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鶴壁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暫行)》已經鶴壁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郭浩
20**年5月18日
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暫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和醫療廢物。
第四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規劃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等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積極推進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收集。
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產業化和經營性服務。
第六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規模和處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八條按照合理布局、區域統籌的原則,鼓勵規劃建設區域性垃圾焚燒發電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協同處置設施建設,通過建設大中型中轉設施,增強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能力,提升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比例。
第九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要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鼓勵由供水、供氣、供電企業采取代扣代繳等方式統一收費,確保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足額征收。
第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至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十二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的單位,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進行可回收物分揀、貯放。
處置有害垃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和焚燒發電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設施應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環境保護部門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聯網;
(七)生活垃圾填埋處理設施和焚燒發電處理設施建成后必需通過環保驗收;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六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規定的
文章來自地產E網 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資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二十條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分類收集后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建設危險廢物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
第二十一條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垃圾。指可循環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易腐垃圾。指單位和個人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垃圾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應當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相關單位或個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對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獎勵辦法和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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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于20**年4月10日經建設部第1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 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嫔暾?;
?。ǘ鄬訇P系證明材料;
?。ㄈ﹩适褂霉δ芑蚱涫褂霉δ鼙黄渌O施替代的證明;
?。ㄋ模┓乐弓h境污染的方案;
?。ㄎ澹M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M新建設施設計圖;
?。ㄆ撸┮驅嵤┏鞘幸巹澬枰e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 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邆淦髽I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ǘC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ㄈ├占瘧敳捎萌荛]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ㄋ模├\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ㄎ澹┚哂薪∪募夹g、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哂泻戏ǖ牡缆愤\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ㄆ撸┚哂泄潭ǖ霓k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凑窄h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ǘ⑹占某鞘猩罾\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ㄈ┣鍜?、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ㄋ模┯糜谑占?、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我鈨A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ǘ┥米酝I、歇業;
?。ㄈ┰谶\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處置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 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邆淦髽I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ǘ┬l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ㄈ┎捎玫募夹g、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ㄋ模┯兄辽?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ㄎ澹┚哂型晟频墓に囘\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罾幚碓O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ㄆ撸┚哂型晟频纳罾鴿B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ò耍┯锌刂莆廴竞屯话l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栏癜凑諊矣嘘P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ǘ┌凑找幎ㄌ幚硖幹眠^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ㄈ┌凑账诘亟ㄔO(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ㄋ模┌凑找笈鋫涑鞘猩罾幹迷O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ㄎ澹┍WC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凑找笈鋫浜细竦墓芾砣藛T及操作人員;
?。ㄆ撸γ咳帐者\、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 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ò耍┌凑找蠖ㄆ谶M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殚啅椭朴嘘P文件和資料;
?。ǘ┮蟊粰z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ㄈ┻M入現場開展檢查;
?。ㄋ模┴熈钣嘘P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ㄒ唬┙ㄔO(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ǘ┏椒ǘ殭嘧鞒鰷视璩鞘猩罾鍜?、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ㄈ┻`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
?。ㄋ模Σ环显S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ㄎ澹┮婪梢猿蜂N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ㄒ唬┰S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ǘ┢髽I依法終止的;
?。ㄈ┰S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制。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篇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27號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97精品久久久久|ZZIJZZIJ日本成熟少妇|嫩草一级337p无码专区|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