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統稱規劃許可證件)、臨時占道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證件、臨時占道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的建設。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或者變相超越職責權限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其他有關部門違法批準進行建設的,其核發批準的規劃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無效,據此實施的建設按照違法建設處理。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負有領導責任,并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查處違法建設實行職責分工制。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雖已取得建設計劃文件但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的違法建設,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證件規定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對違章棚亭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對既未取得建設計劃文件,也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的違法建設,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建設、房屋、土地、工商、市政、監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依法配合對違法建設進行治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執行和維護城市規劃,并有權檢舉控告違法建設行為。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接到有關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密。

  ; 第六條 嚴格臨時建設的審批。 凡需占用城市道路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市容管理部門審核,報占道主管部門批準;凡需占用城市道路以外區域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上述部門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審批臨時建設。

  本規定所稱臨時建設(含棚亭),是指臨時需要、結構簡易、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

  第七條 依法批準的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可以延長一次,并應當在期限屆滿2個月前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延長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年。

  特殊情況必須再延長臨時建設使用期限的,應當報市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經審查批準進行的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批準的許可證復印件置于建設工程的明顯位置。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不能提供規劃許可證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售房許可證或者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應當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規劃許可證件。沒有規劃許可證件的,不得核發售房許可證或者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也不得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為建成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提供服務時,必須查驗其規劃許可證件。沒有規劃許可證件的,不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使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不得為使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居住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暫住證件。

  第十三條 違法建設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并可給予罰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廣場、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居民小區、鐵路兩側隔離地區、河道兩側隔離地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電力設施保護區、工礦區、軍事設施、測量標志以及占壓地下管線的;

  (二)影響城市

  消防、防洪、微波通道、通信、機場凈空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在建成的新區或舊城改造片內插建、或在屋頂搭建建(構)筑物的;

  (四)擅自改變臨時建設使用性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五)違反規劃建設使用性質,責令其整改仍不能達到規劃要求,繼續實施違法建設的;

  (六)嚴重影響市容景觀進行建設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發現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應當對建設工程設備和建筑材

  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

  第十五條 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給予拆除或者沒收處罰的,其相應的違法占地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作出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含集中成片的)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送達當事人。對難以確定當事人的,可以用通告形式告知。

  違法建設(含集中成片)的當事人應當執行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設。

  第十七條 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設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強行拆除,并應當在強行拆除前發布強行拆除通告。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擅自批準或搭建違法建設的,應當自行拆除違法建設。不予拆除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強行拆除。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和占道主管部門濫用職權、超越或者變相超越職責權限以及違反規定程序,違法批準工程建設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在調查和處理違法建設時,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應當作出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的決定,

  只作出罰款處罰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擅自批準違法建設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強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法建設的;

  (三)因工作失職,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分管范圍內違法建設制止不力,致使違法建設現象嚴重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實施違法建設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由建設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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