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省建設廳、財政廳《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宅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宅。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宅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道、池、陰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維修基金的監管工作。
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轄區內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斦块T按其職責對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都應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
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章 維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條 商品住宅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的繳交約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由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開發建設單位移交住宅區時,按照住宅區總規模建安造價1.5%(配電梯的住宅樓按2.5%)的比例提取維修基金,該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七條 公有住宅出售時,售房單位和購房者應按照下列標準繳交維修基金:
1)多層住宅(含住宅層數在7-9層不配電梯的住宅樓)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20%提取,高層住宅(含中高層住宅樓)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30%提取。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不計入售房收入
第八條 售房單位代收或提取的維修基金,應當在收到維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內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維修基金繳交登記,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實行專戶管理。
第九條 售房單位應在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時,出具維修基金存款證明,將代收、提取的維修基金全額解交給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存入財政部門指定銀行開設的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條 維修基金必須以業主委員會或代管部門的名義在銀行開設專戶,按棟立帳,核算到業主。
第十一條 售房單位代收或提取的維修基金在解交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之前由售房單位代管。售房單位代管期間,只收不支。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接收維修基金之日起至移交業主委員會管理前,負責代管維修基金。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在三十日內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維修基金移交手續,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二條 收取維修基金的單位和部門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第十三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應轉作維修基金。
第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代管維修基金期間發生的業務費用,應編報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從代管的維修基金中列支(控制在代管維修基金利息收入額度內)。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可將維修基金委托物業管理單位代管。管理單位應每6個月公布一次維修基金收支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和業主的查詢。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委員會終止、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應向業主委員會辦理維修基金移交手續。并于十日內,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維修基金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帳制度等由市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維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 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使用,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
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后,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按照高效節儉的原則使用。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期間,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維修使用計劃,經相關業主同意,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九條 公有住宅售后維修基金的使用,成立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單位會同售房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使用,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期間,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售房單位和相關業主同意,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將經業主委員會、公有住宅售房單位審查同意的年度維修基金使用決算,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經辦維修基金的銀行,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維修基金繳存、預支、結付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辦理資金劃撥。
第二十二條 住宅區或單棟住宅內未出售的住宅,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的費用由住宅產權人按建筑面積分攤。
第二十三條 維修基金閑置時,經業主委員會同意,除可用于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維修基金不夠支付維修工程款時,差額部分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分攤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分別由全體業主、整棟房屋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繳納。
業主的維修基金余額低于政府指導標準規定的下限年繳納額時,由業主按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標準按月繳交。
第二十五條 業主依法轉讓住宅后,原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不予清退,由原業主與受讓人協商清算后,向物業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辦理帳戶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因房屋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住宅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分別將公有住宅售房單位和業主的維修基金帳面余額退還所有人。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按照應當提取的維修基金的數額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售房單位未經批準動用、挪用維修基金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1、擅自挪用維修基金的;
2、未定期公布維修基金收支情況的;
3、拒絕接受業主委員會監督與檢查和業主查詢的;
4、因維修質量等問題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三十條 業主
委員會改變維修基金用途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有關責任人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業主、售房單位、物業管理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本實施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發布前已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宅,維修基金的繳交和提取按下列規定辦理:
1)業主未按本辦法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維修基金繳交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會同業主委員會依照政府指導標準提出繳交方案(政府指導標準另定),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業主應按月繳交,存入業主委員會維修基金專戶。
2)公有住宅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提取維修基金的,由售房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房地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維修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應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篇2:北京市關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
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號
各區、縣房地局:
現就執行《關于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088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1999年1月1日以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及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等)的購房者,在辦理立契
過戶手續前,應按房屋買合同上標明的購房款的2%交納商品住宅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將其商品住宅轉為租賃、經營或自用的,也應按本通知規定交納維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市和區縣小區辦代收。在區縣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購房者,其維修基金由各區縣小區辦代收;
在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加侖量立契過戶手續的購房者,其維修基金由市小區辦代收。
市、區縣小區辦在代收維修基金時,須向購房者開具市財政局統一監制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并在收取維修基金之日起三個
工作日內將其轉入市房地局指定銀行的維修基金專用賬戶。
三、交易管理部門應在審核查收小區辦開具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后,方可為購房者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簽訂商品住宅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辦理完立契過戶手續但未交納維修基金的購房者,應到市小區辦辦理補交手續并
由小區辦為其開具“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各區縣房地局權屬登記部門應查驗購房者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后,方可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五、各區縣房地局應加強對維修基金代收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直轄市交易管理部門和小區辦的工作關系,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維修
基金代收工作順利進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篇3: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2005年)
津房物管〔20**〕274號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歸集并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的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市維修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內物業項目維修基金的使用進行指導監督。
第四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堅持業主集體決策、企業操作、設立專戶、核算到套、業主監督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安全使用。
第五條 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應當增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加強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最大限度延長物業使用壽命。維修基金應當按照實事求是、量入為出的原則合理使用。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因專業服務部門施工造成損壞或者屬于人為損壞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其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六條 房屋共用部位大修工程范圍:
(一)房屋主體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因損壞影響住用安全,需要拆換加固的。
(二)整幢樓屋面因損壞影響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溫層的。
(三)外檐面層脫落、保溫層損壞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影響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繕的。
(四)整棟門共用部位樓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因破損影響正常使用,需要修繕的。
第七條 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范圍: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50%以上,影響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體修復的。
(二)整棟門排水管道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三)整體更新改造消防控制系統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20%的工程。
(四)整體更新電梯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20%的工程。
(五)二次供水、排水及消防水泵因損壞影響安全和使用,需要更新改造的。
(六)小區圍墻或者大門因損壞影響安全和使用,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第八條 專業服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并承擔相關費用。與專業服務部門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維修基金使用范圍,根據房屋現狀以及業主會或者相關業主的意見,制定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包括:
(一)大修、更新改造內容;
(二)工程預算;
(三)涉及戶數及按戶分攤費用;
(四)維修基金繳存余額;
(五)大修、更新改造組織方式。
維修基金繳存余額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持業主會證明到繳存銀行查詢,繳存銀行應當出具維修基金繳存余額明細證明。
第十條 維修基金繳存余額不足的,業主應當補交。物業管理企業在使用專戶開立后,將收齊的維修費用差額一次性存入維修基金使用專戶。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應當由業主會決策;整幢住宅或者每個棟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涉及部分業主利益的,應當由相關受益業主集體決策。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協助下通過召開會議或者按戶走訪等形式對大修、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附件1)。大修、更新改造方案應當征得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
經業主書面確認的大修::、更新改造方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附件2),公示期7天。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疑義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認真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到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維修基金使用申請,填寫《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申請登記表》(附件3),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業主會或者相關業主書面確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附件4);
(三)公示情況照片及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附件5)。
第十三條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受理申請后,要件齊全的應當在接件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備案證明》(附件6)。
提交申請要件不齊全的,當場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正告知單(附件7)。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無能力組織招標的,可以委托天津市物業管理招投標服務中心組織招標,委托招標費用計入大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中標的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包括:承包方式、工程內容、工程范圍、施工期限、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結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市物業管理中心憑《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備案證明》、業主會或者相關業主書面確認證明原件和工程施工合同,出具《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專戶開戶通知書》(附件8)。
物業管理企業持開戶通知書到維修基金繳存銀行開立維修基金使用專戶。開戶銀行應當在開戶當日通知市物業管理中心。
市物業管理中心3個工作日內,將合同中工程造價的70%資金劃撥到維修基金使用專戶,并按照工程進度控制定向分期撥付。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后,
施工企業應當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組織施工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并簽署驗收合格文件。
工程驗收合格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費用清單、發票及驗收合格文件告知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閱后簽章。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決算費用作出《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清冊》(附件9),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疑義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認真做好解釋工作。
《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清冊》公示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戶出具《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憑證》(附件10)。
第十九條 決算費用未超過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造價或者在約定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企業到市物業管理中心辦理工程尾款核撥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示后的分攤清冊;
(二)公示情況照片及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清冊公示證明(附件11);
(三)發票及費用清單復印件;
(四)驗收合格文件。
市物業管理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工程尾款劃撥到維修基金使用專戶,并按照分攤清冊從相關業主的個人維修基金明細賬中核減。
第二十條 維修基金使用后,市物業管理中心應當將《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備案證明》、業主會或者相關業主書面確認證明原件、工程施工合同、《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清冊》、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清冊公示證明、維修費用發票復印件及驗收合格文件按物業項目立卷存檔。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將《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申請登記表》、大修、更新改造方案、業主會或者相關業主書面確認證明復印件、公示情況照片及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按物業項目立卷存檔。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大修、更新改造方案、業主會或者相關業主書面確認明細表復印件、工程施工合同、維修費用發票復印件、驗收合格文件及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憑證存根按物業項目立卷存檔。
第四章 服務監督
第二十一條 房屋主體結構因損壞影響住用安全的,經業主會或者相關業主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主體結構進行安全鑒定,鑒定費用計入大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二條 房屋大修工程,業主會應當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聘請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費用計入大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三條 業主對大修、更新改造費用有疑義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負責解釋,仍有疑義的可以委托專業中介機構進行復核,委托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二十四條 在施工過程中,業主、房屋使用人及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撓正常施工。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解釋、協調工作。
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業主房屋自用部位裝修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補償,費用計入大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五條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應當文明施工,減少噪音,防止污染。物業管理企業應
當對工程的工期、質量進行監督,對違反施工操作規程及擾民行為及時制止。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督。有疑義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物業管理企業反映,確有問題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盡快與施工企業協商、解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無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的指導下,委托相關專業部門參照本辦法申請使用維修基金,并支付委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未成立業主會的,應當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會會議,成立業主委員會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申請使用維修基金。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大修、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
2.《維修基金使用公示內容》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申請登記表》
4.《業主會或者相關業主書面確認證明》
5.《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
6.《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備案證明》
7.《補正告知單》
8.《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專戶開戶通知書》
9.《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清冊》
10.《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憑證》
11.《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決算分攤清冊公示證明》